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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 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實例!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肖颯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以說與信息技術的發展息息相關。因為信息科技發展帶來極大便利性的同時,還帶來了對公民個人信息侵害風險的陡然提升。

因此,2009年2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則對上述兩罪進行了修改完善,將上述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且在具體的犯罪表現上進行了細化,同時將入罪門檻確定為「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發布則進一步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範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從而完善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司法適用,使得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更加有效。

相對於單純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而言,在獲得公民信息后,利用其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則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對公民的個人權益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筆者將結合一起最高檢發布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的典型案例,說明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危害性,以及對於此類犯罪應當如何規制與避免。

典 型 案 例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通過互聯網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2555條。2016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章某某先後雇傭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該租房內,通過撥打章某某事先從網上購買的學生個人信息上的家長聯繫電話,冒充「學校教務處」、「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獲取國家教育補貼款為由,誘騙學生家長持銀行卡到ATM機上轉賬至章某某掌控的銀行賬戶,從中獲取錢財。

2016年12月14日,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其他三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 例 分 析

該案中,章某通過互聯網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於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所禁止的典型的犯罪行為。

從案例中可以看到,這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僅僅是其實現詐騙犯罪的犯罪準備,章某的犯罪意圖在於利用其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路詐騙,從而獲得非法收益。

刑法第266條設立詐騙罪保護的是公民的財產權益,規制的是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受到財產損失的行為。

而詐騙犯罪,則是在司法實踐中犯罪人利用其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實施的主要犯罪行為。

除此之外,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還能夠實施其他各種侵犯不同社會關係的犯罪行為。

例如刑法第196條的信用卡詐騙罪。該罪規定:

實施法條中所列舉的數種行為,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就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條中所列出的四種行為類型分別是: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當犯罪人獲得公民的個人信息資料后,利用其相關信息就能夠很輕易地進行信用卡的偽造、冒用以及騙領信用卡等信用卡詐騙行為,從而不僅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擾亂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更加存在著侵犯公民個人財產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說危害極大。

對於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而言,行為人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僅僅是後續其他犯罪活動的預備條件,其後實施的其他犯罪活動可能會對社會秩序、公民的各類合法權益造成更大的危害。

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信息資訊的一種,其有著信息資源特有的易傳播性以及獲取的便利性,因此公民個人信息在其依賴信息傳播技術進行傳播的過程中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大量竊取、利用,並在此基礎上催生了其他各類對於社會安全穩定、公民各類合法權益有著較大侵犯的詐騙、信用卡詐騙等關聯犯罪,嚴重侵犯威脅著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

因此,通過該案例可以看到,要防止此類利用公民個人信息而實施其他種類的犯罪,第一步就應當打擊規制當下較為猖獗,並得到了較多關注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的犯罪行為,切斷其與其他各類犯罪行為的犯罪鏈條,從而從源頭上、根本上預防和減少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其他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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