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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鈞:尊重市場多元選擇股權基金組織形式

上海證券報》編者按:

2008年5月,基於國家先後出台《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等配套政策的大背景,亞太投資峰會(2008)在第一場論壇中,高能資本董事長王曉濱作了「公司制是人民幣基金發展方向」主旨演講,並請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劉健鈞博士作點評。對劉健鈞博士的點評觀點,有個別媒體作了主觀推斷式的報道,在關鍵的結論性語言上曲解了劉健鈞博士的原意。為了客觀地反映劉健鈞博士的觀點,本報記者對劉健鈞博士進行了專訪。

上海證券報:在第四屆亞太投資峰會(2008)上,您表示「公司制在最近十年可能是主流方向」,能不能由此推斷「公司制是未來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方向」呢?

劉健鈞:在5月15日亞太投資峰會「公司制是人民幣基金髮展方向」的專題論壇上,高能資本董事長王曉濱及其他業界領袖,基於對國家已經出台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等配套政策的深入研究,一致肯定了在當前情況下,以公司形式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的顯著優勢。我應邀作為點評嘉賓,遵照主持人對每位點評嘉賓的要求,只能作3分鐘的評述。由於時間有限,無法全面闡述自己對公司制、合夥制和信託制之於創業投資基金適用性的看法,本人只是針對主講嘉賓提出的「公司制是人民幣基金髮展方向」論斷,作了一個保留性的評述,即「今後創業投資基金是個什麼樣子,我不敢說。但是,最近十年公司制確實有可能是個主流方向」。

對我的上述觀點,和訊網在5月15日10時28分,以「劉健鈞:公司基金最近十年是主流方向」為標題,作了現場即時報道。應該說,這篇報道基本反映了我的原意。某媒體所作出的「公司制才是未來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方向」的推斷,顯然偏離了這一大意。

上海證券報:您在點評中提出「評價有限合夥制的適用性,應結合經濟法律環境和稅制」,能否就此推斷「有限合夥不適合」?

劉健鈞:本人作為有限合夥的早期推動者之一,早在1999年我參與全國人大「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的時候,就曾向李命志處長(現已提升為財經委的室主任)建議:「如果投資基金法要將私募基金包含其中的話,就應當將合夥制包括其中」。在全國人大修訂《合夥企業法》的早期階段,我更是積極支持增加「有限合夥」的內容。只有當後來感覺到一些同志對「有限合夥」存有太多不切實際的期望時,我才提出:「評價有限合夥的適用性,必須結合當前的經濟法律環境和稅制」。

但是,提出「評價有限合夥的適用性,必須結合當前的經濟法律環境和稅制」,並不是表示「有限合夥不適合」。我個人認為,有限合夥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之一,同樣是未來發展的方向之一。只是由於主持人只給我3分鐘的時間,就主講嘉賓的「公司制是人民幣基金髮展方向」論題作點評,我未能全面闡述自己關於有限合夥制基金的觀點罷了。

上海證券報:在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上,政府應把握什麼原則?

劉健鈞:創業投資基金究竟以什麼形式設立,這完全是市場行為。政府應當尊重市場的多元選擇。主持人在我的3分鐘點評期間,問我:「如果有一家房地產公司想作創業投資,而您是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從管理公司角度,這家房地產公司應該投資什麼形式的創業投資基金」。鑒於房地產公司作為商業性企業,投資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並不存在雙重徵稅,反而可以享受國家的所得稅抵扣政策,我自然建議其投資於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但這種建議並不能代表所有創業投資基金都應按公司制設立。事實上,我同時也指出,在有社會保險基金這種免稅主體投資的情況下,由於社會保險基金本身是免稅主體,投資於公司制基金多多少少需要承擔一些稅賦(除非所投資創業基金申請到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可以足夠用於抵扣應納稅所得),從減輕稅負的角度,按有限合夥制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更加適合。

根據2007年2月發布的《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2007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國家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針對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但這種選擇是「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要求所決定的(因為公司型基金是納稅主體,故對其實行稅基抵扣;合夥型基金不是納稅主體,故無法在基金環節抵扣,在投資者環節抵扣則又缺乏法律依據)。不存在政策歧視的問題,更不是政府有意「力挺公司制」。

上海證券報:個別業內人士認為,公司制可以作為目前的主流形式,但今後應過渡到合夥制方向。對此,能否談談您的個人看法?

劉健鈞:某種組織形式能否成為主流形式,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其中,稅制是最關鍵的因素之一。在美國,創業投資基金在上個世紀40年代發展之初一律採取公司形式。80年代后,主要由於公司必須雙重納稅,且稅率一度高達49.4%,而以合夥制設立,不僅基金被視為免稅主體,而且收益分配到合伙人也只需按低稅率繳稅,故有限合夥制逐漸成為主流形式。但是,在對公司和合夥實行公平稅負的國家,創業投資基金則多按公司制設立。例如,在2001年10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召開的「合夥企業與創業投資研討會」上,來自德國的法律專家Holger Hanisch先生介紹說:在德國,儘管小型加工服務類企業有不少選擇按有限合夥設立;但創業投資基金卻很少按有限合夥設立。在當時已經設立的193家創業投資基金中,只有13家是按有限合夥設立,僅佔6.7%。其餘均按公司形式設立。來自澳大利亞Victoria大學的Roman Tomasic教授介紹說,在澳大利亞,儘管在中世紀就出現了有限合夥,但它的作用很小。尤其是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很少採用有限合夥形式,而是更傾向於採取公司形式。的台灣地區是被世界公認為創業投資基金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但其創業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一律選擇按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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