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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設施農業遇上基本農田

近日,有網友通過神州土地後台諮詢:近年糧食價格下滑,收益少,於是便想著在自家的耕地上建一個養雞場。在建造過程中卻遭到村裡阻攔,說是自己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不能建造養殖場。請問村裡做法是否正確,能不能在耕地上建養殖場?

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不得在基本農田劃分區域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所以如果佔用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建造養殖場是不允許的。

農戶質疑:國家不是要促進農民增收,大力支持養殖業嗎?再說,糧食價格太低,我們另謀出路,也沒有改變農業用途,政府為什麼不支持還要阻止?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農民增收,國家確實加大對設施農業的政策支持力度。2014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兩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根據《通知》內容,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所需的生產設施、輔助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都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但《通知》中明確指出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可見,國家支持設施農業,為有意向發展設施農業的農戶省去繁瑣的申報流程,同時為了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要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規定基本農田用地不能進行任何破壞耕地地力的建設。

但也不是所有的基本農田都不能佔用,像河北等平原地區,若是進行連片規模種植糧食,建造生產過程中涉及的配套設施,選址無法規避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后,可佔用基本農田。

實際中,國家設施農業與基本農田用地的某些規定並不明確,也沒有明確違規佔用基本農田的處罰措施,所以關於基本農田與設施農業的糾紛時有發生,並對農戶造成很大損失。協調好基本農田和設施農業發展的關係是目前推動設施農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國家既要考慮農民利益,也要顧全農業大局。可通過提高基本農田保護補償額度,完善基本農田政府補償金制度,進一步明確哪些設施農業項目經依法批准可以適當佔用基本農田,並落實復墾、補划義務等途徑,切實解決農戶設施農業和基本農田保護兩難的問題。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除基本農田外,一般耕地上設施農業配套設施建設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有效期為五年,從《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布日期2014年9月29日至今,距離結束還有約三年的時間,希望有意向發展養殖業等設施農業的農戶不要錯過這個紅利期。

本文為神州土地原創,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來源於神州土地,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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