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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跳樓賠償8萬如此判決有違人情

原標題:朋友跳樓賠償8萬如此判決有違人情

朋友在自己家中跳樓,自己要負20%的責任?近日,某法院的一紙判決引髮網友熱議。

據媒體報道,烏魯木齊市民陳先生電話邀請心情不好的前同事芳芳來家中做客,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芳芳的父母將陳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涉事法院認定陳先生有一定過錯,承擔20%的次要責任,判決其賠償芳芳家人8萬元。

俗話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可能因為太出乎一般人情,該判決引起了一邊倒的質疑:以後還敢不敢邀請朋友到家玩了?

該案中,法院判決陳先生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6條,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必須嚴格考察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院給出的理由是,陳先生「明知芳芳當時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她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陳先生理應承擔責任。」

可見,法院認定陳先生有過錯,過錯形式是「疏忽大意」。但這種認定過於牽強。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行為會發生損害後果而沒有預見,從而導致損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裡面「應當預見」是指一般人「能夠預見」並「加以注意」的義務。具體到本案,芳芳受到單位領導的批評,心情不好,陳先生作為關係較好的前同事,邀請其到家中做客,這當然沒有錯;為接待客人到廚房準備水果,更是人之常情,何錯之有?

芳芳是成年人,被單位領導批評心情不好,是正常的心理反應,旁人都能預見到;但因此會產生跳樓等尋短見的舉動,就完全是超出常人預料之外。法諺有云:法律不強人所難。該案判決為陳先生所設定的「注意義務」,就有強人所難之嫌,會讓人產生「朋友交不得」「朋友更幫不得」的不良社會導向。

退一步說,如果本案是調解結案,陳先生自願「補償」芳芳家人8萬元甚至更高,是沒有問題的,那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但法院以判決結案,且判決陳先生承擔「賠償」責任,則是來自司法的「強制干預」。這需要嚴格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合法的解釋。

□劉昌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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