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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法廢舊立新 擬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原標題:上海水法廢舊立新 擬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上海青草沙水源地庫區。圖片來源:視覺

7月25日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草案要求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明確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細化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要求,設定河湖健康評估制度,明確最嚴格水資源考核制度。

會議聽取了上海市水務局局長白廷輝所作的關於《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草案)》的說明並解讀,以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主任委員徐建民所作的相關審議意見報告。

白廷輝指出,制定《規定(草案)》是貫徹中央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和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現實需要。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水利改革 發展的決定》,提出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四項制度」。2012 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對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同年,上海成為首批試點省市之一,獲批試點方案中明確要健全政策法規體系,制定水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決定,首次將「河長制」寫入法律。

同時,制定《規定(草案)》也是立廢結合、更新完善水資源管理法規的有效舉措。白廷輝指出,過去的《水法實施辦法》在實務中基本不再適用,而上海市水資源領域現行多部單行法規中,部分已實施20多年,有修改完善需求,但近期難以一攬子啟動和完成修改。因此,有必要對《水法實施辦法》進行廢舊立新,完善其他相關單行法規中亟需修改的部分內容,制定出台《規定(草案)》。

此外,制定《規定(草案)》也是針對性落實中央環保督察組反饋意見的實際行動,對照中央環保督察組反饋意見,在法律制度層面予以回應落實,提高上海市水資源管理工作標準。

《規定(草案)》共37條,在條款內容上,按照取水、供水、 用水、排水、水環境保護、實施監督和法律責任的邏輯順序,全過程予以安排。

《規定(草案)》要求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明確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規劃水資源論證主要是分析水資源條件對規劃的保障能力和約束因素。由於工業園區一般取用水量較大且集中,在規劃編製階段統籌考量布局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的適應性極為必要,故明確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時,由水務部門開展水資源論證,結論經綜合平衡后納入規劃編製成果;同時在此基礎上,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予以簡化,以符合建設服務政府、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增強企業實際獲得感的要求。

完善水平衡測試製度。水平衡測試是對取用水單元與取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係的過程,是摸清企業取用水現狀、挖掘節水潛力、提高取用水效 率的有效手段。此次擬在 2013年12月發布的市政府規章《上海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對取水單位作水平衡測試要求基礎上,將用水單位也納入其中,同時建立企業自 測和政府抽測相結合的水平衡測試製度,並將測試結果作為取水 評估和核定用水計劃的依據之一。

細化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要求。非常規水資源是區別於地表水、地下水等常規水資源的雨水、再生水、海水等。目前, 本市海水利用情況較為穩定,雨水和再生水領域的利用水平有待提高。此次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推進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首 先從源頭上明確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劃要求,以及配建低影響開發雨水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內容;其次明確市 政、綠化等用水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以及污水處理廠、自來水水廠澆灌廠區綠化、沖洗道路和設施,應使用尾水和反衝洗水。

設定河湖健康評估制度。河湖健康評估目的是了解河湖 的生態情況及河湖健康出現問題的原因,掌握河湖健康變化規 律,為河湖有效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決策提供支撐。《規定(草案)》總結本市黃浦江及其上游支流河湖健康評估實踐經驗,將 河湖健康評估工作法制化,要求主管部門每年按照本區域河湖健康評估計劃,對骨幹河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河道以及其他河道等作「體檢」。

明確最嚴格水資源考核制度。要求市政府將區政府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對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對取水總量占上海市七成左右的特大型取水單位,明確通過考核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

2016年11月至12月,中央環保督察組對上海市開展了環保督察,在反饋意見中指出上海市在水環境治理、執法監管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

對此,《規定(草案)》在法律制度層面予以回應落實:理順排水、排污許可管理,嚴格排水水質標準,嚴格執法屢責,加大懲處力度。

同時,針對上海市水資源領域相關單行法規中急需解決但未能及時修訂的內容,《規定(草案)》一併予以完善,包括完善提升從源頭到龍頭的全過程供水安全保障要求,填補到期井封井處理的空白,強化河湖水面率監管等。

此外,從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和管理手段完善方面,《規定(草案)》將河長製法制化,要求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通過政務公開倒逼管理,加強長三角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其中,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不僅要求供水企業公開供水水 質、水量、水壓等信息,同時要求水務、環保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公開水質、水量、水壓、河道治理、水環境狀況等信息,進 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

對於《規定(草案)》,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在審議意見報告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剛於今年6月27日進行了修改,強化了水環境監測、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許可、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泥處置、應急管理、實行河長制等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並規定政府每年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委員會建議本次地方立法要注重與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銜接,根據本市實際,對相關內容作出細化規定,切實保障法律的全面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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