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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讀者會】《PPP與資產證券化》第三章 第二節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實務要點

周末時光,何不給自己充充電?小編這就為您遞上一本《PPP與資產證券化》(林華)。本期小編為大家分享三章 第一節 PPP項目融資案例,後期我們還會持續推出更多精彩內容,請大家關注周末的「【PPP讀者會】林華:PPP與資產證券化」。

作者簡介

林華

特許金融分析師,美國註冊會計師,註冊風險管理師。

現任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院長,資產證券化分析網董事長(cn-abs.com),基金行政管理網CEO(fundadmin.com.cn),國家發改委、財政部PPP入庫專家,興業銀行獨立董事,中意資產獨立董事。

南開大學與西南財經大學兼職教授,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客座教授,央行《金融會計》編委。

著有《金融新格局:資產證券化的突破與創新》、《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PPP與資產證券化》、《Fintech與資產證券化》,譯有《全球REITs投資手冊》、《區塊鏈:技術驅動金融》、《商業區塊鏈-開啟加密經濟新時代》。

一、政策支持

為拓展PPP項目的多元化融資渠道,國務院及相關監管部門對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採取支持態度,積極發布相關政策規定,並在很多方面給予綠色通道。目前主要的政策支持文件如下:

(1)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為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提供了頂層設計框架。

2014年11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在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的同時,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一節中明確提出「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用於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和「推動鐵路、公路、機場等交通項目建設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其中「資產支持計劃」和「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均屬於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範疇,為PPP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明確的頂層設計框架。

(2)發改委等部委聯合發布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明確了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渠道地位。

2015年4月2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5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特許經營協議訂立、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特許經營協議變更和終止、監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爭議解決、法律責任、附則八章六十條,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第二十四條提出「國家鼓勵通過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許經營項目資本金。鼓勵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進行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和資產支持票據等。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採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資產支持票據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個重要類型,該條以資產支持票據為例,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在PPP項目融資中的重要地位。

(3)央行、銀監會和財政部鼓勵基礎設施類貸款開展證券化。

2012年5月17日,央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2〕127號),關於「基礎資產」明確提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入池基礎資產的選擇要兼顧收益性和導向性,既要有穩定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又要注重加強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經清理合規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節能減排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文化創意產業貸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汽車貸款等多元化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中「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節能減排貸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等與PPP項目有很多關聯之處。

(4)證監會為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提供「綠色通道」。

在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基礎上,2014年12月24日,基金業協會發布《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該指引附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第一條提出「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為PPP項目的財政補貼通過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礎。

(5)保監會為重大建設領域項目資產證券化「開綠燈」。

2015年8月25日,保監會發布《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85號),第九條提出「支持計劃存續期間,基礎資產預期產生的現金流,應當覆蓋支持計劃預期投資收益和投資本金。國家政策支持的基礎設施項目、保障房和城鎮化建設等領域的基礎資產除外。本款所指基礎資產現金流不包括回購等增信方式產生的現金流」,這意味著對於「國家政策支持的基礎設施項目、保障房和城鎮化建設等領域」,基礎資產預期產生的現金流可以允許部分覆蓋支持計劃預期投資收益和投資本金,即可以用回購等增信方式產生的現金流來覆蓋部分證券化產品本息。

二、基本條件

若以PPP項目貸款或金融租賃債權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則發起機構為商業銀行或金融租賃公司,該類業務模式屬於銀行間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需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一般性的「合格標準」,具體可參考後面的「國開行棚戶區改造貸款資產證券化項目」案例。

若以PPP項目未來產生的收費收益權與/或財政補貼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則可以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資產支持票據或資產支持計劃。下面以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為例,介紹這種模式下PPP項目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從資產支持票據和資產支持計劃的法規來看,對於基礎資產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對於原始權益人(或發行人)的要求有些區別,但整體差異不大),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原始權益人的基本要求

(1)原始權益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或事業單位。

(2)原始權益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3)原始權益人最近3年未發生重大違約或虛假信息披露,人民銀行企業信息信用報告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4)原始權益人最近3年未發生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對基礎資產的基本要求

(1)基礎資產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以特定化。基礎資產的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若以存量項目(或已建成開始運營的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則還要求基礎資產運營已有一定期限(比如1年以上),且現金流歷史記錄良好,數據容易獲得。

(2)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原始權益人可以通過如下3種方式解除基礎資產的抵質押等權利負擔:①與貸款銀行(或提供融資的其他金融機構)協商替換擔保措施,將基礎資產的抵質押釋放出來;②用部分募集資金提前還款,解除基礎資產抵質押;③發行前尋找過橋資金,提前還款解除基礎資產抵質押。

(3)基礎資產不屬於《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的附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的範圍。

三、主要特點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與一般類型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在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基礎資產的特點不同,以及資產證券化在項目產業鏈中的定位有所不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基礎資產類型為收益權資產,資產證券化在PPP項目產業鏈中的作用如圖3.2所示。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與一般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差異如下:

(一)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與特許經營權密切相關,運營管理權和收益權相分離

PPP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PPP模式的重要法規。PPP項目的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並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

因此,在PPP項目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大部分情況下與政府特許經營權密切相關,但由於國內法規對特許經營權的受讓主體有非常嚴格的准入要求,使得在PPP項目資產證券化中運營管理權和收益權將發生分離,運營管理權轉移比較困難,但收益權可以分離出來作為基礎資產,實質上為PPP項目資產的收益權證券化。

(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合規性更強

一般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財政補貼難以作為基礎資產,而基金業協會在《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中對「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進行了豁免,這有利於進一步拓寬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範圍。

(三)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期限更長

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絕大部分在7年以內(超過7年的資產證券化項目非常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市場缺少中長期機構投資者,保險資金的投資門檻較高,企業年金、社保基金等大型機構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准入方面有較大限制;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較弱,投資者對於中長期限資產證券化產品要求較高的流動性溢價,難以滿足優質主體的融資成本要求。而PPP項目的存續期限通常為10~30年,相比一般類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的期限要長很多,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從投資准入和產品流動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這需要市場主體不斷進行政策推動和交易機制的改善。

(四)PPP項目資產證券化中地方政府或融資平台提供直接增信的難度較大

PPP項目與一般的政府融資平台項目有很大不同,政府融資平台項目普遍含有政府信用和財政兜底,且資產抵質押要求高;而PPP項目屬於項目融資範疇,對項目本身的償債能力要求較高,主要特點包括現金流明確、資產抵押(股權、合同權利)、封閉運作等,政府不能對債務進行兜底。因此在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雖然地方政府可以採取政府付費模式(需履行嚴格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財政預算程序)作為特定項目的還款來源之一,但地方政府或融資平台提供直接增信(比如政府出函兜底或提供土地抵押等方式)的難度較大。因此相比一般類型的資產證券化,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需要弱化「政府信用兜底」,更關注PPP項目本身的現金流產生能力和社會資本方的支持力度。

(五)PPP項目一般在進入穩定運營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特定項目也可以在建設期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由於PPP項目在建設階段需要很大金額的融資資金支持,PPP項目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比如收費收益權或財政補貼)通常會質押(或作為還款來源保障)給前期提供融資支持的金融機構作為增信方式。在運營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時,需要考慮現金流的競合問題,也需要比較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融資方式的不同優勢,很多時候需要提前還款替換之前的融資(若資產證券化具有比較優勢)。PPP項目在建階段的融資需求相比運營階段更強,如果項目預期現金流穩定且不能完工風險較低,特定項目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但對基礎資產形成和產品方案創新的要求更高。

四、主要模式

(一)按照基礎資產類型分類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簡稱「PPP+ABS」)的基礎資產主要有3種類型:收益權資產、債權資產和股權資產。其中收益權資產是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最主要的基礎資產類型,包括使用者付費模式下的收費收益權、政府付費模式下的財政補貼、「可行性缺口」模式下的收費收益權和財政補貼;債權資產主要包括PPP項目銀行貸款、PPP項目金融租賃債權和企業應收賬款/委託貸款;股權資產主要是指PPP項目公司股權或基金份額所有權。

1.收益權資產

PPP模式下項目收入來源主要有3種:一是政府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方式,項目公司將項目建成並負責運營,運營收入來源主要為使用者付費,運營期滿后移交給政府;二是項目公司負責將項目建成並運營,運營收入來源為政府付費購買;三是項目公司的收入來源為使用者付費與政府付費相結合。詳見表3.3。

(1)使用者付費模式下的收費收益權

這種模式下的基礎資產是原始權益人(項目公司)在特定區域、特定期間內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而享有的收費收益權,這類PPP項目對應的商品或服務具有需求穩定、現金流可預測性高、波動小等特點,其收入全部來自於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者,即使用者付費模式。由於特許經營權對於授予主體有較高的資質准入要求,因此特許經營權所產生的收費權本身沒法轉讓,只能向資產支持證券的SPV轉讓收益權,即基於特許經營權所產生的未來收入現金流。

這種模式針對的PPP項目,主要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經營性項目或准經營性項目,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橋樑、隧道)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電費收益權、捷運收費權、鐵路運輸收費權、港口/渡口收費權、機場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醫療服務收費權、養老地產租金收益權等。

(2)政府付費模式下的財政補貼

這種模式下基礎資產是原始權益人(項目公司)在特定區域、特定期間內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而享有的地方政府財政補貼。這種模式下PPP項目公司不直接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如市政污水處理、垃圾焚燒發電、水源凈化,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具備收益性的基礎設施項目。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財金〔2015〕21號)第五條提到「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結論分為『通過論證』和『未通過論證』兩種類型。『通過論證』的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編製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時,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未通過論證』的項目,則不宜採用PPP模式」。第二十五條提到「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比例,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對外公布」,由於這類項目的基礎資產是地方政府的財政付款,因此地方政府的財力水平、預算程序至關重要,是這類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關鍵所在。

(3)可行性缺口模式下的收費收益權和財政補貼

這種模式下基礎資產是原始權益人(項目公司)在特定區域、特定期間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而享有的收費收益權和地方政府財政補貼。這種模式針對的PPP項目主要是財務效益欠佳、PPP項目公司直接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但收費無法覆蓋投資和運營回報的基礎設施項目,如醫院、學校、文化及體育場館、保障房、市政公用項目等。

2.債權資產

若以PPP項目銀行貸款或PPP項目金融租賃債權作為基礎資產,則產品類型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或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發起機構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目前商務部管轄的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在交易所市場或報價系統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若以承/分包商對項目公司擁有的企業應收賬款/委託貸款作為基礎資產,則產品類型為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資產支持票據或資產支持計劃,承/分包商作為原始權益人或發行人。

3.股權資產

當PPP項目進入運營階段時,可以考慮以PPP項目公司為融資主體,通過資產證券化、流動資金貸款等融資工具進行債務結構調整;也可以考慮以項目公司股東為融資人,以項目公司股權或股權收益權作為標的進行融資,盤活存量資產。

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以股權或股權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主要是私募REITs項目,如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信華夏蘇寧雲創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恆泰浩睿—海航浦發大廈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以PPP項目公司股權或股權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尚未嘗試過。若發行類REITs模式的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考慮以保障房、養老地產或醫療地產等地產項目作為突破口,後續也可以以行業前景向好、收費現金流穩定的市政收費型企業(參考IPO或新三板的基本標準)作為試點。

(二)按照項目階段不同分類

PPP項目主要分為開發、建設和運營等階段,其中開發階段和建設階段合稱「在建階段」。

在建階段由於PPP項目尚未產生現金流,可以採取如下資產證券化模式:一是設計「雙SPV結構」,以在建保障房項目未來現金流收入所支持的信託受益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二是以重大在建項目未來的現金流作為支持,發行保險資管資產支持計劃;三是以在建階段商業銀行的項目貸款或金融租賃公司提供設備融資的金融租賃債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

由於PPP項目在運營階段開始產生比較穩定的現金流,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更為成熟,可以採取如下資產證券化模式:一是以收費收益權和/或財政補貼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資產支持票據或資產支持計劃;二是以運營階段商業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或金融租賃公司提供設備融資的金融租賃債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三是以PPP項目公司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類REITs產品。

(三)按照合同主體不同分類

在這種分類標準下,可以圍繞PPP項目合同體系設計相應的資產證券化方案。PPP項目合同體系主要包括如下四類與資產證券化相關聯的合同主體:一是PPP項目的實施主體,即PPP項目公司;二是為PPP項目提供貸款融資的商業銀行或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租賃公司;三是PPP項目的投資方,即社會資本(專業投資者與財務投資者);四是PPP項目的合作方,即承/分包商。具體內容如圖3.3所示。

根據合同主體的不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可分別採取如下操作模式:

一是以PPP項目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或發行人,以收費收益權與/或財政補貼作為基礎資產。

二是以商業銀行或租賃公司作為發起機構,以PPP項目銀行貸款或租賃債權作為基礎資產,資產出表后釋放額度,繼續發放新的貸款或租賃款,支持PPP項目建設。

三是以社會資本作為原始權益人或發行人,基礎資產類型進一步擴展,可以跳出PPP項目本身,以社會資本自身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募集資金以增資擴股或股東借款方式支持PPP項目公司。

四是以承/分包商作為原始權益人,以PPP項目公司的應收賬款或其他類型資產作為基礎資產,承/分包商獲得募集資金后以墊資或委託貸款方式支持PPP項目公司。

五、操作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本流程

圖3.4是一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典型交易結構圖,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中涉及的主體主要包括融資方(原始權益人/發起人)、資產管理機構、證券承銷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金託管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者等。

為更深入地理解資產證券化的內涵,需首先了解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流程。通常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可以概括為如下3步:

(1)成立SPV,發起人將需要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給SPV。

(2)SPV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重組、分層和信用增級,並以此為支持發行有價證券,獲得資金對價。

(3)資產服務商負責基礎資產現金流的回收和分配,主要用以歸還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剩餘部分則作為發起人的收益。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

圖3.5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典型交易結構。PPP項目貸款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具體如下:

(1)銀行將對PPP項目公司的貸款信託予受託機構。

(2)受託機構以該信貸資產設立信託,發行以信託財產支持的資產支持證券,委託主承銷商銷售該等證券。

(3)主承銷商組建承銷團,向投資者發售資產支持證券,並將募集款項扣除發行承銷費用后的餘額划付給受託機構。

(4)受託機構將該餘額扣除必要費用(如證券登記託管費)後作為對價支付給發起銀行。

(5)在信託存續期間,銀行作為貸款服務機構負責已設立信託的貸款的本息回收工作,並將回收款轉付至信託賬戶,用於償還證券本息。

(6)發起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交易可以實現資產出表,釋放貸款額度,可以以募集資金繼續向PPP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三)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操作流程

圖3.6是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典型交易結構。PPP項目在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模式下的操作流程具體如下:

(1)設立專項計劃:券商(或基金子公司)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並作為銷售機構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次級資產支持證券通常由原始權益人自持。

(2)購買基礎資產:管理人以募集資金向原始權益人(PPP項目公司)購買基礎資產,原始權益人通常作為資產服務機構負責基礎資產的後續管理和運營。

(3)現金流歸集和計劃分配:

①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將定期歸集到原始權益人在監管銀行開立的監管賬戶(或稱「資金歸集賬戶」),並按照約定定期划轉到管理人在託管人處開立的專項計劃賬戶。

②管理人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管理,託管人根據《託管協議》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託管。

③若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優先順序產品當期本息,則由差額支付承諾人(如有)履行差額支付義務,擔保人(如有)對差額支付承諾人的差額支付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④託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進行產品本息分配,通過中證登向投資者兌付產品本息。

(四)資產支持票據的操作流程

圖3.7是資產支持票據的典型交易結構。PPP項目在資產支持票據模式下的操作流程具體如下(以不引入SPV結構作為示意):

(1)發行人(PPP項目公司或其母公司)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票據(ABN),並與主承銷商簽署《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等交易文件。

(2)發行人以其合法享有的基礎資產產生的回收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並定期歸集到資金監管賬戶。

(3)發行人對基礎資產產生的回收款與ABN應付本息差額部分負有補足義務。

(4)在ABN本息兌付日前,監管銀行將本期應付票據本息划轉至上海清算所的賬戶。

(5)上海清算所將前述資金及時分配給ABN持有人。

(五)資產支持計劃的操作流程

圖3.8是資產支持計劃的典型交易結構。PPP項目在資產支持計劃模式下的操作流程具體如下:

(1)原始權益人(PPP項目公司)與受託人(保險資管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將基礎資產轉讓給受託人。

(2)委託人通過簽署《認購協議》,委託受託人管理資金,用於購買基礎資產。

(3)受託人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合同》,由託管人保管資產支持計劃資產並負責資產支持計劃項下資金撥付。

(4)若當期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足以償付資產支持計劃該期應付本息,則由增信機構履行補足義務。

(5)託管人根據受託人指令,及時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配資產支持計劃本金和收益。

(六)產品方案設計示意

下面以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模式作為示意,介紹某自來水公司開展收費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方案設計思路。

假設某自來水公司2014年自來水收費收入為2億元,資產證券化產品最長期限為7年,分為1~7年七檔產品,其中6年期和7年期兩檔產品分別設計為5+1年和5+2年(在第5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產品評級為AA+,各檔產品均為每年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則發行規模測算過程示意如下:

第一步:由資產評估公司對未來7年的水費現金流進行預測,假設未來每年增長率為5%。

第二步:假設1~7年七檔產品的發行利率預測值分別為5.2%、5.5%、5.8%、6.2%、6.5%、6.6%和6.7%(5+1年和5+2年相比5年期略有溢價)。

第三步:將平均超額覆蓋率(各期基礎資產現金流/產品應付本息與期間費用之和)設置為1.2倍左右。

第四步:設計各檔產品的本金規模初值,通過不斷調試(即將每年的超額覆蓋率調節到1.2倍左右),計算出各檔產品的預期本金規模。

第五步:與評級機構進行溝通,確定最終各檔產品本金規模。

根據上述思路,測算出1~7年7檔產品的本金規模分別為1.05億元、1.2億元、1.35億元、1.55億元、1.70億元、1.95億元和2.2億元,融資規模之和相當於未來7年基礎資產現金流總額的64.33%。

目錄

第一節 PPP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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