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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企劃】《「放管服」意見》下的普通本科院校二級學院治理探討

作者簡介:吳振利,長白山學者特聘教授,教育學博士,吉林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院長,從事教師教育、比較高等教育研究。

引用本文:吳振利. 《「放管服」意見》下的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治理探討[J]. 高校教育管理, 2017, 11(4): 31-37.

2017年3月31日,教育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五部門聯合頒布了《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放管服」意見》)。《「放管服」意見》是深入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一劑良藥,自頒布起即被爭相傳頌、熱烈探討和殷殷期盼。對於《「放管服」意見》,持盲目樂觀的態度並不可取,期望立竿見影和藥到病除也不現實。正確的態度,應該是充分認識到教育自身的保守、惰性和頑固,充分認識到改革的複雜性、過程性與艱難性,甚至還應該盤點當年隨教育市場化觀點盛行的「高教改革:攻克計劃經濟體制的最後堡壘」和「大學是計劃經濟的最後一座堡壘」等說法。所以,我們應該徹底、充分、熱烈和大膽地討論與研究《「放管服」意見》,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與釋放其政策規範和思想指導效應。基於此種考慮,下文擬向前延伸一步,探討《「放管服」意見》指導下的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治理問題。

一、《「放管服」意見》指引的思路與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的合理期待

(一) 《「放管服」意見》指引的思路

《「放管服」意見》是適宜、科學、真誠和徹底的改革綱領。說其適宜,是因為簡政放權是當前改革的主旋律,正在全面推進和持續深化。「幾年來,各級政府大力削減審批事項,減政放權,中央層面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1/3以上,減少投資核准事項76%,地方層面大多減少審批事項50%以上。」說其科學,是因為該意見汲取了過去「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痼疾與教訓,主張放管結合。這有利於改變過去要麼管得太細、太寬和太嚴,限制和管住了積極性與主動性;要麼又放得隨意任性和不負責任,甚至放任自流和放開底線的做法。說其真誠,是因為《「放管服」意見》在冠名上開宗明義就提出要優化服務,說明《「放管服」意見》承認高等教育領域的服務還有差距和存在官僚主義現象,足見其不遮掩、不修飾和坦誠的態度。《「放管服」意見》明確提出要優化服務,這無疑是去除官僚主義的根本舉措。說其徹底,是因為《「放管服」意見》彰顯了五部門聯合發聲和深化改革的決心,透射出了大刀闊斧式綜合改革的勇氣,被解讀為五部門在集體放大招和「釋放了一攬子利好」。

《「放管服」意見》有三個特點,即旗幟鮮明與要求明確、全面立體與重點突出以及一針見血與不偏不倚,較好地詮釋了其指引的改革思路。首先,《「放管服」意見》在名稱里就明確提出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同時在20條新政中又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每一條都清楚地告訴我們要走向哪裡和做什麼。其次,《「放管服」意見》對高等教育治理的規律與現狀把握得很透很准,全面立體地概括與規範了高校治理的基本要素,涉及人、財、物、環境和信息等;同時又突出了最關鍵的要素——人,20條新政中的8條都直接談「人」的問題,分別是第三條、第四條以及第六至第十一條。最後,《「放管服」意見》指出要「讓高校教學科研人員從過多過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煩瑣的表格中解放出來」,足見其看得准、抓得實且一針見血;還指出要「推動學術事務去行政化」,既表明高校需要和離不開行政,同時又強調行政不能干擾和僭越學術事務,可謂客觀公允和不偏不倚。

《「放管服」意見》提出了許多切實、具體和有針對性的改革主張,如「積極推動高校公共服務事項網上辦理」、「突出同行專家在科研評價中的主導地位」和「高校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等,是高等教育深化綜合改革的指導與指南。「連續5年,本屆中央政府工作的『當頭炮』,都是『簡政放權』」,可見簡政放權已經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旋律,各級政府和各類社會組織都要推行簡政放權,《「放管服」意見》的頒布就是該思想在高等教育領域的體現。按照意見精神,不但教育部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各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樣要如此,各級各類高校同樣也要如此。

(二) 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的合理期待

面對《「放管服」意見》,如果足夠客觀和冷靜,我們不難認識到如下四點。第一,改革需要一個過程,放權需要逐級展開與深入,任何一級的權力截留和不到位都會使改革走樣。第二,權力和利益的糾葛會讓「放管服」本身縱橫牽扯和異常複雜,充滿算計、波折和變數。第三,「放管服」需要配套推進和協同深入,只放不管、放多管少就是在消極放權、袖手旁觀和不負責任,一樣容易使改革失敗。第四,道理告訴我們,加強服務和優化服務不符合人性,人性更希望被服務而非服務別人,服務更多都是有償的和需要購買的;常識和經驗告訴我們,加強服務和優化服務知易行難、易說難做。

面對《「放管服」意見》,人們不免會問:「放管服」究竟能徹底到什麼程度?究竟能深入到哪一層?能貫徹到高校二級學院層面嗎?能深入到師生之毛細血管的層面嗎?究竟何時能真正觸及高校二級學院層面?之所以提出上述疑問和憂慮,是因為「放管服」必須貫徹到二級學院層面,唯有深入到高校內部的毛細血管網,才有可能實現該意見所期望的效果,即「給高校鬆綁減負、簡除煩苛,讓學校擁有更大辦學自主權,激發廣大教學科研人員教書育人、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創新人才」。

高等教育體量較大、大學部院校眾多,「985」和「211」院校的學術力量較強,其二級學院多數都能正常而順暢地發揮作用,對「放管服」的祈盼不是特彆強烈,所以下文主要探討《「放管服」意見》下的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治理。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點。一是普通大學部院校多數歸地方政府直接領導,地方政府對其鉗制和束縛通常比較有力,所以其自主權比較有限,能分給二級學院的自主權則更有限;二是普通大學部院校的學術力量通常都不強,導致其行政權力比較強勢,直接擠壓了二級學院的自主治學空間,去行政化任重道遠;三是受地方政府管制傾向的影響,普通大學部院校習慣於將這種管控與鉗制傾向傳遞到二級學院,從而綿密、細緻和深入地插手二級學院治理,最終使指令和監督遠遠多於指導和信任。

《「放管服」意見》不是憑空產生的,必是在充分調研高校治理現實與問題的基礎上,根據相應問題和實際需要制定的,所以能反映高校的心聲,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代表二級學院的呼聲。作者根據對相關院校的了解和與周圍同事的接觸發現,二級學院對該意見的合理期待是,希望普通大學部院校能徹底和深入地貫徹《「放管服」意見》,尤其希望能簡化程序和優化服務。進一步講,其包括如下三點: 一是簡化辦事程序,下放該放的權力給二級學院,當普通大學部院校權力總量增加后,應該將本該由二級學院行使的權力還給二級學院,使其從被治理者變為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治理者;二是要管好二級學院,不能只放不管和放多管少,不能消極放權和撒手不管,既要規範、指導和監管好二級學院,又要管好其不該管和管不好的事情,為其排憂解難和解除後顧之憂,使其能排除干擾、凝心聚力和聚精會神地治學,不再過多為治學之外的事情分心;三是要真服務和提供優質服務,不能搞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不能搞口號主義和面子工程。職能部處應該想治學之所想、急治學之所急和解治學之所難,主動、熱情、便捷和周到地服務,真誠和創造性地為二級學院治學提供優質服務。普通大學部院校要追求全員服務和服務全員,使全校師生都成為服務主體和被服務對象。習總書記曾指出,中央領導是人民的大勤務員,普通大學部院校的領導與管理者都必須做優秀服務員,必須無條件和盡心竭力地為學術和二級學院治學服務,黨委書記和校長也不能例外。

二、 《「放管服」意見》下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治理的走向

「組織學強調,結構和過程並不是組織的心臟,人及其關係才是。」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和最重要的因素,最成功的治理,無疑需要充分調動所有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當二級學院處於被治理狀態時,我們絕難充分調動其內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也絕難使其徹底地上下同欲。唯有使二級學院從被治理走向適度自主治理,從名義上的「獨立」主體走向實質上的「治學」主體,才有利於充分調動其內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一) 從被治理走向適度自主治理

在《禮記·哀公問》中,孔子對曰:「古之為政,愛人為大。所以治愛人,禮為大。所能治禮,敬為大……弗愛不親,弗敬不正。愛與敬,其政之本與」。高校內部二級學院治理,牽涉最多最深者均為學識淵博和講求師道尊嚴的學者,他們本是高校的自家人和主人翁,理應被給予足夠的自由和真誠的禮遇,被給予周到的關愛和深深的敬重,而不是被推三阻四和官腔盤問,被各種不信任和防範監督文章無意否定其必要性,只是想要表明防範與監督需要找准對象和重點,要有所側重和區別對待,不能因為怕害病就給全員都吃預防葯。當普通教授也被過分「規限」時,其自然會感覺不被尊重;當二級學院被過分規範和監督時,其也會有相同感覺。。但在普通大學部院校,事實卻基本如此。當二級學院處於嚴重被治理狀態時,這是難免的,也容易出現十幾位教授競聘一個科長的鬧劇。這表明,大學缺乏應有的制度德性,致使大學人缺乏應有的優雅、從容和尊嚴,使大學難以「真正做大」。唯有使二級學院從被治理走向適度自主治理,從根本上改善大學的制度德性,才能使大學人在最充分的意義上成為「人」,真正有利於改善大學人的民生和增強其幸福感,這才是本然的、最高明的大學治理方式。

作者通過訪談吉林師範大學二級學院的負責人以及隨機訪談全國高校教育學院的一些院長和副院長2016年10月,全國高校教育學院院長聯席會議在廣西師範大學舉行。參會期間,作者對與會的部分院長和副院長進行了訪談。了解到,許多二級學院均以被治理為主,自治空間較小,普通大學部院校尤其如此。二級學院被治理主要體現在如下三點:各職能處室頻繁地「發號施令、檢查、督促和評比」是很多二級學院治理的基本狀態;「等靠學校的會議、文件和規定」是很多二級學院運轉的常規模式;「有令則行、有禁則止」是很多二級學院行動的既成慣習。長此以往,二級學院自然就變成了應聲蟲,變得無暇多想、無心多說、無須自主和無力反抗,變成了不折不扣的落實者、執行者和被治理者。如此必然導致規定動作過多,自選空間太小,容易使學院不願、不能或不想再研究和落實自選動作,勢必不利於調動二級學院的積極性,不利於激發辦學活力和挖掘師生員工的潛力,不利於因勢利導和辦出特色。

普通大學部院校應該遵循簡政放權的主旋律,做到大膽放權、合理放權和放管結合。普通大學部院校一是要把本該屬於二級學院的權力(主要指治學權)還給二級學院;二是要把二級學院治學需要且能夠用好的權力讓渡給二級學院;三是要在非常重大、二級學院難以單獨駕馭但與二級學院關係密切的權力上與二級學院合理分權;四是要加強規範、指導和監督,使二級學院的權力在依法、按章、遵規、聽指揮(不是指令)的前提下運行。

(二) 從名義上的「獨立」主體走向實質上的「治學」主體

當前普通大學部院校內部治理,基本上呈現條塊分割狀態: 職能部處管條,是權力主體,有指令權、指導權、檢查權、監督權、評價權、否決權和資源分配權等;學院管塊,是業務主體,主要負責執行和落實,基本沒有什麼比較重要的權力,尤其缺乏自由裁量權和終極決定權,處處聽命和受制於學校職能部處。

在名義上,學院是獨立治學主體,但卻是被嚴格規範和要求的主體。高校的治理權主要都在條,幾乎所有的部處都會向學院發號施令,學院則忙於執行與落實,甚至會忙得無暇發現問題、思考對策和大膽嘗試等。在很多高校中,就連基建管理處,也會找學院開會;只有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統戰部和離退休工作處,沒找過學院開會或向學院布置過工作。

作為塊,學院名義上是相對獨立的治學主體,但卻有眾多「婆婆」。按照《「放管服」意見》的精神和宗旨,二級學院應該逐漸變成具有較大自主權的治學主體。普通大學部院校應將本該屬於二級學院的治學權及與之高度相關的權力還給二級學院,同時還需要讓二級學院從其不擅長和不該做的事情中解脫出來,集中力量做最應該做和最擅長做的事情——治學。當同時實現了解脫與解放、聚焦與賦權的時候,二級學院才能成為真正的治學主體,才更有可能辦出活力和辦出特色。

三、 《「放管服」意見》下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治理的原則、邊界與作為

(一) 《「放管服」意見》下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治理的原則

《「放管服」意見》的核心思想和主要精神是「簡、放、管、服」,這是確定二級學院治理原則的依據。據此,二級學院治理的原則分別是絕對必要的原則、自治的原則、被治的原則和被服務的原則。其中「絕對必要」對應「簡」,「自治」對應「放」,「被治」對應「管」,「被服務」對應「服」。

首先是要堅持絕對必要的原則。《「放管服」意見》主張「簡」,即「簡化優化服務流程,精簡和規範辦事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簡」則需要「減」,需要大膽做減法,如非絕對必要即去除。普通大學部院校對其內部治理的制度、規定與程序等,要用奧卡姆剃刀定律奧卡姆剃刀定律(Occam′s Razor)是由14世紀邏輯學家奧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提出。該定律的基本原則是如無必要勿增實體,切勿浪費較多精力去做用較少精力就能完成的任務。定期做減法,去除繁文縟節和積弊陋習,去除臃腫多餘的審批手續和程序,制定具體、明晰的會議與議事原則,盡量少開會和開短會。在具體治理中,普通大學部院校要儘力做到能簡化程序就簡化程序,能減少環節就減少環節,能減一個簽字就減一個,能在一頁紙上完成的審批就別浪費第二張紙,適合三個人完成的工作就別找第四個人,只要不是絕對必要就盡量別讓無關的人做觀眾和陪襯。其次是要進一步放權,力推自治,即要將本該屬於二級學院的治學權更大程度地讓渡給二級學院,盡量使其能自行和獨立行使。《「放管服」意見》要求在職稱評審上「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如此必然需要充分發揮學院中同學科專家的作用,因為最相同或相近的同行都在本學院和本學科內,所以職稱評審要讓學院分享適度的話語權。再次是要適恰地被治,要積極治理,但不能過度管控。普通大學部院校要做好指導、檢查和監督,但不能過多、過細與擾民,既要對二級學院加強規範和監督,又要給予其充分信任,不能帶著惡人假設像防賊一樣監管二級學院,不能將嚴格規範與監督等同於習慣性否決與禁止。「大學在加強制度建設時,必須明確制度不是為了約束人、管制人,而是要通過制度來解放人的思想、引導人的行為和激發人的潛能。在制定各種制度和規則時,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切實體現以人為本、學術自由、大師為大等理念,為學校發展真正營造出不同層面的主體都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諧互動、齊心協力的和諧的人際關係和愉快的工作氛圍。」最後是要優化服務,做好二級學院治學的大後勤。普通大學部院校應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切切實實地將二級學院從治學之外的事務中解放出來,使其心無旁騖地做好治學以及與治學高度相關的事情。

(二) 《「放管服」意見》下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治理的邊界

劃定二級學院治理的邊界,意在明確哪些權力該屬於二級學院以及哪些權力不該屬於二級學院。劃定的依據主要有三點,即二級學院作為治學主體的定位、《「放管服」意見》的精神和有利於治學的宗旨。二級學院治理的邊界包括如下三點。一是界內事,即應由二級學院負責的事情。凡屬二級學院的治學權及與之高度相關的權力,普通大學部院校都應盡最大可能讓二級學院自行與獨立行使。二是界外事,即不該由二級學院負責和二級學院不擅長的事情。凡不屬治學權及遠離治學權的其他權力,二級學院均不該擁有;凡二級學院所不擅長的,均不應該由二級學院擁有。如不宜實行二級學院財務包干制,因為一旦如此,二級學院就要勞神費力地去做其所不擅長的財務分配等,勢必會造成治學精力流失,而且還會倒逼二級學院不得不思考創收問題,進一步導致治學精力流失。再如,學生嚴重意外事件的善後處理,也不應由二級學院負主要責任。不能因為學生屬於哪個學院,就讓哪個學院牽頭處理,而應該由更擅長或稍專業一點的部門牽頭,二級學院只積極配合即可。理由很簡單,高校應以治學為中心,二級學院作為治學主體,應集中精力治學,不該和不宜操心治學之外的事情。《「放管服」意見》強調要優化服務,學校牽頭處理嚴重意外事件的善後工作,實屬優化服務的應有之意。較之學院,高校遇見此類事件的情況更多,且通常都設有學生處和政策法規室,更善於處理此類事件。此類事件就屬於二級學院治學之「大後勤」的範疇,唯有高校承擔起此類工作,才有利於解放二級學院,使之集中精力治學。三是交界事,即高利害相關、不宜單獨承擔、需合理分權和相互配合的事情。所謂高利害相關指雖屬治學權範疇但卻干係重大,二級學院無力獨立做好的事情,如職稱評定。

哪些是治學權及與之高度相關的權力呢?這裡作者將高校比作工廠,更便於說明問題。二級學院基本相當於生產車間,所有該屬於生產車間的權力都應歸二級學院所有。與生產車間密切相關的業務,則屬於與治學權高度相關的權力,也應該歸屬二級學院或與二級學院分享,如工廠里材料科、質檢科和銷售科的業務。具體點說,治學權主要指學科建設、學位點建設、大學部生培養、研究所培養和科學研究等;與治學權高度相關的權力,主要指大學部生招生、研究所招生、學術質量評價、大學部生就業、研究所就業以及依託於學術的社會服務等。如果材料科購買了劣質原材料,生產車間無論如何都難以生產出優質產品,所以生產車間在原材料的標準是什麼和需要什麼品質的原材料上就有發言權,而且必須要發言,否則,就容易產生不理解、抱怨和消極怠工現象,即不理解為什麼購買的原材料與所需不能精準匹配,抱怨為什麼購買如此低品質的原材料卻還要使用,消極怠工地認為差不多就行和別那麼較真。二級學院與招生辦公室之間的情形就類似於生產車間與材料科。當前的現實是,一提就業就反感,一提招生就敏感,但即便再敏感,也要可觸碰和講道理。大學部生招生應該給予學院充分的話語權,比如大學部招生細則(如同分條件下,第一參考哪科分數錄取;當第一參照再相同時,第二參照哪科分數錄取等)及面試標準的制定等需要充分聽取和尊重學院的意見。研究所招生則應該給予二級學院更大的話語權,如制定招生政策時的參與權、招生過程中的知情權以及較大程度的自主選擇權等。如果不給足二級學院該有的權力,二級學院則容易在研究所培養質量低時找借口和逃避責任。

探討二級學院治理的邊界,難免會涉及其母體治理的邊界。政策主體在研究和落實《「放管服」意見》時,應警惕和慎提省級政府的教育統籌權。《「放管服」意見》應該高於和優先於省級政府的教育統籌權,我們對此必須要明確,否則《「放管服」意見》就容易被束之高閣。因為在許多地方,管得太多、統得過死的根,就在省級教育行政機構。

(三) 《「放管服」意見》下普通大學部院校二級學院治理的作為

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的英格蘭模式更強調學院自治,在這兩所大學早期的歷史中,學院在學生培養中扮演著更為重要的角色,大學只不過是一個頒發學位的機構而已。事實上,學院是師生的小家,是相對獨立和更有凝聚力的治學主體,理所當然該擁有適當的自主權和自治權。石中英教授明確主張,要充分發揮學院在大學發展、學科建設過程中的主體作用,真正實現學院辦大學。《「放管服」意見》為二級學院加強自治指明了方向和創造了可能。就治學權而言,在被治和自治之間,二級學院治理應以自治為主。

在被治上,普通大學部院校要做到真放真管真服務。放與管是一對糾葛不清和極其複雜的範疇。放既是不管,又不是不管;管既是不放,又不是不放。以父母管孩子為例,或許能說得更清楚一些。父母管孩子包含兩層基本含義: 一是鼓勵與扶持、勸勉與規制,其中鼓勵與扶持的主調是不管,而勸勉與規制則是管;二是看護與監管、保障與指導,其中看護與監管就是不放,而保障與指導則意在放。真放真管就是要做到放管結合,放在該放處,管在當管時。普通大學部院校不能盲目放權,將不屬於和接不住的權力硬塞給二級學院;不能消極放權,即先大放權,而後只負責高標準、嚴考核和打板子,放棄了規範、指導和服務;不能虛假放權,表面上大放執行權,實際上卻收緊裁決權;不能混亂放權,即放了不該放的,卻收著該放的。要做到真服務,普通大學部院校需要將管理和服務融合起來,要加強服務,真正做到精準服務和救危解困,不能動輒就禁止或行使否決權。美國著名歷史學家坎特羅威茨(Stephen Kantorowitz)教授認為:「有三種職業是有資格穿長袍以表示其身份的,這就是法官、牧師和學者。這種長袍象徵著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判斷力,並表示直接對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負責。它表明這三種相關職業在精神上的自主權,他們不應允許自己在威脅下行事並屈服於壓力。」 當二級學院的教授們提出某種意見和要求時,其就不應該被敷衍了事、隨意禁止和輕易否決。因為教授們通常都有比較成熟的思想和獨立的判斷力,不容易囿於一己之見。然而事實卻是,「在行政方面,有些地方大學的管理人員對學術人員提出的各種工作建議和意見多是表面認同,鮮有虛心接受,對於一些提出尖銳意見的教師,更是想方設法給其『穿小鞋』,如此,大學各項工作鮮有改進」。此即為官僚主義在作怪,是缺乏真服務的表現。教授們特別看重尊嚴和被尊重,不容易接受被強迫和輕易否決,否則勢必會打擊其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高校治理者應該謹記:治理暴民和莽漢,不能輕易說「可以」;但治理二級學院及其師生,則應慎重說「不可以」,應該通過創造性的工作和加強服務以增多與改善「可以」。

在自治上,二級學院要規範作為、積極作為和理性作為,爭做治學的神經和行動中樞。規範作為指不能無法無天和為所欲為,積極作為指要勤力和不懶政,理性作為指為其當為和戒其不當為。唯有規範作為,二級學院才可能成為值得信任和良序運轉的自治主體;唯有積極作為,二級學院才有資格和有能力成為真正的治學主體;唯有理性作為,二級學院才配得上治學的神經和行動中樞。二級學院要規範作為、積極作為和理性作為,就需要加強學習,提高自身治學和自治能力;就需要將法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加強黨的領導和提高依法治學的能力;就需要完善並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如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授委員會制度、教師代表重大學術事項聽證制度和師生代表重要事項審議制度等,同時還要追求和諧民主與簡單高效,不能讓制度束縛住了手腳,不能讓制度成為制約人、限制人和空轉內耗的枷鎖,不能讓制度成為文山會海和疊加行政的幫凶,使簡政放權成為空話。

四、 總結與展望

當前社會正在持續推進以「簡政放權」為主旋律的全面改革,《「放管服」意見》則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深化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一劑良藥。《「放管服」意見》是在摸清事實、找准問題和研判需求基礎上制定的,對高等教育治理具有很強的政策規範與思想指導價值。《「放管服」意見》不僅應該指導教育行政部門,而且應該指導高校內部治理,唯有將《「放管服」意見》貫徹到二級學院,才能真正實現政策的預期效應。《「放管服」意見》貫徹到二級學院,能夠使二級學院從被治理走向適度自主治理,從名義上的「獨立」主體走向實質上的「治學」主體,以充分調動其內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二級學院治理上,我們要分清界內事、界外事和交界事,為其當為和戒其不當為,要堅持絕對必要的原則、自治的原則、被治的原則和被服務的原則。在自治上,二級學院要規範作為、積極作為和理性作為;在被治上,普通大學部院校要做到真放真管真服務。

《「放管服」意見》真正落實到二級學院和惠及師生,無疑將有利於凸顯二級學院的治學主體地位,有利於實現責權利的最優匹配,有利於激發基層辦學單位內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落實《「放管服」意見》到二級學院,首先需要吃透《「放管服」意見》制定的初衷,即調動基層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釋放活力和挖掘潛力;其次要抓住《「放管服」意見》的核心思想和基本精神,即「簡、放、管、服」,且以「簡、放」為主導、主體和引擎,以「管、服」為輔助、雙翼和保障。落實《「放管服」意見》到二級學院,不宜硬著陸,要有軟過渡,需要深入研究和積極嘗試,需要充分研究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在各方面做好充分的準備,要逐漸確定二級學院作為治學主體的責任清單、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逐漸使二級學院成為具有適度自主權的治學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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