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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管夫妻檔"老鼠倉"告破

原標題:券商資管夫妻檔"老鼠倉"告破

兩年多來,一直未曾公開露面的原 東方證券(SH600958) 資管「掌舵人」齊蕾終於有了新消息!

證券報(ID:xhszzb)記者日前獨家獲悉,齊蕾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60餘萬元。

2015年6月20日, 東方證券(SH600958) 發布公告稱,「為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會於近日收到王國斌先生關於申請辭去公司副總裁職務的報告、齊蕾女士關於申請辭去公司首席投資官職務的報告,上述辭職自送達董事會時生效。辭職后,上述兩人不再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此後,長達兩年多時間,齊蕾的去向一直成謎,其也未在公開場合露面,直至本次與丈夫因涉「老鼠倉」案被嚴懲后再次回到公眾視野。

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有人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隨著法律法規等相關制度的完善、證券市場誠信氛圍的形成和監管技術水平的提升,越來越多的「老鼠」將在陽光下現形,等待他們的必定是法律的嚴厲制裁。

回顧:

夫妻合謀做局

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上站著一對夫妻:齊蕾及其丈夫喬衛平。

齊蕾

齊蕾1971年出生於上海市,碩士研究所文化,原系 東方證券(SH600958)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東方證券(SH600958) )首席投資官兼證券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擔任自營部門負責人達10年之久,在券商自營業務領域久負盛名,被指控「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涉案金額6.36億元,非法獲利1657萬元。

喬衛平

喬衛平也是上海人,比齊蕾大七歲,原系 申萬宏源(SZ000166) 證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證券營業部督導。本案從犯,也以「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被起訴。

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齊蕾在 東方證券(SH600958) 證券投資業務總部先後擔任副總經理、總經理、首席投資官,負責 東方證券(SH600958) 自營子賬戶的管理和股票投資決策等工作。

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齊蕾利用其負責 東方證券(SH600958) 自營的11001和11002資金賬戶管理和股票投資決策的職務便利,掌握了上述賬戶股票投資決策、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檢方

指控稱,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齊蕾夥同其丈夫喬衛平控制並操作「羅某興」、「厲某春」、「厲某平」、「汪某華」等四人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於或稍晚於齊蕾管理的 東方證券(SH600958) 自營資金賬戶買賣「 永新股份(SZ002014) 」、「三愛富」、「 金地集團(SH600383) 」等相同股票197隻,成交金額累計達人民幣635756480.39元。

其中,單向買入趨同交易金額計392369691.27元,單向賣出趨同交易金額計65081623.27元,雙向趨同交易金額計178305163.85元,非法獲利金額累計16578363.97元。

發現:大數據

數字稽查「捕鼠」

與以往主要依靠舉報、現場檢查的監管方式不同, 國泰君安(SH601211) 資管相關人士表示,目前監管機構採取的主要以「大數據分析」為主的「數字稽查」技術正在不斷升級,案件線索發現、報送的及時性和精準度都得到了很大提高。監管層引入「大數據分析」查處「老鼠倉」的成效是明顯的。

另外,該人士強調,近年來證監會、證券業協會、交易所等各監管部門和相關機構在查處「老鼠倉」的問題上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監管聯動機制正不斷發展和完善,這些舉措對精準發現並嚴厲查處「老鼠倉」行為也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

證監會辦案人員

證監會辦案人員透露: 「本案線索來自深交所異動快報,根據深交所線索,調查組在進場之前即已基本鎖定 東方證券(SH600958) 自營部門。」

公開資料顯示,監管機構的「大數據」主要是滬深兩大交易所的監測系統。這套監控系統有著「大數據」分析能力,並有實時報警等功能,主要是對盤中的異常表現進行跟蹤和判斷。

證監會辦案人員

證監會辦案人員告訴證券報(ID:xhszzb)記者,與其他內幕交易「一鎚子買賣」不同,齊蕾夫婦和其他「老鼠倉」涉案人員一般都會在長時間、頻繁交易,其留下的交易痕迹更容易被大數據監控系統分析發現。

偵破:行刑聯手終獲關鍵證據

證監會辦案人員

「本案中,齊蕾長期與其丈夫喬衛平共同實施『老鼠倉』交易,喬衛平2000年之前就已經擔任 申萬宏源(SZ000166) 上海瞿溪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后因未知原因改任閑職督導),其對證券交易方式極為熟悉,採用了多種方式規避調查。」證監會辦案人員透露道。

齊蕾夫妻二人分工明確,交易下單主要由喬衛平負責,尤其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後,二人規避調查意圖更加明顯,齊蕾僅在出差期間進行過有限幾次的下單交易。

喬衛平一方面利用自己擔任營業部督導的優勢,通過熱自助以及大戶室電腦下單,另一方面又指使他人在其朋友任總經理的券商營業部下單,妄圖擾亂監管視線,切斷賬戶與自己的聯繫。

除此之外,齊蕾夫婦在證監會行政調查階段不主動配合調查,試圖推出他人頂包賬戶交易,以切斷跟齊蕾之間的聯繫。

殊不知,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調查組早已克服重重困難,鎖定並證明喬衛平使用過的電腦近40台,其中喬衛平為規避調查還使用了多台營業部辦公電腦下單。

證監會辦案人員

「同時,我們還調取了大量的客觀資料和證據,在排除喬衛平在同一時間、地點下單的可能性之後,成功鎖定齊蕾與該賬戶的聯繫,這也是2009年之後,齊蕾僅有的幾次直接下單。」證監會辦案人員進一步補充道。

2016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辦案人員先後到 東方證券(SH600958) 總部、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車站路證券營業部分別將齊蕾、喬衛平帶走審查。

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辦案人員

「齊蕾夫婦第一次被帶到公安機關審查的時候仍然存在僥倖心理,並未交代其犯罪事實。我們通過交易異常性分析和股票趨同性比對,結合其他客觀證據的查證,成功突破兩人的心理防線。」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辦案人員透露,之後,齊蕾、喬衛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由親友代為退交全部違法所得及公訴機關建議的罰金共計33156727.94元。

該辦案人員強調,虛擬世界中的犯罪行為都是留痕的,希望其他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不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只會喪失從輕量刑情節,必將遭受法律嚴懲。

審判:重罰嚴懲以儆效尤

本案為典型的券商資管人員「老鼠倉」案,雖然近年來查處的「老鼠倉」案件中涉案人員經常使用親朋好友的證券賬戶,但像本案這樣夫妻雙方均為深耕證券行業多年的資深人員且家屬直接參与操作股票賬戶實為罕見。這說明涉案主體已經從原有的基金經理、基金公司投資總監、基金研究員、基金交易員蔓延到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領域,且已經涉及相關高管人員。

證監會辦案人員

「齊蕾夫婦均為深耕證券行業多年的資深人員,雖然知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但認為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乃至大資管行業,片面認為券商自營並不是證監會的執法重點,所以心存僥倖。」證監會辦案人員強調,作為資深人士,本案當事人年收入數百萬元,其違法動機無非是受託管理業務中因逐利導致的道德風險,僥倖心理也是誘因之一。

「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了現行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已構成刑事犯罪。《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和監管文件中亦明確禁止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可見,立法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對打擊「老鼠倉」犯罪是下了決心的。

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齊蕾、喬衛平犯罪的事實清楚,應予確認。齊蕾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60餘萬元;喬衛平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97萬餘元。

警示:需多措

並舉防微杜漸

證監會辦案人員

證監會辦案人員指出,同資管部門相比,券商對自營部門的內控管理相對薄弱,無論是設備管理、還是監控留痕,當時都尚未制定明確的規範,這主要是因為自營部門管理的是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公司考核只關注投資業績,在合規教育及內控投入等方面不夠重視。

國泰君安(SH601211) 資管相關人士表示,雖然查處「老鼠倉」的技術手段正在不斷升級換代,但由於缺乏相關制度保障,違法成本較低,致使現有監管處罰措施對「老鼠倉」犯罪分子的震懾力度比較有限。隨著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老鼠倉」已被正式寫入刑法並參照內幕交易罪量刑,相比起美國等海外的成熟證券市場,縱觀早些年被查處的「老鼠倉」案件,司法部門對「老鼠倉」行為的處罰相對較輕。

另外,雖然一部分「老鼠倉」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但有些「老鼠倉」案件最後以「緩刑」收場而未做「實刑」判決,其中不乏一些涉案金額巨大、市場影響較惡劣的案件。「無利不起早」,相對較輕的懲罰手段導致一部分人寧願鋌而走險,以小博大。

此外,該人士強調,在防範「老鼠倉」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屬機構應當承擔第一線責任,應當建立一整套防範制度與措施,例如在投資、交易等辦公區安裝攝像頭,對電話進行錄音,交易信息記錄,鼓勵員工互相監督等。案件發生后,涉事機構不能以涉案投資經理/投資主辦人「已離職」、屬於「個人行為」等託詞來回應公眾,要幫助「老鼠倉」而遭受損失的廣大投資者進行維權。

國泰君安(SH601211) 資管相關人士表示,僅有上述法律、監管文件的原則性規定是不夠的,「老鼠倉」問題的整治還需要立法機關、監管部門、行業組織等多管齊下,發揮合力,共同優化相關法律環境。

首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與「老鼠倉」規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釋。《刑法修正案(七)》雖然明確了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據,但刑法第180條第四款中並未明確給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考慮到目前「兩高」正在起草有關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釋,建議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嘗試從成交額、獲利(或避損)數額等方面來認定何為「情節嚴重」,同時建議明確「明示或者暗示」的認定標準、違法所得的計算等問題。此外,鑒於「老鼠倉」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近年來該類犯罪行為呈多發、高發態勢,建議適當提高「老鼠倉」犯罪的最高刑,並在量刑時從重處罰,提高違法成本,使犯罪分子望而卻步。

其次,進一步完善「老鼠倉」行為的監管機制,隨著違法手法快速流變,不斷強化甄別「老鼠倉」犯罪的技術手段,發揮交易所一線數據篩查、監管部門稽查執法以及司法部門刑事追究的合力,並將該類監管合力和手段長期化、常態化。

再次,除完善法律法規和優化監管環境外,整治「老鼠倉」還需要金融機構自身加強內控建設和合規管理,防患於未然。完善公司內部制度體系,加強員工執業行為管理,就員工、特別是投研人員的執業行為、員工證券投資、移動通訊設備與辦公電話、電子郵件、微信、QQ等網路信息交流工具的使用以及上網行為、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和處理等內容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做到員工執業行為「有據可依」。

此外,還應強化員工合規意識,組織各類合規培訓,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法律、法規知識和金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方面的培訓及合規考試,強化投研人員遵規守法的意識和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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