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再婚夫妻來說,如何跟孩子相處是問題,因為其子女會包括再婚生子,一方已經有的子女等,萬一再婚夫妻離婚的話,這個孩子撫養費的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其實這個問題仍應按《婚姻法》上的相關規定處理。
再婚夫妻離婚的話,如果有繼子女,關於是否支付撫養費的問題,首先應該搞清楚撫養關係。
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繼父母子女關係形成的原因和特點不同,將繼父母子女關係分為三種形式:名分型、收養型、形成法律撫養關係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撫育關係。
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可以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用,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義務,此類繼父母子女關係為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這種形式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而言,其並沒有形成養父母養子女關係,而且也不具有扶養關係,只是因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2、收養型。
即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養該子女為其養子女,同時,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係,而不與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權利義務則隨之消滅。就收養型而言,繼父母子女之間已經按照《收養法》的規定,形成了養父母子女的關係,因此他們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適用《收養法》的規定。
3、形成法律扶養關係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母(父)共同生活時,繼母(父)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應視為形成了撫育關係.然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其既不是僅具有名分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又不是養父母子女關係,從傳統民法理論上看,很難界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現行《婚姻法》上並沒有規定繼父母對繼子女具有撫養的義務。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貫徹了「異姓不養」的原則,繼父母撫養繼子女實際履行的是一種道德義務。但一旦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不僅包括繼父母撫養了繼子女,也包括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就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即產生了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繼父母撫養繼子女、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和繼父母撫養了繼子女又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的,視為有扶養關係。
可是,上述理論的前提大部分是建立在夫妻關係一直維繫的情況下。假若夫妻雙方離婚,則另當別論。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擬制血親關係解除會隨之離婚而解除,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繼子的撫養費還是由其生父母承擔。也就是說再婚夫妻離婚的話,再婚生的孩子就需要承擔撫養費,繼子女的撫養尤其生父母承擔。再婚涉及的撫養費問題較為複雜,建議可以找個再婚子女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欄查找合適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