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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某分局局長非法收受價值186萬海南房產

原標題: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某分局局長非法收受價值186萬海南房產

千龍-法晚聯合報道 在擔任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某公路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魏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位於海口市價值186.2萬元房產和62萬元。《法制晚報》記者4月16日上午獲悉,密雲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五十萬元;違法所得及在案查封的房屋均依法沒收。

據了解,涉案的兩位行賄人也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和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情 路政局一分局局長 收受企業房產

魏某現年48歲。據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魏某在擔任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某公路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殷某給予的位於海口市價值186.2萬元房產1套和50萬元。後為殷某在某公路分局建設辦公用房事項中提供幫助。現涉案房產已查封,贓款已追繳。

2011年11月,魏某非法收受焦某給予的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1張,承諾為焦某在工程承攬、施工過程中提供幫助。現贓款已提取。

2012年5月,魏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北京某養護中心有限公司某處負責人王某給予的存有2萬元的銀行卡1張,後為該公司在某公路分局道路施工項目及建設辦公用房事項中提供幫助。現贓款已提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決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魏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護人認為,魏某主動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其在組織不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收受海南房產,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辯護人所提魏某主動交代收受海南房產的情節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被告人魏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根據魏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密雲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五十萬元;違法所得及在案查封的房屋均依法沒收。

相關兩位行賄人也分別獲刑

據了解,涉案的兩位行賄人也分別獲刑。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掛靠在其他企業的施工隊,參與北京某養護中心有限公司承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某公路分局發包的多項建設工程,給予為其結算工程款提供過幫助的魏某房屋1套及50萬元。

2016年3月,殷某經電話通知到辦案機關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被告人焦某為與魏某搞好關係,在工程承攬、施工過程中獲得關照,於2011年11月魏某在香港掛職期間,前往香港看望魏某並給予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

2016年6月,焦某經電話通知到辦案機關后,如實供述了給予魏某財物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焦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殷某、焦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視為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據此,密雲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殷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焦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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