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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給我們出了一個好大的難題

6月27日,「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開庭審理。

媒體所使用的「詐騙致死」十分的吸引公眾的眼球,也引起廣泛熱議。

張志強:「詐騙致人死亡」刑法解讀

檢察機關在起訴中認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等人通過網路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聯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金額共計人民幣56萬餘元,通話次數2.3萬次,並造成山東省臨沂市聯考錄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檢察機關之所以使用「詐騙……造成徐玉玉死亡」是因為「詐騙致人死亡」不是一個刑法範圍內的用語,在刑法規定中從來不是一個法定情節。只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是詐騙罪的一個酌情從重的情節,且這個情節在適用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個天然的結症——要如何認定詐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這同時是徐玉玉案中顯得尤為突兀的一個地方。

如果徐玉玉只是被騙取了錢財,只能說一個非常普通的案件,僅在上述犯罪團伙涉案詐騙金額就有56萬餘元,這個案子之所以從被報道就受到了廣泛關注正是由於徐玉玉的死亡。

一個正值最美年華的女孩,對未來有著無限的憧憬,在家庭本身就不是很富裕的情況下還被騙子騙光了學費,導致突然猝死。如果從可憐徐玉玉失去生命和給這個家庭造成了難以恢復的傷害來看,即使給這些騙子判處死刑也不為過。

然而法律的初衷是以理性的規則控制人們感性的衝動,在本案中如何認定徐玉玉的死亡與其被騙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顯得至關重要,只有存在因果關係,犯罪人才需對犯罪事實負責。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從徐玉玉接到詐騙電話到她無法自主呼吸沒有心跳只有短短的四小時。檢察機關根據臨床醫生、法醫專家意見,並結合案件全部的證據,認定電信詐騙行為造成她的精神極度緊張、傷心、焦慮導致徐玉玉死亡的原因

在這種認定的邏輯中時間起了非常關鍵得作用,四個小時被當做犯罪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關係密切的依據,那麼是否五個小時就沒有聯繫了呢,那六個小時甚至是轉過一夜第二天死亡呢?

由於這個認定因果關係的邏輯中不存在標準問題,因而時間的延長似乎顯的不那麼重要。但是常理可知如果是被騙以後五年出現了上述後果,再在兩者之間建立起因果聯繫顯然是荒謬的。

既然這種因果關係的建立會出現荒謬的結果,會不會最初建立聯繫就是錯誤的,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看到這個起訴依據之後都會有這樣的困惑。

然而上述提到的問題卻不是本文想闡述的難題,真正的難題是,法律人很容易覺得「詐騙造成死亡」存在問題,卻不敢輕易的斷絕兩者之間的聯繫。不敢否認詐騙行為與徐玉玉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否認詐騙犯需要為造成的巨大傷害負責。

「急火攻心」在有著深厚的文化底蘊,徐玉玉被騙而死亡的事實極易為大眾所接受,而且會被人們認為這就是理所當然的原因。這次不是像「於歡案」一石激起千層浪的情況,法學專家紛紛表達了自己對於判決的不滿、對於個人權利的維護。在本案中如果對「造成死亡」的認定的質疑,就是對罪犯的縱容,就是對無辜生命的冷漠,是站在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對立面。

就像我個人的觀點也是,必須嚴懲這些罪犯還徐玉玉一個公道。然而從法律的原則我們知曉一個個案的正義與整個司法制度保持公正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

  • 如果為了追求個案的司法效果及正義就可以不顧司法原則的在行為與事實之間搭建因果聯繫,那感覺對於人民自由的威脅會變得更大,甚至可以說是蔑視了罪刑法定的原則。

法律的施行不可能不考慮洶湧的民意,然而如何能在法律原則的框架之內妥善的解決這個矛盾,卻是擺在法律人面前一個現實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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