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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自殺誰之過,值得深思背後的恐懼

就在8月31號,有爆出一待產孕婦在醫院跳樓自殺,引起廣泛關注,現在今天幾天的發酵,事情的爭論點就在於為什麼孕婦在疼痛難忍希望剖腹產時不能手術,以及到底是家屬還是院方不同意剖腹產。

9月6日醫院公布一段視頻並稱產婦曾下跪,多次「與家屬溝通(剖宮產)被拒絕」。

緊接著墜樓產婦家屬發聲:監控中不是下跪,是疼痛時的下蹲動作,作為旁觀者,我們能看到的一些證據也無法分辨到底誰說的真話誰說的假話,現在也不敢妄下斷言,但我們也確實看到了醫院提供了一些書面以及視頻的證據,比如產婦夫婦在產前簽署《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簽字、按指紋確認順產意願。《護理記錄單》記載產程中家屬三次拒絕記錄,內容顯示:第一次時,「患者極不配合,要求剖宮產……家屬表示理解,拒絕手術」;第二次,「患者自行走出待產室……家屬仍拒絕手術」;第三次時,「產婦仍堅決要求剖宮產,家屬仍拒絕手術」。以及院方公布事發經過的監控畫面

過多的結論在這我不想定下來,免得有不一樣意見的人反駁,但我發現有一個問題挺關鍵的,就是在孕婦本人感覺到無法忍受痛苦,希望剖腹產的時候,為什麼醫院還是需要家屬的簽字同意呢,難道是家屬生孩子嗎?醫院是這麼解釋的,醫院出示了一份授權委託書,稱「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由此不禁深思。在更強調需要病人家屬或者單位在手術協議上簽字:而在西方,在手上協議上簽字的都應是病人自己,除非病人不具備相應的判斷力與能力。

我認為產生這種區別的因素還是主要在文化傳統觀念上的差異,人家庭觀念深厚,個人利益被置於家庭利益之下;而西方信奉個人主義,強調個人對自己人格尊嚴和身體的支配權;對待危重病人國人習慣先告訴家屬,由家屬通知,而西方人更願意自己面對現實。

現在,網上有人站醫院,有人站家屬,我只想說不管是哪方錯了,只想最後能給母子有個交代,願他們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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