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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網貸資金存管指引正式出台 聯合存管模式確認出局

文/零壹財經 周假

今日下午,銀監會正式發布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文簡稱「指引」)。指引要求,網貸機構作為委託人需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並且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此次《指引》確認了銀行存管模式,存管銀行應對客戶資金履行監督責任,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託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聯合存管模式確認出局。 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此次正式稿與徵求意見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為商業銀行;第二,強化了存管人免責條款,不對借貸行為保證、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第三,增加了非銀行機構開展存管業務的處罰,整改期改為6個月;第四,將擔保人相關資金納入存管範圍。 此外,與2016年8月網傳的意見稿相比,《指引》明確要求:存管銀行不對網路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以及對存管資金賬戶提出明確要求;一家平台只能委託一家存管機構,即委託人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多頭存管被叫停。同時,存管人很明確地限定在了商業銀行。也就是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存管模式被明確地否定了。 《指引》還強調:網貸平台不得用存管人(存管銀行)營銷宣傳。 《指引》對資金存管賬戶進行了明確要求:存管銀行為平台設立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路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路借貸資金和網貸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此外,在指引中還在「附則」中提到了互聯網金融協會,要求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據零壹研究院數據中心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2月23日,上線銀行資金存管的網貸平台共163家(不包含聯合存管),2016年8月後,存管系統上線明顯增速,2016年8月至今上線銀行直連或直接存管的網貸平台達到99家,即網貸辦法出台後的半年多時間裡上線的數量,是自2014年12月首家銀行資金存管平台的系統上線到2016年7月的20個月間累計數量(46家;不含聯合存管)的兩倍多。隨著整改期限愈加緊迫,網貸存管系統的上線還在加速。 從具體數據來看,從2014年12月到2016年7月的20個月間,網貸行業月均有4.5家平台上線銀行存管或聯合存管,總量達到82家,其中有18家平台為聯合存管模式;2016年8月以來上線資金存管的平台均為銀行直連或直接存管模式,平均每月達到約14家。網貸平台資金銀行存管明顯增速。

銀監會辦公廳關於

印發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7〕21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貫徹落實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銀監會等四部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實現客戶資金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防範網路借貸資金挪用風險,銀監會研究制定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2017年2月22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職責的業務。存管人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不對網路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借貸資金,是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託人,委託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擔保人等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及相關資金。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委託人,即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存管人,是指為網路借貸業務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是指委託人在存管人處開立的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包括為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所開立的子賬戶。

第七條 網路借貸業務有關當事機構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平等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委託人

第八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託人,委託存管人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第九條 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委託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路借貸平台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組織實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基本信息、借貸項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經營情況、各參與方信息等應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與存管人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性;

(四)妥善保管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相關紙質或電子介質信息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組織對客戶資金存管賬戶的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六)履行並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錢義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合同(以下簡稱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確負責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管理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風險監控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範圍內為客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存管人的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清算和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委託人、委託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

(二)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和交易校驗功能,存管人應在充值、提現、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通過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義務對客戶資金及業務授權指令的真實性進行認證,防止委託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三)具備對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系統的數據介面,能夠完整記錄網路借貸客戶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關鍵信息,並具備提供賬戶資金信息查詢的功能;

(四)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存管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為委託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

(二)為委託人開立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路借貸資金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業務授權指令,辦理網路借貸資金的清算支付;

(四)記錄資金在各交易方、各類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

(五)每日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交易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定期提供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報告;

(七)妥善保管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賬戶信息、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數據信息和業務檔案,相關資料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應對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

(九)存管人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業務規範

第十三條 存管人與委託人根據網路借貸交易模式約定資金運作流程,即資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匯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不同模式下的發標、投標、流標、撤標、項目結束等環節。

第十四條 委託人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第十五條 存管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四)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開戶、充值、投資、繳費、提現及還款等環節資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約定;

(五)網路借貸資金劃撥的條件和方式;

(六)網路借貸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務費及費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

(九)風險提示;

(十)反洗錢職責;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委託人和存管人應共同制定供雙方業務系統

遵守的介面規範,並在上線前組織系統聯網和災備應急測試,及時安排系統優化升級,確保數據傳輸安全、順暢。

第十七條 資金對賬工作由委託人和存管人雙方共同完

成,每日日終交易結束后,存管人根據委託人發送的日終清算數據,進行賬務核對,對資金明細流水、資金餘額數據進行分分資金對賬、總分資金對賬,確保雙方賬務一致。

第十八條 存管人應按照存管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和合同約定的對象提供資金存管報告,披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管及使用情況,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託人的交易規模、借貸餘額、存管餘額、借款人及出借人數量等。

第十九條 委託人暫停、終止業務時應制定完善的業務清算處置方案,並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存管人,存管人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委託人或清算處置小組等相關方完成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資金的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及與委託人的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委託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信息數據及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並不限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當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貸信息、收費服務信息、借貸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路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委託人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託人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擔任網路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路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路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路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三條 存管人應根據存管金額、期限、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託人平等協商確定存管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管業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及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其他機構違法違規從事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協調機制,對其進行業務定性,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移交相應的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商業銀行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已經開展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託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後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答記者問

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關於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要求,近日,銀監會發布《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定義及原則是什麼?

答: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網貸機構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資金監督等職責的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並不視為對網貸交易行為提供的保證或擔保,存管人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網貸資金存管業務雙方應當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平等自願、有償服務」的市場化原則,促進網貸行業規範發展。



2.問:網貸行業實行資金存管的意義是什麼?

答:當前,網貸行業還處於規範發展初期,一些網貸機構資金缺乏第三方監管,普遍存在設立資金池,侵佔或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有的甚至捲款跑路,極大損害了投資人利益。資金存管機制實現了客戶資金與網貸機構自有資金的分賬管理,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確保網貸機構「見錢不摸錢」。同時,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授權,辦理網貸資金的清算支付,並由商業銀行與網貸機構共同完成資金對賬工作,加強了對網貸資金在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有效防範了網貸機構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



3.問: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狀況如何?

答:根據第三方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業銀行布局網貸資金存管業務,180多家網貸機構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正在開展系統對接的機構有90多家,佔網貸機構總數的4%。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未實施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客戶投資、還款的資金通過平台開立的銀行賬戶、平台法人賬戶或其他內部人賬戶進行流轉,有的機構還存在將大量標的歸集到少數借款人賬戶名下的情況。此外,還有部分網貸機構選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在賬戶設置、資金監管等方面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第三方資金存管。下一步,隨著《指引》的發布,業務規則和操作規範將進一步明晰,對於規範網貸資金存管業務具有重要意義。



4.問:《指引》的發布對於網貸專項整治工作的影響?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的有關部署,銀監會牽頭負責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目前,專項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階段已經結束,其中資金存管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為儘快明確規則,推動商業銀行開展資金存管業務,《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業務當事各方的職責義務,針對商業銀行可能面臨的聲譽風險,專門設置了商業銀行免責條款的有關內容,保障商業銀行的合法權益。《指引》作為《辦法》落地實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監管政策體系,有利於過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為專項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標準和依據。

5.問: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可以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

答:《指引》明確了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資金存管的業務模式,主要原因:一是《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並不具備存管人的業務主體資格;二是人民銀行發布實施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中也明確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也不具備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條件,但《指引》並不禁止存管人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合作。



6.問:商業銀行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需滿足哪些條件?

答:為了儘快建立資金存管制度,有效防範客戶資金挪用風險,推動商業銀行積極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對存管人範圍進一步予以了明確,考慮到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除商業銀行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均不具備開立個人賬戶或清算支付的功能,因此將存管人範圍明確為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同時對存管人應具備的業務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從責任部門、技術系統、業務制度、支付結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均具備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條件和資質,銀監會支持各商業銀行根據各自市場定位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以滿足市場需求。



7.問:存管人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指引》對存管人的職責義務做出了明確界定,內容涵蓋業務審查、賬戶開立、清算支付、賬戶核對、存管報告、檔案保管、資金監督等方面。鑒於網貸行業目前正處於規範整頓期,為防止風險傳染,做好風險隔離,《指引》在數據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營銷宣傳、資金管理運用等方面明確了存管人的免責條款,以保護存管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商業銀行聲譽風險。



8.問:《指引》對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是如何設置的?

答:《指引》根據當前存管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在賬戶體系設置上借鑒吸收了證券資金第三方存管的經驗和現行做法,即由委託人在存管人處開立網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同時為委託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從而確保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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