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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著的車「撞死人」,家屬索賠40萬!法院這樣判

最近,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真是覺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居然「撞」死了人!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額索賠。

事情是這樣的,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後,駕駛著電瓶車回家,當時已是凌晨一點多,朱某喝得醉醺醺,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載明「死者朱某由於顱腦損傷死亡,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原告堅持認為,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原告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餘萬元。

陳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這麼停車,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承辦法官現場勘察情況,確定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那麼陳先生還需要擔責嗎?

儘管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官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範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最終,法官做出了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餘元的判決,並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除了停著的車「撞死」人的,我們經常還能看到司機緊急停車開車門出事的,這種「開門不慎」的過失也會讓正巧經過的騎車者摔傷甚至是身亡。那麼,對於此類的交通事故,機動車司機應如何擔責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啟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在交規學習中,要求駕駛員下車前必須觀看後視鏡。因此,這類案件中,車主是違反法規的行為,應付全部責任。

在這提醒大家,開車莫喝酒,即使你駕駛的是非機動車,也可能對自己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除此之外,上下車時也要觀察周邊的車輛和行人,避免疏忽大意造成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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