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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人放了鴿子,創業者該怎麼辦?

「投資人放鴿子撂挑子,創業者你該怎麼辦?」 今天在頭條看到這個問題很是欣慰,加上之前的朋友的公司也遇到這樣的情況,那麼,假如現在正在創業的您,遇到這樣的情況你會怎麼辦呢?

有人說:「現在這個時代是創業的好時代,無論是從政策支持方面還是創業環境來說都是好的」,那麼,這個創業時代,很多項目要靠資本的力量,加速項目的發展。

對於創業者來說,投資人是項目發展的合作夥伴。早期項目的投資人也被稱為「天使投資人」,意思是像天使一樣給公司帶來幫助。可是也有投資人不靠譜,會讓創業項目陷入困境,甚至失敗。

那麼在今天的創業環境下,有哪些情形的投資人違約呢?經過小編多層次整理我把它分為四種情形。

第一種:簽了TS,不簽投資協議

有的投資人,與創業者簽了TS(Term Sheet,投資條款清單),然後就沒有然後了。而你應該知道在與投資人在簽TS的時候,都會有個排他期,比如說30天、60天、90天、甚至120天。

在排他期里,投資人要求創業者不能再向其他他投資方融資,不能與其他投資方簽TS。據說現在有30%左右的項目,在簽了TS以後,就沒有然後了。

創業者拿到了TS,滿懷期望的等待簽投資協議。結果等了30天、45天.....投資人以各種理由沒有簽投資協議。創業者喪失了這段時間的融資機會,有時錯過了融資黃金期,往往耽誤了項目的發展。

第二種:不付投資款

投資人簽了投資條款,對創業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雙方也簽署了投資協議,但是投資人就是不按照投資協議約定支付投資款。投資人以各種理由拖延,不付投資款,這些理由又讓創業者拿投資人沒有辦法,感覺無能為力。

第三種:過橋資金不到位

投資條款簽了,按照約定的方案,投資人要先付一筆「過橋資金」過來,創業者簽了借款協議,也簽了擔保協議,但是過橋的資金遲遲不到位。投資人最後卻說,因為基金的LP出了問題,這個錢到不了位了,給創業者造成的時間成本、機會成本損失更大。

第四種:撤回投資款

前面的事情都做了,TS也簽了,投資協議簽了,投資款也付了。過了一段時間投資者告訴創業者這個項目他不投了,要求把投資款撤回來。

以上四種情形相信融過資的創業者都遇到過。投資人違約了,不想履行投資條款或者投資協議了,這會給創業者造成巨大的麻煩,甚至導致創業者的項目失敗。

如何防止投資人違約?這是創業者首先應該想的預防問題,投資人違約怎麼處理?其實是一個救濟措施問題。但在小編看來,預防的價值要遠大於救濟的價值。如果創業者能夠採取一些方式和方法,預防投資人出現違約,就比投資人出現違約后,再去解決要好的多,時間成本、金錢成本好、項目失敗的成本都會小很多。

今天我將根據那四種投資人違約情形,來與大家分享預防投資人違約的經驗和做法。

第一種情況,簽了投資條款,不簽投資協議。

首先,創業者要儘可能的把投資條款裡面的排他期縮短,因為有的投資人要求60天、90天甚至在120天之內都不能與其他投資人進行接觸。創業者要把這個時間儘可能的縮短,比如說縮短到30天之內。這是首先要做的事情。

其次,既然有的投資人不是那麼厚道,創業者在簽投資條款的同時,也可以私下裡與其他投資方接觸。條款里只是說創業者不能再與其他投資方同時簽投資條款。但沒有約束不可以與其他投資方接觸。通過這樣一種方式,防止簽了投資條款的投資人不投資的時候,創業者能有其他的投資人可供選擇。

當然有的小夥伴會說:是不是可以在投資條款裡面約定一個違約責任呢?我認為這個其實是很難做到的。因為現實情況下,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是不對等的關係。如果創業者設定這樣一個違約責任在裡面,投資人很可能就不與創業者簽這個投資條款了。而且投資條款通常有約定,如果未簽訂正式投資協議除了違約責任,其他內容投資人對公司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邀約或者承諾。

第二種情況,簽了投資協議,投資人不付款。

首先,投資協議裡面要儘可能的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而且付款的時間要盡量的在工商變更之前完成。至少要做到投資人付一定比例的投資款以後,我們再進行工商變更,而不要先做的工商變更再付投資款。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投資人不付款,創業者不但會出現拿不到投資款,而且我們在工商變更完了以後,再往回變更就會變得非常麻煩。

其次,創業者在簽投資協議之前,要與投資人詳細的了解投資的流程,包括盡調的時間,打投資款的時間,工商變更的時間等。雖然投資人最終未必會嚴格按照這個口頭的說法去做,但是這越發要求創業者要預防在先。

還有就是如果有可能,創業者可以在投資協議里約定,投資人不付款或者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雖然這做起來也比較難,但是創業者儘力去爭取還是有希望的。

第三種情況,簽了過橋協議,過橋資金不到位。

什麼是過橋資金?也許很多創業的小夥伴都不知道。過橋資金就是:投資人在正式投資創業者之前,因為創業者著急用錢,投資者可以先借創業者一部分錢,等到投資款到位之後,再把這筆借款還給投資人,這就是所謂的過橋資金。我之前朋友的公司就遇到過這樣的項目,過橋借款協議簽了,擔保的條款也簽了,甚至資協議也簽了,但是投資人的過橋資金最終不到位,給創業項目造成巨大的麻煩。

怎麼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呢?我建議參考第二條簽了投資協議不付款這種情況。比如說創業者了解清楚過橋資金到位的流程,創業者在過橋借款協議裡面約定過橋資金不到位的違約責任。更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資方的過橋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創業者要有解除與他之間簽署投資協議的約定。如果沒有這樣一個約定,創業者就會被不靠譜的投資人拖死。

第四種情況,投資人投資之後要求撤資

有律創業曾經處理過幾個這樣的案例,投資人投資的時候興高采烈,過了一段時間以後,因為項目發展有問題,又或者投資人的資金出了問題,投資人就要求創業者把投資款撤回,把投資人的股權拿走。而對於創業者來說,項目已經發展了一段時間,因為拿到了融資,已經進行了市場布局,該招的人也招了,該做的渠道也做了,然後投資人把投資款撤掉,就意味著這個項目基本上只有死路一條。

那麼怎樣來預防投資人撤資呢?

第一,如果創業者有比較知名的投資機構可供選擇,那麼就選擇相對知名機構來。因為知名機構通常比較在乎聲譽。而剛進入投資圈的某些非專業投資人,對聲譽看得沒有那麼重,同時這些人的資金量也有限,尤其是認識到自己不適合做投資的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會不計後果的要求撤資。

第二,創業者們要儘可能的在投資協議里約定清楚,當投資人出現撤資行為的時候,投資人要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

第三,最重要的一點,也是被廣大創業者嚴重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拿到投資之後,企業一定要規範經營。

你會發現有的項目在投資人要求撤資時,創業者不得不去配合投資人的撤資,並不是因為原來的投資協議約定有問題,而是創業者在拿到融資之後,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沒有做到規範,出現了一些違規,甚至違法的行為。所以投資人一旦提出撤資,創業者就會陷入被動。

反過來說,如果創業者規範經營,按照公司章程、投資協議、公司法等規範經營,即使投資人出現撤資的要求,創業者也完全可以不理他。因為投資人打官司,也不會勝訴,他就不會強硬撤資。尤其是對那些還準備在投資圈混的投資人,他往往不希望打官司,因為一旦打官司,對投資人他自己的聲譽也會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

所以如何防止投資人違約,創業者要做到兩點。

第一、規範投資協議.

第二、規範企業經營。

如果能夠做到這兩點,我相信投資人不會輕易違約。

如果出現了投資人違約,創業者該怎麼處理呢?

第(1),看文件。

看哪些法律文件?無論是你簽過的投資條款,還是投資協議,創業者看一看根據投資條款和投資協議,自己是否存在違約,以及是否可以要求投資人履約,甚至追究投資人的違約責任。

第(2),看經營。

看創業者拿了投資人的錢之後,在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違法的情況。如果存在違約、違規甚至違法的情況,看是否嚴重,投資人如果走法律途徑,是否可以解除協議,甚至追究創業者的違約責任或者違法責任。

第(3),看投資人。

看投資人在這個江湖中的地位,投資的資金狀況,投資人的人品,投資機構的特性,由此來判斷投資人的真實目的是什麼,投資人是否會走法律途徑。

第(4),根據三看來判斷,創業者與投資人通過協商來解決,還是把投資人的行為曝光,又或者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投資人違約的問題。

也有這樣的案例,投資人違約不給錢了,創業者採取了適當曝光的方式,投資人投資到位了。具體是誰就不說了。當然這種作法作法對投資人和創業者的關係會產生「你懂的」的影響。創業者拿到了錢,把項目做好,再進行下一輪融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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