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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遇難后才知非親生 浙江男子起訴前妻獲賠6萬元

原標題:女兒遇難后才知非親生 浙江男子起訴前妻獲賠6萬元

女兒遇難才知非親生

48歲的汪全富和45歲的程梅仙都出生在開化農村,1995年二人經人介紹結婚。婚後雖有小摩擦但日子過得還順。1997年,大女兒出生。迫於生計,汪全富外出打工,夫婦倆長期兩地分居。兩人經常吵架,關係漸漸冷淡。

2007年小女兒汪雨出生。此前,當地已經有程梅仙與同村人汪成功關係曖昧的傳言。之後,曖昧傳言在當地更是鬧得沸沸揚揚,因為憤怒也因為坊間輿論的壓力,2011年,汪全富最終選擇與程梅仙協議離婚,大女兒和自己生活,小女兒汪雨隨母親程梅仙生活。

離婚後的程梅仙帶著小女兒嫁給了56歲的汪成功。

去年6月30日,10歲的汪雨從住處走失。當地立即組織警力在小女孩家附近及可能去的地方進行地毯式搜索,同時,很多群眾也一起幫忙尋找,自發地在社交媒體上發起尋找汪雨的帖子,但孩子一直沒有下落。

去年10月30日,警方在一條下水道內發現了孩子的屍體。經鑒定,確認該屍體就是失蹤女孩汪雨,而她的生物學父母竟是程梅仙及其現任丈夫汪成功,與汪全富不存在血緣關係。

一想到前妻不僅對自己不忠,就連小女兒竟然也不是自己親生的,汪全富越想越氣,一怒之下將程梅仙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這些年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程梅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女,侵害了汪全富的人格尊嚴;尤其是汪雨不幸死亡后,經過公安部門的屍體鑒定,汪全富才得知汪雨不是其親生女兒,這對汪全富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基於此,該院酌定由程梅仙賠償汪全富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萬元。

起訴索賠是否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中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騙方支出的撫養費用應否返還,尚需進一步研究。

由此可知,在得知孩子非親生后,當事人請求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也就是說,該案件當事人除了可以索賠撫養費賠償外,還可對其前期的婚內不忠行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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