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案例分享|生產日期從哪天算起?

生產日期從哪天算起?

食安法中關於食品保質期的定義,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那麼食品保質期具體該從哪個時間算起呢?

下面,我們就一起看看下面這兩個案例。

案例一

大連某超市門店與尹女士打了一場官司,起因是2015年3月6日,尹女士所購買的朱古力餅乾(216克裝)18盒,單價為16.2元,另一款朱古力餅乾(72克裝)13盒,單價為5.2元,總價為359.2元。購完物之後,尹女士發現這些商品已經過期,產品上顯示,生產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質期為9個月,她據此認為這些商品過期了,於是來到服務台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下,她向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應從該日起計算保質期,故原告購買的餅乾屬於超過保質期。鑒於此,判原告勝訴。

而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保質期的起始時間是生產日期的第二天,尹女士所買食品「還差1天過期」。

二審

上訴人即超市一方提交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保質期有關問題的復函》,在該函中表述,食品生產者可以選擇以具體日期或者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係。以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的,可以選擇以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日期的第二天作為保質期的計算起點。超市認為本案所涉及到的產品,生產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質期為9個月,如果從生產日期算起,原告購買時是3月6日,屬於過期食品,而如果從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算起,則原告購買時是3月6日,屬於未過保質期。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保質期有關問題的復函》以及產品廠家的表述,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的保質期應該從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算起,也就是從6月7日開始計算,原告在購買時並未超過保質期。撤銷一審的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該案例來源於紅盾論壇)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於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58號

食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於建議明確保質期計算起點有關問題的函》(中食協函〔2015〕11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係。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日

某工商所收到舉報,反映某超市銷售的某品牌食品過期了卻仍在銷售,執法人員接報后查看實物,發現食品外包裝上印有:生產日期為2014.04.09,保質期7天,冷藏0-4攝氏度等標註字樣;提供的購物發票顯示購買日期為2014/4/16。於是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按照正常加法,9加7等於16,那16號並未過期,但舉報人認為保質期應包含9號當天,這樣9號至15號共為7天,16號應該是過期了。

那麼假設生產日期是9號的晚23點怎麼辦?

或第一日生產時間至第二日銷售時不滿24小時,該怎麼計算呢?

對這個突然出現的問題,執法人員現場一時也難以準確定義,隨後展開證詢工作。一方面,向上級食品主管部門請示,上級部門回複目前確實無界定保質期迄止計算方式的明確條文標準,但應當包含第一日,即16號為過期;另一方面,向質監製標部門證詢,意見基本和第一條相同;同時,執法人員還向部分生產銷售企業了解情況,回答並不統一,但應包含第一日的意見占多數。執法人員還嘗試通過互聯網尋找案例,也未獲詢指導性案例借鑒。

后經過討論,初步形成統一意見:「本案應以包含第一日為迄始,16號為過期日。理由是:該外包裝上標註的生產日期僅註明年/月/日,未細化至時/分/秒,本著充分保護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應最大化生產銷售者的責任負擔。涉案食品外包裝上無法證明第一日生產至銷售時間是否低於24小時,應視為一天,因此判定其過期,應按銷售過期食品處理。(該案例來源於南報網)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