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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子女可就近入學

記者從廣東省消委會獲悉,近期廣東省消委會接到多起因預付定金產生糾紛的投訴。主要問題是,當交易不成功時商家拒絕退回定金或預付款,而交易不成功多數是由於商家自身遲延履行合同,或者隱瞞交易真實情況,或者在簽訂正式合同時臨時以各種理由上調價格等原因所致。

2017年6月5日,消費者董女士看到某酒店住宅「一口價」76萬元的廣告,前往現場看房。在看房過程中,董女士反覆強調房子是用於自住,銷售員回應房子可以自住也可以交給酒店出租。

在銷售員的慫恿下,董女士交付了1萬元定金。隨後銷售員拿出一份認購書,告知需簽名打手印,董女士照辦了。此時,銷售員又說需要另外補交5萬元裝修費,董女士認為一口價應該就是房子的總價,不接受裝修另外付費的說法,且發現認購書中的內容和現場銷售員的描述出入很大:認購書上明確該商品房屬於酒店住宅樓,用於租賃經營,並非自住用途。

董女士認為房地產公司的說辭及做法前後不一,便要求退還定金,但遭到房地產公司的拖延處理,遂投訴到廣東省消委會。廣東省消委會接訴后,聯繫了企業相關負責人。經協調,目前董女士已經提交了書面申請,等待退款。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本案中商家在認購書以及廣告中均已明確表示該房產的價格是一口價76萬元,但卻在消費者簽訂認購書後要求再額外新增5萬元裝修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房地產公司提出漲價要求是對其原購房主合同的變更,消費者有權拒絕其漲價要求。

此外,房地產公司在消費者簽訂認購書時並未對條款進行說明和提醒。消費者購房最主要的需求是居住而商家僅允許其進行租賃經營,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主張該條款無效。

為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廣東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購房時應做到「六不要」:不要購買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不要輕易支付定(訂)金和簽訂預購協議;不要只交購房款而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二者必須同時進行;不要草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要仔細閱讀和理解《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以防合同欺詐;不要向售房單位交納除購房款以外的任何費用;不要接收未經過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且房屋交付使用時必須簽收《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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