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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車輛運輸車第二階段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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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辦公廳2016年聯合印發的《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方案》(交辦運〔2016〕107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的部署,各地交通運輸、公安、工信等部門聯合行動,強化治理,各乘用車製造企業和汽車整車物流企業積極支持配合,順利完成了第一階段「雙排車」變「單排車」的治理目標,整車物流市場環境明顯改善,運輸安全、效率顯著提高。根據《工作方案》治理進度安排,第二階段治理工作的重點是分期退出在用不合規車輛運輸車,全面完成「單排車」變「標準車」的工作目標。為確保在用不合規車輛運輸車按期退出,現就做好車輛運輸車第二階段治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總數的20%,9月30日前完成40%,12月31日前完成60%,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8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通行,符合《汽車、挂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要求的標準化車輛運輸車比重達到100%,中置軸車輛運輸列車等先進車型得到廣泛應用。

通過綜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顯提升,運輸效率明顯提高,運價合理回歸,重塑整車物流市場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行業進入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的軌道。

二、重點任務

(一)督促落實退出計劃,確保不合規車輛按時退出。

各地整車物流企業要進一步細化退出計劃,在現有20%、60%退出計劃的基礎上,細化制定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40%、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80%的不合規車輛運輸挂車的計劃,並於5月2日前在「在用不合規車輛運輸車信息申報錄入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中填報逾期不填報的,申報系統將自動分配退出計劃。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根據企業申報信息對本轄區車輛運輸挂車信息及退出計劃逐一進行核查,並及時將退出計劃通報經營業戶,抄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過程中發現信息不準確的,於5月31日前反饋至交通運輸部通信信息中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將需退出車輛的詳細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在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環節預警提示,不得直接核發檢驗合格標誌,一律先轉入嫌疑車輛調查程序核查。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在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做好車輛退出時間備註,對於達到淘汰退出期限的不合規車輛運輸挂車,要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依法進行處罰。



(二)做好車輛更新購置,確保運力均衡穩定。

各整車物流企業要按照車輛運輸車退出計劃,根據運輸合同,及早制定車輛更新購置計劃,合理安排運輸生產,優化運輸組織模式,保障運力均衡穩定,確保乘用車及時運銷。乘用車製造企業要按照整車物流企業制定的車輛更新計劃,及時調整運輸價格和運輸合同,保障整車物流市場有序運行。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快推動車輛運輸車製造企業形成規模產能,保障市場需求,並鼓勵企業加強研發,開發具有低底盤、空氣懸架、自動升降等先進裝置的中置軸車輛運輸車;要按照《關於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工信廳聯裝函〔2017〕21號)的要求,加強對所轄區域內車輛運輸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對生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企業及時上報,依法嚴肅處理。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車輛註冊登記、市場准入的監管,強化對新增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的實車檢測,凡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予通過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配發《道路運輸證》。

(三)強化源頭管控,防止不合規車輛出場(廠)。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督促乘用車製造企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與申報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載運標準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出場(廠)上路;對於強迫、指使、暗示汽車整車物流企業違法超限運輸的乘用車製造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乘用車集中裝車點、物流場站的監督檢查,嚴禁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與申報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載運標準的車輛運輸車出場(廠);要根據本地乘用車製造企業廠區分佈,有針對性地開展源頭執法檢查,及時發現、查處違規車輛。

(四)加強路面執法檢查,嚴禁不合規車輛上路行駛。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發揮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和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和服務平台的作用,針對車輛運輸車行駛主要通道,加強路面聯合執法,嚴查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與申報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和不符合載運標準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非法改裝的車輛一律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罰,對於拼裝的車輛一律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吊銷車輛《道路運輸證》、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

2017年5月1日起,重點查處不在申報系統中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要以2017年7月、10月及2018年1月、4月、7月等五個時段為重點,嚴查超過退出期限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對裝載14位及以上的車輛運輸車,要重點進行檢查。對於中置軸車輛運輸車,裝載高度暫參照載運標準集裝箱的挂車列車執行。

對於在整改期內的不合規車輛運輸挂車,整車物流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挂車出車前的安全檢查,確保挂車轉向、制動、輪胎、燈具等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車輛超長、超寬、超高、非法改裝、未經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等理由禁止其駛入高速公路或者進行處罰。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嚴厲打擊假牌套牌違法行為,嚴格依法進行處罰。發現企業所屬車輛運輸車存在假牌套牌違法行為的,將調整該企業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退出計劃,縮短過渡期限。

(五)實施聯合懲戒,增加違規失信成本。

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公路〔2017〕8號)的要求,不遵守過渡運行政策的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的乘用車製造企業、整車物流企業、車輛運輸車及其駕駛人等相關責任主體違法失信信息匯總報送至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定期匯總後提供給簽署備忘錄的各部門,由各相關部門按照《關於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74號)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一)做好執法管控信息保障。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乘用車製造企業可以通過申報系統、微信公眾號及不合規車輛運輸車治理APP查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狀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做好申報系統、微信公眾號和不合規車輛運輸車治理APP的系統維護工作,確保信息系統運行通暢。

(二)聯合開展重點督查。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協調行動,共同推進治理工作,聯合開展督導檢查,對執法不嚴、濫用職權等現象予以通報查處。交通運輸部將會同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對治理工作任務比較重的重點省(區、市)、重點企業、重點路段開展聯合督導檢查,公布督查結果,通報各省治理工作情況。

(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藉助報刊、廣播、網路等多種媒體平台,廣泛開展宣傳引導,宣傳車輛運輸車治理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爭取社會理解與支持。積極引導社會大眾利用微信公眾號,及時舉報違規裝載、超出淘汰退出期限、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車輛運輸車和不規範執法等違法違規現象,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確保治理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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