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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索賄三千屬實 交警:想扣你分,什麼理由都有

原標題:交警索賄三千屬實 交警:想扣你分,什麼理由都有

針對浙江蘭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諸葛中隊詹姓民警被媒體曝光,涉嫌向駕駛員索取錢物問題,蘭溪市公安局6日18時許第二次通過其官方發布通報,稱經調查組調查發現,涉事交警詹某在路查過程中,存在違規扣證、向車主索要錢財的行為。

通報稱,為嚴肅警紀,對詹某提請蘭溪市政府批准開除公職處理,同時作出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交警諸葛中隊長予以撤職的決定,並啟動問責程序,對相關領導進行問責。蘭溪警方同時將開展執法專項排查整治,向運輸車輛發放調查問卷,通過向社會公布的舉報電話,接受對公安執法問題的投訴與舉報。

媒體曝光后,4月6日中午,該局已通過其官方發布第一份通報,稱涉事民警已被停止執行職務,正在接受組織調查。該局將根據調查情況,對涉事民警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處理。

據「FM93浙江交通之聲」報道,劉老闆(化名)在浙江跑運輸生意,3月下旬,他的一輛貨車在330國道原蘭溪諸葛收費站附近被攔,一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員從警車裡走下來,收走行駛證。

駕駛員覺得奇怪:空車行駛在路上,應該沒有交通違法行為,但對方說要扣3分。詢問理由,對方說:想扣你分,什麼理由都有。

劉老闆獲悉后,撥通對方給的電話號碼,發現就是去年曾經扣過他的證、收過他錢的人。劉老闆在通訊錄里給他取的名字叫「張諸葛」——對方好像姓張,自稱蘭溪交警諸葛中隊交警。

去年夏天,劉老闆另一輛貨車被「張諸葛」攔過,駕駛員當時把車停在路邊補胎,「張諸葛」沒說理由,收走行駛證、駕駛證,當時要3000塊,且沒提供罰單或其他單據。

這次,「FM93浙江交通之聲」記者根據劉老闆提供的時間、地點,跟蹤暗訪。

臨近接頭時間,記者陪同劉老闆到「張諸葛」約定的地點蘭溪市世貿廣場南邊——這裡也是去年的接頭地點。

一名穿黑色便服,拿皮包的中年男子出現了,劉老闆認出就是去年收過3000塊的「張諸葛」。記者做好隱蔽,進行拍攝。

「張諸葛」走到劉老闆身邊聊起天來,還介紹了今年交警上路執法的一些規定。他顯然記得去年扣過劉老闆的行駛證,熟練地背出車牌。

聊起這次空車行駛被攔要扣分,劉老闆直喊冤枉,「張諸葛」則怪劉老闆做人不夠意思,逢年過節都不來意思下,才導致車再次被攔,扣了證。

劉老闆說這次能不能少給點,被「張諸葛」回絕,說手下兄弟都要吃飯,不能少。

在記者拍攝的視頻中,劉老闆從左邊口袋掏出3000塊現金,「張諸葛」用右手從上衣袋裡拿出行駛證遞給劉老闆,轉手拿過錢塞進口袋。

收過錢,「張諸葛」把頭湊近,悄悄保證,以後有事會罩著劉老闆,有什麼檢查會提前通知。

劉老闆心裡打鼓,會不會遇上假交警?為了核實身份,故意說有機會喝茶,「張諸葛」自報家門,表示自己姓詹,現在諸葛中隊跟永昌派出所在一起辦公。隨後,穿過馬路離開。

「FM93浙江交通之聲」記者和劉老闆開車前往蘭溪永昌派出所,在交警諸葛中隊形象欄上找到酷似「張諸葛」的照片,姓詹,是交警。

蘭溪市公安局6日的「情況通報」說,FM93交通之聲當天播出《想扣你分,什麼理由都有!》的新聞,對蘭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諸葛中隊詹姓民警涉嫌向駕駛員索取錢物問題進行監督報道。蘭溪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由局主要領導帶隊成立調查組第一時間開展調查。目前,涉事民警已被停止執行職務,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蘭溪市公安局將對涉事民警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處理,絕不姑息,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對外公布,歡迎媒體和市民監督。

受賄罪起刑點提至3萬元

2015年8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改變了以往《刑法》對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新《刑法》對貪污罪如何量刑的情節作了如下規定: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同時規定,受賄罪依照貪污罪標準處罰。

這種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情節認定方式,取代了以往以犯罪金額為標準的認定方式。

在此之前的《刑法》規定: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這種量刑情節已遠遠不合時宜,最受爭議之處就在於,被告人被認定貪污或受賄超過10萬元,既可能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也可能被判處死刑,量刑空間過大。新的數額標準

《刑法》修訂后,對於如何認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仍需要具體金額作為標準,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即針對這個問題。

司法解釋規定: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除了以犯罪數額為標準,《刑法》還規定了「其他較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

「按照司法解釋,貪污、受賄罪量刑標準分為基本情況與例外情況。比如這一罪名的起刑點,基本情況是犯罪數額3萬元;例外情況的起刑點是犯罪數額1萬元+特殊情節。」刑法學學者、南京審計學院教授魏昌東告訴記者。

這意味著,原本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5000元如今提升到了一般情況下的3萬元。「這可能會在社會中引起爭議,比如有人會認為,普通老百姓(43.690, -0.38, -0.86%)犯盜竊罪的起刑點是1000元,但官員受賄罪的一般起刑點卻是3萬元,引起公平爭論」,北京一名刑事辯護律師說。

與此類似,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檢研究室主任萬春在18日的發布會上介紹,2013年到2015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共10735人,原廳局級1611人。

事實上,貪污、受賄罪數額動輒幾百萬、幾千萬元已不鮮見,司法解釋將三百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有利於明確這些「巨貪」的定罪量刑,但對數額三百萬元以上的檔次如何劃分,還將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酌定,而21世紀經濟報道統計的2015年宣判的廳級官員受賄罪情況(見附表)可見,各個法院之間的量刑幅度仍差異較大,量刑公平性問題仍有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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