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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橋分公司原項目經理貪污受賄 獲刑4年半被罰30萬

原標題:四川路橋分公司原項目經理貪污受賄 獲刑4年半被罰30萬

四川路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網消息 5月4日,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公告張水全犯貪污、受賄罪,范某甲犯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原四川路橋分公司項目經理張水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8.4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40.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范某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11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水全,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於四川省雙流縣,漢族,專科文化,原四川路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化施工分公司敘古路C1項目經理部經理,住四川省雙流縣。因涉嫌犯貪污、受賄罪,於2016年3月19日被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於四川省雙流縣,漢族,高中文化,成都恆大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住四川省雙流縣。因涉嫌犯貪污罪,經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3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籍田派出所取保候審。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檢察院以瀘納檢公訴刑訴[2016]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水全犯貪污、受賄罪、被告人范某甲犯行賄罪,於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刑轄第39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本案審理期間,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檢察院以本案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於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請延期審理,經本院同意后,於2016年11月25日提請恢複審理;又於2016年12月27日提請延期審理,本院同意后,於2017年1月24日提請恢複審理。本案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院審理查明,一、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水全在四川路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敘大鐵路A標六工區任項目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協作方范某甲的配合,採取虛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資金共計342306.95元,該款套取后以「小金庫」形式,由出納趙某某保管,部分資金用於工區相關開支。2012年1月,被告人張水全指使趙某某兩次分別打款到其個人賬戶和妻子范某乙(另案處理)賬戶共8.4萬元佔為已有。

另查明,「小金庫」資金已開支完畢,被告人張水全指使趙某某將「小金庫」的資金領取、發放賬本銷毀。

二、張水全收受范某甲現金110萬元

2009年,被告人范某甲經被告人張水全介紹和幫助,順利承包了宜瀘高速11標段土石方運輸工程。2010年的一天,范某甲為了感謝張水全的介紹和幫助,在四川路橋機化分公司門口,將用報紙包裝的5萬元現金送給張水全。張水全將該款全部用於個人消費;2011年7月,經被告人張水全關照,被告人范某甲順利承建了敘大鐵路的抗滑樁項目。范某甲在敘大鐵路古藺火車站攪拌站附近,用一個紙袋裝了25萬元現金送給張水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范某甲為了能夠順利得到所承建的敘大鐵路A標六工區工程的工程款,在四川路橋機化分公司附近棠湖國小旁邊的一個茶樓,送給被告人張水全現金20萬元;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范某甲為能夠順利承包敘古高速C1標段攪拌站工程,送給張水全現金60萬元。

另查明: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張水全替被告人范某甲歸還張某丙的欠款20萬元現金;2015年由於范某甲向張水全提出要求其協助追回工程款,否則要告發張水全,張水全夫妻經商量后決定退還所收范某甲的賄賂款,並於2015年9月9日在雙流建行外,由范某乙歸還范某甲90萬元現金。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范某甲主動到四川路橋集團公司紀委反映其向張水全行賄的事實。

收受熊某某(另案處理)現金30.6萬元

2011年7月4日熊某某為了能夠承建敘大鐵路A標段項目(古藺火車站)的邊坡防護工程,按照被告人張水全的指示,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轉給被告人張水全妻子范某乙賬戶20萬元;2013年底的一天,熊某某為了承建敘古高速C標段C1項目的部份邊坡防護工程,在瀘州古藺酒街的一家賓館,送給被告人張水全現金10萬元;2013年1月,被告人張水全在雙流搬遷新房,熊某某送現金1萬元;2012至2014年每年春節期間,熊某某在被告人張水全的項目部辦公室分別送給張水全2000元,三次共6000元。

法院認為,張水全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8.4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40.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范某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11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被告人張水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范某甲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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