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鍾少棠訴廣州鋒沛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呂敏聰不當得利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408號
廣州鋒沛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呂敏聰:
本院受理原告鍾少棠訴廣州鋒沛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呂敏聰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償還原告代墊車輛加氣費用人民幣:10780.35元整;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支付拖欠報銷原告加氣費用的銀行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被告付清止);3、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對請求1、請求2互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6月27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西辦公區(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大沙地東路313號)第二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