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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P圖要謹慎!林志穎4年前一張PS圖,如今被索賠1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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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藝人林志穎在不少人眼中都是個不老傳說加心中偶像,其陽光向上的形象一直以來確實吸引了不少冬粉,但是小編今天要告訴各位迷弟迷妹的是,你們的愛豆這次或許攤上事了!

小小一張P圖竟被索賠110萬

原來,2013年8月25日,林志穎為了慶祝他的微博冬粉量達到2100萬,發布了一條圖文消息,圖中左起第三名戰士的頭像顯示的是林志穎自己的頭像,並配上了文字:「2100萬冬粉禮物提前來啰!光頭的我造型還是可以的」。只是林志穎沒有說清楚,這個是經過P圖后的照片,並非真實,但是可能有的冬粉就相信了。

照片的原作者朱慶福提出異議,他認為自己拍的這張照片展現的是偵察兵的真實面貌,該作品被嚴重娛樂化、作品表達的創作思想遭到嚴重曲解,與作者透過原作品想要表達的民族氣節、民族精神的嚴肅主體背道而馳。

近日,朱慶福將林志穎起訴到法院,認為其行為侵犯原告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要求道歉和消除影響,並索賠110萬。

吃瓜群眾:轉發個P圖也算侵權?

雖然賠償金額有點多,但是林志穎並沒有惱羞成怒,而是發了很長的微博出來道歉,解釋了前因後果,態度很是誠懇。

不過有冬粉出來幫林志穎說話,認為賠償金額過大了,並且說了這個圖源頭並非出自林志穎的手,而是網上流傳的照片,林志穎只是轉發。

也有人表示不認可:「四年前的照片,現在才來翻案,而且索賠110萬,一張照片而已啊。」

還有的網友說:「如果用於商業用途了,那無可非議,但是只是轉發,就索賠那麼……」

專家表示:轉發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那麼作為轉發者的林志穎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呢?小編聯繫到了政法大學副教授、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轉發也屬於發布,」朱巍講,「雖然林志穎不是圖片的原作者,但是這在傳播法上只是一個抗辯事由,不影響行為侵權的性質,只能減輕責任,並非不承擔責任。」

而關於P圖的人,朱巍認為其行為屬於一種再創作,但這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礎上進行的再創作,必須經過原作者的同意,否則就會侵害原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

法條鏈接:

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9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酷愛微信斗圖?很可能侵權!

現在許多網友聊微信不喜歡打字,一言不合就開啟「微信斗圖」模式,各種搞笑層出不窮,其中也不乏許多「明星臉」,那麼這種把明星肖像P成表情包的行為又是否構成侵權呢?

朱巍認為,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可以選擇主張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如果明星願意用這些表情包去宣傳自己的,甚至有些表情包就是他們自己的團隊製作的,這樣的表情包拿來使用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有些P圖屬於商事化使用,也就是將圖片用於商業用途了,這個是需要支付報酬的,」朱巍解釋說,「還有惡意的P圖可能會侵害到當事人的名譽權,不過這就不是版權方面的問題,而是侵害人格權的問題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小編友情提醒:

一言不合就開始微信斗圖的諸位,搞笑的P圖、有創意的明星表情包可能會讓你在聊天的時候顯得高端洋氣有魅力,但是惡意修改圖片以及不合理的使用行為都可能涉及到侵權。一句話:p圖有風險,使用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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