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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一帶一路」丨王金照:「一帶一路」構建能源新型合作機制的影響更為深遠

述說「一帶一路」

歐亞大陸長期以來呈現出的「西重東輕」的能源格局正在改變,石油和油氣貿易及流向呈現東移的趨勢,亞太地區也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費中心。「一帶一路」倡議是探索全球治理的新模式,如果能推進各個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之間的合作和共同治理,那麼世界能源格局將更加平衡和優化。

居於歐亞大陸東部地區能源供需板塊的中心,而其周邊的東亞、中亞、東南亞已形成若干個次地區的能源合作網路。中亞油氣資源潛力巨大、俄羅斯的大量資源還沒得到有效開發,西亞和東歐的能源加工能力也在提升,業內專家提議,要搭建全球能源合作平台,並構建能源合作機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副部長王金照在接受經濟時報記者獨家專訪時說,應當建立「軟」「硬」兩個方面的能源治理機制,「軟」治理包括建立「一帶一路」能源合作組織,加強各國能源政策的對話和溝通等;「硬」治理包括加入《國際能源憲章條約》,可提出建設「一帶一路」能源治理機制的倡議等。

良好的能源合作可帶動沿線國家發展

經濟時報:「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是世界資源富集區,主要集中在中東、俄羅斯和中亞等國家和地區。「一帶一路」在基礎設施領域的重點板塊之一就是能源,能源合作對於促進各國經濟社會發展有何重要意義?

王金照:「一帶一路」地區能源資源豐富,全球60%的石油資源和80%的天然氣資源分佈在該區域。能源合作有利於帶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發展,巨大的需求可以使得當地的資源實現變現,沿線國家普遍處於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對能源基礎設施需求很大,而能源基礎設施的設計、製造、運營和建設能力很強,且成本低,有利於降低相關國家的工業化、城市化的成本。能源項目投資大、周期長,良好的能源合作是促進雙邊關係和區域合作的穩固紐帶。如果能從整體上設計規劃,有望實現多方共贏。

另外,不同於道路、橋樑和工業園區等項目,能源項目的經濟性普遍較好,容易獲得資金支持,能夠實現持續發展,因此,應作為「一帶一路」建設的「先行官」,加快推進。

能源治理需要形成區域合作的規則體系

經濟時報:據說北京市民「每天三頓飯有一頓飯是土庫曼供的氣」。隨著「一帶一路」能源開發和形成油氣管線網路,多條經濟走廊也在形成,如何進一步促進各國的能源合作並加強能源治理?

王金照:從能源合作的角度,需要對區域能源合作進行協調和整體規劃。要加強次區域的互聯互通。其實,不少次區域具有巨大的能源合作潛力,比如中亞地區在前蘇聯時期是一個整體的能源系統,目前是各自為戰,沒有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具有加強能源合作特別是互聯互通的內在動力。另外,東北亞、東南亞和南亞也有很強的能源合作需求。

應當統籌考慮「一帶一路」區域的能源流向,特別是石油天然氣管線的走向。無論是出口國還是進口國,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圍繞著石油天然氣管線的走向,進出口夥伴國之間、進口國之間以及出口國之間進行了大量的博弈,輕則耽誤項目建設的進程,重則導致地緣政治的緊張。必須從整個區域最優的角度進行規劃,使得進口國和出口國均能實現能源流向多元化和合理化。

現在需要形成區域能源合作的規則體系。現有的貿易投資規則難以滿足區域能源合作的需求。投資領域缺乏多邊的規則,雙邊投資協定往往較為陳舊且操作性差。WTO難以覆蓋跨國能源運輸,只有烏克蘭等少數國家在加入WTO時承諾開放管道運輸,烏茲別克等國甚至還沒有加入WTO。《能源憲章條約》提供了關於能源投資、貿易和跨境運輸較為完整的規則,但不是條約的簽署國,俄羅斯也因「尤科斯」事件退出了《能源憲章條約》,影響力也在下降。

從實際情況看,目前還有不少資源國國內法沒有與國際規則進行銜接,對能源領域貿易和投資的限制較多。這就造成現有的能源合作多是基於項目的特殊安排,而不是基於完善的國際法和國內法保障。比如中哈石油天然氣管網項目,就是根據中哈政府間協議來投資運營的,該項目管網投資主體和管網輸送價格的安排與哈薩克國內法是不一致的,並且缺乏國際法的保護,蘊藏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資源國不僅出口化石能源,更希望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延長產業鏈,發展可再生能源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如果不能著手解決相關問題,容易產生資源民族主義,不利於長期穩定合作。比如一國在另一國的能源投資超過了該國能源領域外資投資的30%,這個國家就開始擔心國家安全問題。由此來看,各國之間需要加強協調和溝通,需要建立多邊合作機制和平台來消減東道國的疑慮。

能源貿易、投資和跨境運輸需要有法律規則

經濟時報:市場的信息不夠充分,這對於建立能源合作機制是個挑戰。比如亞洲和東北亞的能源合作就是一個短期的非約束性的協議,如果要開展更多的能源項目合作,就必須加強能源治理。如何建立一個較為固定的機制來促進政策對話和溝通,並為「一帶一路」能源合作提供發展藍圖?

王金照:從「硬」的治理機制來看,需要為能源的貿易投資和跨境運輸提供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國際能源憲章組織是一個可利用的治理機制和平台。該組織1991年由歐洲國家發起成立,目前有50多個成員國,覆蓋了「一帶一路」沿線的大部分國家,其規制領域涵蓋了能源貿易、投資和跨境運輸等多個領域,並且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和能源跨境運輸的快速協調機制。可以考慮加入《國際能源憲章條約》,並推動其改革,為「一帶一路」能源貿易、投資和跨境運輸提供法律規則的治理機制。

從「軟」的治理機制來看,需要成立「一帶一路」能源合作組織,主要功能是加強「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能源政策的對話和溝通,對次區域、跨區域的能源流向進行規劃和協調,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和能效提高,建立能源進出口國共同安全的新型合作機制。這一治理機制具有代表性廣、包容性強、合作內容豐富等特點。

與主要代表消費國利益的國際能源署和主要代表生產國利益的歐佩克相比,新型合作機制既包括中東、中亞和俄羅斯等主要的能源資源出口國,也包括中日韓印等資源進口大國,不僅代表性增強,而且注重合作而非對抗,強調進口國和出口國共同的能源安全,包容性增強。而且與國際能源署強調應對石油危機和歐佩克強調石油量價調控不同,該組織關注能源基礎設施、可再生能源和能效發展以及共同安全等深層次的問題,影響更為深遠。

【經濟時報--經濟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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