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正確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滿足更多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加強貸款風險防範,以「多繳多貸、早繳多貸、少取多貸」為原則,結合當前我市房地產市場情況和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情況,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准,現就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核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一、貸款額度計算方法
核定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取其中最低值。
1、按借款人還貸能力計算
月還款額度=夫妻雙方繳存基數之和×50%;
2、按個人賬戶餘額和繳存時間計算
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賬戶餘額×繳存時間係數+配偶公積金賬戶餘額×繳存時間係數)×10倍(賬戶餘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繳存時間與繳存時間係數對照如下:
6 個月<繳存時間≤12個月,繳存時間係數為0.7;
12個月<繳存時間≤24個月,繳存時間係數為1.0;
24個月<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係數為1.1;
36個月<繳存時間≤48個月,繳存時間係數為1.2;
48個月<繳存時間≤60個月,繳存時間係數為1.5;
60個月<繳存時間,繳存時間係數為2。
二
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認定,以賬戶設立之日起正常匯繳的賬戶餘額為準。
三
可申請貸款額不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
可申請貸款額不高於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五
申請貸款須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六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