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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 | 向環境違法說「NO」,天津環保部門通報10起典型案例

2017年7月,全市環保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5276人次,檢查企業2036家次,立案618起,下達責令改正決定322起;下達行政處罰決定383起,其中涉及大氣類49起、水類16起、固體廢物類31起、違法建設項目類251起、雜訊類20起,輻射類3起,其他類13起,共處罰款1987.75萬元。實施按日連續處罰1起,實施查封扣押12起,實施限產、停產1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7件,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6件,有效地打擊和震懾了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2017年7月,全市環保、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持續聯合開展機動車超標排放執法檢查,共遙測攔檢、入戶排查機動車9.7萬輛,排查非道路移動機械225台次,排查加油站、儲油庫408座次,查處超標車155輛、超標機械16台。

現對7月份10起環境違法

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天津融鑫源電動腳踏車零件有限公司違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6月1日,北辰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融鑫源電動腳踏車零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電動腳踏車零件加工,該單位將生產廢水經車間內明溝流入廠院酸洗車間內無防滲漏措施的水池。經監測,廠院酸洗車間內水池廢水中「總鋅」的濃度為688 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36.6倍(標準值為5mg/L)。

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和第一條第五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的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2017年7月31日,北辰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進行處理。

二、王傳友個人廢品回收站違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7月26日,東麗區環保局聯合萬新街派出所對位於東麗區萬新街第二電錶廠院內的王傳友個人廢品回收站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廢品回收站院內有一液體滲坑,該滲坑內存放的液體為廢品回收站清洗廢油桶產生的廢水及廢機油混合液體(廢機油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HW08危險廢物)。

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的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2017年7月26日,東麗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東麗分局進行處理。

三、天津峰利蒙瑞特實業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移送拘留案

2017年4月23日,靜海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峰利蒙瑞特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脫硫除塵設施旁有一旁路與煙囪連接,正常生產時部分燃燒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該單位的行為屬於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2017年5月25日,靜海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萬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規定,2017年6月2日,靜海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靜海分局進行處理。

四、天津華易隆精密鑄造有限公司通過滲坑違法排放污染物移送拘留案

2017年6月1日,寧河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寧河區大北鎮愛華村西側的天津華易隆精密鑄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制殼工序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通過自埋黑色PVC管直接排入廠區南側的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內,該單位的行為屬於通過滲坑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八款第(八)項「禁止通過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通過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7年6月27日,寧河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7年7月12日,寧河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10萬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規定,2017年7月27日,寧河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寧河分局進行處理。

五、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案

2017年5月14日,西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西青開發區的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手機外殼、茶葉罐等金屬製品製造加工,經監測,該單位總排口排放的廢水中總磷濃度為322mg/L,超過《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08)中規定的排放限值(3.0mg/L)。

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於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準;本市地方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依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 2017年7月11日,西青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限制生產,並處罰款83.4萬元。同時,依照《天津市環境保護系統實施環保紅黃牌管理制度暫行辦法》的規定,西青區環保局對該單位進行「黃牌」警示。

六、天津舉近商貿有限公司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案

2017年6月13日,武清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武清區梅廠鎮蔡庄村的天津舉近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露天貯存的煤炭未密閉、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且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第(二)項「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7月28日,武清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萬元。

七、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拒絕繳納排污費案

2016年7月29日,津南區環保局對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了《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金額為30.06萬元,該單位未按規定繳納。2016年9月1日,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排污費限期繳納通知單》,該單位仍未按規定繳納。2017年5月10日,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一周內繳納排污費。該單位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一周內仍未繳納排污費。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第十四條「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的規定。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2017年7月12日,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30.06萬元。

八、天津宇通新河建材製品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7年6月13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宇通新河建材製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建築材料研發、生產、銷售業務,該單位2008年5月19日開始營業,2013年遷至一疙瘩村呂家台生產經營,至今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7月10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停止生產,並處罰款10萬元。

九、天津津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未經處理向大氣排放案

2017年5月31日,河東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津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正在進行對比色板調試噴漆作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向大氣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的規定,2017年5月31日,河東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

同時,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7月13日,河東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處罰款6萬元。

十、天津光華晶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17年6月13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天津寶坻經濟開發區的天津光華晶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公司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拆除或者停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說明拆除或者停用理由」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2017年6月13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2017年7月27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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