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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商家「捲款跑路」構成欺詐

修訂草案明確了追責條款: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

法制網記者 劉志月

法制網通訊員 李宣彤

「買一千送一千」,充了預付卡,錢還沒花完,老闆「玩失蹤」,地方立法如何對商家定性?

網路消費,摸不著物品,買回來大小、款式不合適,七天之內都能無理由退貨嗎?

大數據時代,經常被詐騙電話騷擾,消費者個人信息如何得到保護?

……

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近日繼續審議《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在消費者權益保障上作出諸多修改,涉及預付式消費、網路消費、個人信息保護等多個方面。

單張記名卡上限5000元

商家推出大額優惠「買一千送一千」,消費者忍不住誘惑辦理了預付卡,誰料到錢沒用完,商家卻「捲款跑路」了。

今年2月,湖北咸寧市民王女士準備用美髮店充值卡去洗頭時,發現從1月末起就關門的美髮店未再開門。

隨後,王女士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均聯繫不上美髮店負責人。

無獨有偶,武漢市民白女士也是被「充一千送一千」的充值活動吸引辦理了一家餐廳的預付卡。誰料沒過幾天,餐廳就關門並貼出告示稱要整修。幾個月過去了,大門依舊緊閉。

……

近年來,預付卡商家「捲款跑路」的現象多次引起人們的關注。

對此,修訂草案規定,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消費者要求退款的應當予以退款。

修訂草案明確了追責條款: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

修訂草案除了對商家「捲款跑路」行為作出欺詐的規定,對商家以預付卡方式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合同的方式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修訂草案規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在餐廳、美容美髮店辦理預付卡時,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往往是充得越多送得越多,那麼對於預付卡充值金額到底有沒有一個上限?

對於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預付卡限額問題,修訂草案予以明確:經營者自營業執照核准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電商標配「七天無理由退貨」

近期,熱播廣告聚美優品「砍一半」在各大視頻網站上重複播出。

無論是聚美優品「砍一半」的促銷,還是一年一度的淘寶「雙11」購物,都是網上購物平台的縮影。

隨著網購平台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更傾向於在網上購物。但由於受到時空限制,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被侵權也成為普遍現象。

「新類型的商品服務、商業模式、消費業態不斷湧現,特別是網路消費帶來的時空分離,給消費維權帶來新挑戰。」湖北省工商局局長王永高在向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作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說。

修訂草案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核實、記錄並公開利用其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之真實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繫方式。

不僅僅是網路經營者,即使是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也應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

修訂草案明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發現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立即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不少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選擇商品時,會注意網路經營者是否承諾「七天無理由退貨」。在這一次修訂草案修改中,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擬將「七天無理由退貨」設定成網購標配,給予消費者以冷靜期。

修訂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退貨、退款義務。

同時,修訂草案也對消費者的退貨作出了具體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應當保證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網上購物在發展的同時,帶動了快遞業務的發展。因此,修訂草案對消費者網路購物作出保障的同時,也對快遞作出了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快遞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消費者交寄的快遞物品進行驗視,保存相關記錄,妥善堆放、裝卸和運載快遞物品,在承諾時間內將快遞物品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並由收件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雙方也可以約定以智能自助快遞櫃等方式進行投遞和簽收。

保護個人信息「防騷擾」

接到騷擾電話,被推銷保險理財、房產商鋪,更可怕的是,對方竟可以準確無誤地說出自己的姓名、年齡、家庭住址等信息。

消費者實名認證辦理手機號碼,卻經常被詐騙電話和信息騷擾。

大數據時代,為什麼對方能掌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又該如何解決「被騷擾」的問題?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有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

修訂草案還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了列舉: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獲取的消費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住址、職業、工作單位、聯繫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消費交易記錄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合併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

個人信息在手機等電子產品中儲存較多,當經營者提供維修電子產品服務的時候,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修訂草案指出,經營者修理電子產品,應當對消費者存貯的電子數據信息進行保密,並提醒消費者進行數據備份;不得丟失、泄露、傳播消費者的電子數據信息。

不僅是手機等電子產品中的個人信息,假如在複印店複印身份證或者是在照相館拍照,這樣的個人信息,修訂草案同樣作出了要求。

修訂草案擬規定,經營者提供攝影、攝像、沖印、列印、光碟刻錄服務,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的質量、數量、價格、時限等提供服務。服務結束后,應當將照片、底片、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另行收取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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