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0111民初208號
廣東新宏防水補強有限公司、張斌、馬旭英:
本院受理的(2017)粵0111民初208號原告王智泉訴被告廣東新宏防水補強有限公司、張斌、馬旭英、廣州中海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期限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本案將於2017年7月10日9點00分於本院第30法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
附:
原告訴訟請求
(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維修工程款共計439255.55元;
(2)被告廣州中海地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廣東新宏遠防水補強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範圍內向原告承擔支付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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