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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遞交!《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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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徵集意見。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紅字是小藍的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願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部門的行政經費預算。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及政府部門環境監管信息,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法可以不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於每年年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通過政府網站、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平台等便於公眾知曉、獲取的方式公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時,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

小藍意見:根據2015年度2016年度各地公開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情況,各地製作名錄的篩選原則以及篩選方法不統一,名錄質量參差不齊。

以河北為例,河北省11地市在公開的2016年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據不完全統計名錄總共涉及1335家重點排污單位,其控污染源526家,非國控重點排污單位809家。而在非國控重點排污單位中,涉氣重點排污單位123家,其中36家為省控,非國控/省控涉氣重點排污單位僅87家。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瀋陽市2017年2月23日發布的「瀋陽市排污單位名錄庫」,包含516家重點排污單位,包括的非國控重點排污單位達到456家,其中涉氣企業達到183家,充分考慮了地方的排污情況及環境容量。建議環保部儘快制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篩選條件,以及量化的篩選標準。

該條建議改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篩選條件,以及量化的篩選標準,於每年年底前確定次年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在確定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平台、政務微博/微信等便於公眾知曉、獲取的方式公布」

第八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排放標準及超標排放情況;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小藍意見:建議排污信息可以更加明確。「排污信息,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中識別的所有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年度排放總量、排放標準及超標、超總量排放情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各類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處置、排放等情況」

同時增加一類應當公開的信息:

(三)主要原輔材料,包括危險化學品尤其是重點危險化學品品名、危害特性,以及上述材料的使用,轉移,及其特徵污染物的產生,處置,排放信息。

第九條為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以下簡稱統一公開平台),集中發布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在統一公開平台上發布環境信息,並對其自行發布的環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污單位在統一公開平台發布環境信息的同時,也可以其他方式公開環境信息,但發布的環境信息須與統一公開平台發布的信息一致。

有條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其中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內容應不少於統一公開平台。

小藍意見:非常贊同通過搭建統一發布平台的方式規範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公開。過去2年,環保法大氣法規範要求的信息公開未能落實到位,主要的原因在於沒有規範要求發布渠道及平台。

當前正在建立的排污許可平台,建議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統一平台可以整合排污許可平台,以及原有的各省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平台的資源。

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應當按以下要求的時限公開:

(一)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九十日內公開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二)對基礎信息等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開;

(三)對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總量等信息採用手工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監測完成的次日公開;

(四)對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總量採用自動監測方式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建立與統一公開平台的數據介面,實現數據即時公開;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設施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應自行或委託運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採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監測完成的次日公開;

(五)對監測濃度或總量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在3日內向社會公開超標原因、應對措施等;

法律、法規對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公開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履行社會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信息。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宣傳和引導公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

(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小藍意見:為了更好的推動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建議提高罰額。建議罰額可以參考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處「4-10萬罰款」,另河北公參企業逾期不公開環境信息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也建議參考。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範的信息公開要求若能得到全面落實,將極大的拓展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向「每一個煙囪都公開」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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