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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戒(明戒安立) (7):二、攝善法戒(6)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明戒安立)(7):

二、攝善法戒(6)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

總說名戒

於自愆犯審諦了知,深見過失。

「愆」就是有過失,違犯了佛法所開示的道理。修行人常能夠反省自己,很深刻的明白自己的過失,知道這是錯誤的。

既審了知深見過已,其未犯者專意護持;

既審了知深見過失以後,其它沒有違犯,那麼這一部分是清凈的,要專心的護持,叫他不染污。

其已犯者於佛菩薩同法者所,至心發露如法悔除。

愆和犯有什麼不同呢?「不作應作,是名為愆」,沒有作應該作的事情,這叫做愆。「作不應作,是名為犯」,做了不應該做的有罪過的事情,那叫做犯。沒有做功德那就叫做愆,做罪過的事情就叫做犯。

在佛前、在菩薩前,或者在同法者前,同修梵行的人的地方,要誠懇地把自己的過失坦白說出來,然後依法地懺悔,除滅這個過失。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從初專精不應違犯,設有違犯,即應如法疾疾悔除,令得還凈。又此菩薩一切違犯,當知皆是惡作所攝;應向有力於語表義能覺能受小乘大乘補特伽羅,發露悔滅。」有違犯怎麼辦呢?那就應該「如法」,隨順佛所規定的趕快的悔除,懺悔除滅所犯的罪。「令得還凈」,使令你的菩提心,使令你的身口意又恢復原來的清凈。悔除的方法。懺悔的時候先要把所犯的戒要發露出來,要坦白出來,對他人發露。受菩薩戒的菩薩,他所違犯,是屬於惡作所攝的。應該面向有力於語表義,能覺能受的人,是「小乘大乘補特伽羅」,就是顯示出來犯那一條戒了,要向他懺悔,就滅除了這個罪過。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應對於三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如發露除惡作法,先當稱述所犯事名,應作是說:長老專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違越菩薩毘奈耶法,如所稱事犯惡作罪。余如苾芻發露悔滅惡作罪法,應如是說。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余違犯,應對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

為煩惱所纏繞,所以叫做「纏」,煩惱的現行叫做纏。違犯四條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那麼這就是上品纏犯,是用上品煩惱犯的他勝處法。以上品的纏違犯他勝處法,無上菩提心也不存在了,菩薩戒就失掉了,所以就不能名之為菩薩了。那應該再受菩薩戒,再受就是還要再發無上菩提心。這個發無上菩提心要經過一個時期的學習,發無上菩提心。

中品纏了,就是中品煩惱,就是四種他勝處法,犯了一種,不管那一種。若是中品煩惱違犯他勝處法,菩薩戒還在你的心裡邊,還名為菩薩,可是犯了戒就是有罪過,應向最低限度要三個人,或者超過三個人也可以,發露懺悔。應該這樣說。長老專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違越菩薩毘奈耶法,如所稱事犯惡作罪。。

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余違犯,應當對一個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詞句和前面一樣。

佛、菩薩、同法者。這一段文裡面說了三種人。一、佛,二、菩薩,三、同法者。佛和菩薩是大乘人。「同法者」,就是同修聖道的人,這同法者是通於兩種人、通於大乘小乘補特伽羅。若是沒有受菩薩戒,而是發了出離心,受了聲聞的律儀戒,就和小乘佛教徒是同法者所。若是於大乘佛教徒,發菩提心與未發菩提心是不一樣的,那就不能說是同法。但是其中有一樣事還是有一點相同,就是發無上菩提心,雖然不同於小乘佛教學者,但是在沒有入聖道之前,還是一樣的要有聞思修三慧,一樣要這樣修行,那這一方面也應該還是共同的,所以也可以說同法者。

這是總說名戒。

如是等類所有引攝護持增長諸善法戒,是名菩薩攝善法戒。

「如是等類」,前面的解釋所有的裡面有引攝,有護持和增長,諸善法戒,是名叫做菩薩得攝善法戒。

「引攝」,引攝這句話指未生善法,還沒有沒有創造出來的善法說的。引是引發出來,就是沒有生的善法,能把它引發出來,叫做引,使令將來的善法展轉的增長、殊勝。令彼善法的因緣和合相應,善法就現出來了,那麼叫做攝。

「護持,增長」,是指已生善法說的。

「護」,護是保護的意思,沒有違犯,用正念、正知來保護內心的清凈。

「持」,持是受持,就是不忘聖言、佛菩薩的法語。安住在這個法門裡面,心在這個法門上活動,這就叫做受持。

「增」,增這句話是「增上」,逐漸進步。常常地坐禪修學聖道,聖道有力量能拿到無上菩提。與無上菩提相應的還有種種的功德,都成就了。

「長」,長叫做長養。一次又一次地去靜坐修學聖道,聖道逐漸增長,那麼就逐漸逐漸有成就了。能常常修學聖道,這件事是隨順佛法,能成熟佛法,就是內心的戒定慧,由有漏的戒定慧變成無漏的戒定慧了。

延伸閱讀:

《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五:

云何攝善法戒、毘奈耶聚?

謂諸菩薩於攝善法戒勤修習時,略於六心應善觀察。何等為六?一、輕蔑心;二、懈怠俱行心;三、有覆蔽心;四、勤勞倦心;五、病隨行心;六、障隨行心。

1、若諸菩薩於善法中,所有輕心、無勝解心及陵蔑心,名輕蔑心。

2、若有懶墮、憍醉、放逸所纏繞心,名懈怠俱行心。

3、若貪慾等隨有一蓋,或諸煩惱及隨煩惱所纏繞心,名有覆蔽心。

4、若住勇猛、增上精進,身疲、心倦映蔽其心,名勤勞倦心。

5、若有諸病損惱其心,無有力能不堪修行,名病隨行心。

6、若有喜樂談論等障,隨逐其心,名障隨行心。

菩薩於此六種心中,應正觀察:我於如是六種心中,為有隨一現前行耶?為無有耶?於前三心,菩薩一向不應生起,設已生起不應忍受。若有忍受而不棄捨,遍於一切,皆名有罪。勤勞倦心現在前時,由此心故舍善方便。若為暫息身心疲惱,當於善法多修習者,當知無罪。若於一切畢竟舍離,謂我何用精勤修習如是善法,令我現在安住此苦。若如是者當知有罪。病隨行心現在前時,菩薩於此無有自在,不隨所欲修善加行,雖復忍受而無有罪。障隨行心現在前時,若不隨欲墮在其中,或觀此中,有大義利,雖復忍受而無有罪。若隨所欲故入其中,或觀是中無有義利,或少義利而故忍受,當知有罪。如是六心,前三生已而忍受者,一向有罪;病隨行心,雖復忍受,一向無罪;余之二心,若生起已而忍受者,或是有罪或是無罪。

喜樂談論等障,參考:《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五:「或樂諠眾,由此因緣,樂與在家、及出家眾,談說種種王論、賊論,食論、飲論,妙衣服論、淫女巷論,諸國土論、大人傳論,世間傳論、大海傳論,如是等類能引無義,虛綺論中,樂共談說, 抂度時日。」

延伸閱讀

菩薩應修法隨法行(3):二、於法正思(2)

菩薩應修法隨法行(4):三、於法正修(1)

文章 | 觀諸法如

美編 | 如心

校勘 | 如相

圖源 |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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