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 天舟一號貨運飛船 發射期間禁止小型航空器具 和空飄物飛行活動的通告
為確保天舟一號貨運飛船發射任務安全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509號)等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在天舟一號貨運飛船發射期間加強相關空域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20日6時起至4月24日24時止,文昌、瓊海、萬寧、陵水等地區空域為臨時空中限制區。在空中限制區內,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無人機、航空模型、空飄氣球、系留氣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在地面以及空中進行起降、飛行活動。期間,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的,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二、在禁飛期間,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單位,要加強對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監控,嚴格落實禁飛規定。公安、文體、工商、氣象、民航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切實落實監管責任。
三、對不遵守本通告規定、妨礙空中安全的單位和個人,由民航、體育、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