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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年齡要降至14周歲,你贊成嗎?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範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徵求意見稿公布后,有些法界專家卻認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應當慎重。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教授認為,這在立法技術上是重大倒退,在法理上也缺乏基本的依據。貿然降低年齡適用行政拘留,是對長期堅持且為立法明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公然違背。

對此,網友們也是一片熱議。大多數網友對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表示贊成:不要以為是孩子就可以不承擔責任,用「反正沒事」的心態去犯錯誤。還有網友認為應降低到10歲。

反對降低年齡的網友認為,也許一輩子就這麼毀了,千萬要慎重!關鍵是思想教育。

更有網友表示,根據自己的初步了解,拘留對於某些孩子來說就像「鍍金」。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處理?

法律對於未成年人一直是持保護態度的,比如專門設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也並不嚴重,多以教育為主;嚴重的刑事問題,多也不會被判以死刑。

《刑法》則規定,未滿14周歲的,由法律擬製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八種罪行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而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未滿14周歲不承擔違法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相對負違法責任、已滿16周歲承擔違法責任但未滿18周歲的應當從輕或減輕違法責任。

可以說,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建立了與《刑法》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相互銜接的違法責任年齡制度。

近幾年,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也時常見諸報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三名在校學生,將一名國小教師李某殺害,三名嫌疑人中,當時年齡最大的13周歲6個月,最小的不滿12歲。據情況通報顯示,因3名嫌疑人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報送邵陽市工讀學校教育。

當地警方帶一人指認現場

再比如,2013年轟動全國的10歲女童摔嬰案,有網民甚至稱女童為「惡魔」,要求嚴懲。但最後警方卻不予立案,只因涉案女童年僅10歲,未達到國家法定的14歲的刑事責任年齡,在執行了民事賠償之後也就沒有然後了。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呈現逐漸上升的趨勢,尤其是去年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校園欺凌」問題,更是將青少年犯罪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

2016年2月2日,湖南臨武三中初一女生遭多名女同學毆打,辱罵。被打女生表示,打她的人是同班同學找來的,因嫉妒她「長得好看」,她已被這名女同學打罵多次。因雙方均未滿14周歲,雙方家庭達成調解意見。

2016年4月23日,河北新安一名女孩遭多名青少年毆打,並被逼迫下跪、甚至脫衣。旁邊還有很多人圍觀起鬨,並用手機拍照。涉事者年齡從13到16歲不等,其中2名施暴者被處行政拘留五日。其餘6人被批評教育。

2016年12月,深圳12歲少年疑因舉報收保護費被報復遭十幾名同學圍毆。事後,公安機關通報處理情況:對打人者楊某某、馮某某、劉某某等6人予以行政拘留處罰(因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執行行政拘留);彭某某、李某某等2人因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一份來自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在發生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中,14歲至16歲年齡段所佔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

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數據是,僅從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平均下降了2歲,由17.6歲降為15.7歲。

由此看來,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至14歲,也是有所依據和考量的。

隨著青少年犯罪逐漸增多和低齡化,追責年齡是否要摒棄的問題也成為了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十分關注的熱點問題。

沒有年齡限制,顯得對於青少年,尤其是對未成年人過於殘忍,對輕微違法的孩子也會帶來較大影響;但設定年齡限制吧,更會讓有些青少年犯罪「無法無天」,起不到真正的教育和杜絕再犯的作用。

2004年11月11日,4名未成年人因綁架人質索要150萬贖金,並在贖金到手前將人質殺害,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聽到法庭判決時,4少年竟然相視而笑,慶幸自己逃過死刑。

而如果是成年人犯案,根據《刑法》規定,綁架他人並且殺害他人的,處死刑。此案中,由於犯罪嫌疑人均為未成年人,則被免於死刑。

再來看,未成年人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是否算犯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六條表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不禁令人質疑,任何一個未成年人都可以強行與幼女發生性行為,並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江蘇省睢寧縣檢察院檢察官王威認為,首部刑法典頒布至今已近30年,未成年人身體發育明顯「早熟」。據初步測算,青少年發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繼續以14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顯然不合適了。」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曾在微博中表明了自己的觀點:「贊成。目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發,懲處乏力,違法成本低。

其實,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利益,從心理、生理等各個方面來講,也是可以和成年人犯罪的後果有所不同,尤其是輕微犯罪的青少年。但更重要的是,是否能夠真正起到震懾、教育,以防再犯的作用,否則給予未成年人的「保護」,則成了「危害 」。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沒有統一的定論,最低的是瑞士7周歲。那麼,在國外,未成年人犯罪是如何處理的呢?

香港:干預+矯正

在看國外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之前,我們先來看看香港是如何處理的。在香港,違法較輕的未成年人多數會被「警司警誡」,也就是警務人員口頭警誡。之後,會有「青少年保護組」、「轉介服務」、「家庭會議」等多種跨部門合作、跟進的輔導服務。這一整套方法,對未成年人輕微犯罪的心理和行為都進行了干預和矯正。

英國:刑責年齡最低10周歲

1993年,10歲的英國少年羅伯特在利物浦一家購物中心拐騙並虐殺了一名兩歲男童,被法院判處15年監禁,成為英國現代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法官認為,羅伯特將男童帶離大人身邊,搬起石頭砸他、踢他,直至將其虐待致死,又將屍體放在鐵軌上,製造事故假象,都顯示了足夠的惡意,其所犯罪行是「極度邪惡和野蠻的犯罪」。

年幼的羅伯特(資料圖)

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為10歲,蘇格蘭僅為8歲。

日本:刑責年齡16歲降到14歲

日本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點原本也是定在16周歲,但在1997年,神戶一名14歲的學生接連殘忍殺害了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促使日本國會在2000年將刑事責任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

美國:零容忍

美國對青少年犯罪大多是進行矯正,機構矯正+社區矯正,但是對於情節嚴重的,也是零容忍。當青少年犯的罪行跟成年人一樣的時候,法庭就會按照成年人犯罪起訴和量刑。

在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12歲少年,在與一6歲小女孩玩時,把其當作摔跤對象往院子地上摔,然後踩踏,導致小女孩死亡。最終陪審團對少年以一級謀殺論罪。佛州的一級謀殺罪最低的刑期是無期徒刑。後來當時的州長替小男孩求情也沒有成功。

解決未成年人犯罪,不應只有簡單的教育和寬恕,應該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矯正體系,引導他們自覺遠離犯罪,讓寬恕變得更加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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