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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財險踩雷保證保險 去年虧6.5億居財險公司之首

2016年,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在保險業界震驚四座。年報顯示,為該項目承保的浙商財險去年虧損6.5億元,虧損幅度居財險公司之首。受巨額賠款拖累,浙商財險的保證保險業務承保虧損3.7億元,拖累整體業績表現。

在上述事件曝光后,保監會隨即發布一系列舉措,要求保險公司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開展穿透式排查,嚴控相關業務風險。《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其他非上市險企2016年年報發現,除浙商財險外,陽光產險等保證保險大戶去年也出現了大額承保虧損現象。

不幸「踩雷」致業績墊底

根據浙商財險近日披露的2016年年報,其保證保險業務虧損3.7億元,車險虧損2.7億元,但對應於其保證保險業務3398萬元的保費收入,虧損金額顯得尤為誇張。

保證保險業務也曾是浙商財險重要的利潤來源。2015年,浙商財險保證保險業務保費5673萬元,承保利潤為2396萬元,幾乎佔了公司全年凈利潤5166萬元的一半。

浙商財險成立於2009年6月,註冊資本15億元,由浙江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組建。從經營情況而言,這家成立近8年的財險公司盈利情況並不樂觀。

年報顯示,2009~2010年浙商財險分別虧損0.72億元和1.19億元,2011~2012年開始微盈,分別盈利0.15億元和0.31億元。然而好景不長,2013年公司又陷入虧損,虧損額為0.55億元。受益投資收益增長,公司2014年扭虧為盈,實現盈利0.32億元,2015年繼續盈利0.52億元。以此計算,浙商財險成立7個會計年度累計虧損超過1億元。隨著2016年底曝出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該公司業績被明顯拖累,虧損幅度居財險公司之首,達6.5億元。

從償付能力來看,受業務虧損、賠付增加,2016年首次計提控制風險最低資本等因素影響,浙商財險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44.88%,比上年下降146.75個百分點。風險評級結果也從前一季度末的A,下降至B。對這家中小財險公司而言,帶來的影響十分顯著。由於「支付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的現金」和「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兩項大增,其2016年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8億元。

不幸「踩雷」的負面影響還將在未來財報中延續。根據浙商財險今年初的公告,在預付賠付到期的僑興私募債之後,公司還將「盡最大努力進行分期預賠」後續到期債券。在資產負債表上,2016年末浙商財險凈資產較年初減少一半,為7.1億元。其中,應付賠款額為8億元,去年同期為2300萬元。

就後續到期私募債的分期預配情況,及預計給浙商財險2017年財務報告的相關影響等事宜,《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繫上浙商財險相關負責人,並向對方發送採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能收到採訪回復。

其他「大戶」亦現高額承保虧損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平台快速發展,保證保險業務蓬勃發展,其較高的費率,吸引了越來越多險企。

在大型公司中,平安產險2016年的保證保險業務實現保費收入813萬元,承保盈利270萬元。

據太保今年3月的公告,太保產險擬與3家公司共同發起設立一家股份制保證保險公司,其中太保財險此次投資金額為5.1億元,占投資標的總股本比例為51%。對於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太保方面曾指出:「國民消費行為的變化勢必帶來保險需求,在管控好風險的前提下,作為大型財險公司應積極開拓這一市場。」

雖然市場普遍認可保證保險的發展前景,也可以看到保證保險市場仍存有大量的需求,但高風險高賠付使中小險企面臨操作風險。

浙商財險在2015年首次實現保證保險業務承保盈利后,2016年就遭遇了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不幸「踩雷」並致業績墊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已公布保證保險業務相關經營數據的公司中,也有保證保險大戶去年出現了高額承保虧損情況。

年報顯示,陽光產險2016年的保證保險業務實現保費收入33.5億元,為公司非車險業務的第一大險種,承保虧損為3.8億元。其子公司陽光渝融的保證險業務保費收入為2343萬元,承保虧損1億元。此外,中原農險2016年的保證保險實現保費收入為1164萬元,承保虧損877萬元;易安財險的保證保險實現保費收入730元,承保虧損768億元。

一位財險公司電商部門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作為非傳統的創新險種,中小公司紛紛瞄準保證保險業務這塊蛋糕,但對該業務的高風險也有所顧忌。」因此,即便開展了保證保險業務,大部分中小險企並不敢盲目擴大業務規模。

在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帶來風險教育后,浙商財險在其年報中表示:「2016年下半年,公司對保證保險業務進行了策略調整,對單筆投保額大、風險集中的業務進行控制,重點開展單筆投保小、風險分散的業務。」

事實上,保監會近期也強調要堅持小額分散經營原則,堅決停辦底層資產複雜、風險不可控、風險敞口過大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並做好存續業務風險監測和化解工作。

今年4月,保監會在《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的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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