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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濱海區出台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最高獎勵50萬!

導語

近日,濱海區出台《濱海區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鼓勵公眾參與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督管理,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不斷改善環境質量,為全區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濱海區區域內,對舉報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的受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舉報範圍

第三條 有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的,適用於有獎舉報:

(一)無組織排放或超標排放工業廢氣,產生異味,造成環境和社會影響的行為;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擅自拆除、停運、閑置污染防治設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標的行為;

(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土小」企業;

(四)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罐車、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五)利用廢棄窯坑、廢舊廠房以及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和坑塘等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

(六)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以及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七)其他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和較大影響的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區環保部門認為需要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方式,向區政務服務熱線受理中心舉報環境違法行為(舉報電話:0536—5312345),對舉報事項實行同步錄音;也可以通過信函、來訪等方式向區環保分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信件、來訪同步登記(通訊地址:濰坊市濱海區大家窪街道辦事處海化街05093號,郵編:262737) 。

第五條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舉報人必須提供環境違法企業名稱(或當事人)、詳細地址以及基本違法事實等信息,並盡量提供影像資料。舉報人要明確表明是否有獎舉報,否則不列入有獎舉報範圍。

第六條 舉報原則上實名舉報,並提供有效聯繫方式。匿名舉報的事項,舉報人在舉報違法線索時,與受理部門約定舉報密碼,同時提供有效聯繫方式。

受理人員接聽和詢問時,要做到態度熱情,語言文明,答覆清楚,記錄完整。

第七條 舉報人有義務協助區環保等部門調查取證。舉報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舉報人必須提供具體傾倒地點,並有確鑿證據證明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企業或個人。

第八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九條 查處人員根據舉報應及時到被舉報現場進行核查,必要時根據《濱海區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實施意見》實行聯合執法。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后,可由舉報人指認現場,但查處人員須做好保護措施。舉報人提供資料不實、不詳或無法聯繫,按無效舉報處理。

第十條 查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依法實施檢查,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有關證據,現場制止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現場若需取樣必須根據環境監測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十二條 查處人員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現場查處工作。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成現場查處工作的,查處人員要及時向舉報人說明。調查取證結束並對確認違法企業(或個人)立案后,受理人員5個工作日內電話告知舉報人舉報是否屬實。

第五章 有效舉報

第十三條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有前款舉報範圍所列行為之一、且經區環保部門查證屬實的,該舉報為有效舉報。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認定為無效舉報,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不協助、不配合調查人員取證或拒絕提供舉報所需信息的;

(二)經區環保部門批准調試或檢修污染防治設施,造成排放污染物不達標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轉的;

(四)調查過程中,沒有獲得有效證據或調查后無法查清楚,舉報人又無法提供確鑿事實的;

(五)串通或唆使企業內部人員或相關人員為騙取獎金等目的而故意造成污染物泄漏,致使排放不達標等情況的;

(六)其他不屬舉報獎勵範圍的。

第六章 獎勵金額

第十四條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有效舉報,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舉報人2000元至最高50萬元的獎勵。

1.無組織排放或超標排放工業廢氣,產生異味,造成環境和社會影響的,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0元;

2.對工業企業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擅自拆除、停運、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的,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5000元;

3.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土小「企業,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5000元;

(二)對下列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和較大影響的環境違法行為,經查實,按行政處罰數額的10%獎勵舉報人,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罐車、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利用廢棄窯坑、廢舊廠房以及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和坑塘等傾倒危險廢物的;

3.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以及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

4.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較大影響的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區環保部門認為需要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安排,區環保分局負責管理,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並接受區財政、紀檢、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由區環保分局核准后發放。

第十七條 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第一時間舉報案件被查實,從接報日到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期間,對同一企業發生的違法行為,視為同一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同一舉報內容只獎勵一次。

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九條 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案件查實后,區環保分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通知舉報人提供有效身份證複印件、銀行賬號,並負責將獎金打入舉報人提供的賬號內,或舉報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區環保分局領取獎金,特殊情況的,可以提供密碼方式支付獎金。

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章 保密

第二十條 區政務服務熱線受理中心、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舉報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舉報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

(一)舉報受理、查處等相關資料一律嚴格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工作人員不得將舉報人信息及舉報內容泄漏給與辦案無關的人員。

(二)舉報的受理、承辦、領取獎金、資料存檔等全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均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防舉報受理、查處和檔案等資料的泄密和丟失。

(三)舉報人擅自暴露身份的,後果自負。

第二十一條 區政務服務熱線受理中心、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有關個人資料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區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舉報的環境違法案件,舉報人有不同意見的,受理人員依法向其做出解釋。

舉報人惡意舉報或故意虛報假案擾亂工作秩序的,移交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環保系統幹部職工及親屬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環保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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