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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6000多萬股權竟被擅自轉讓 幕後黑手聲稱是「借」忘記還

裕源大通法定代表人孫玉靜

如果不是看到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源大通」)2017年6月30日發布的《裕源大通:2016年年度報告》,江艇、王曉忠等人不會知道,他們通過霍爾果斯市鴻基投資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鴻基投資」)持有的裕源大通股份早已被擅自轉讓,而轉讓款沒有回到鴻基投資,也沒有分給投資人。

裕源大通是一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掛牌交易的科技公司,2016年4月掛牌時,鴻基投資作為第二大發起人股東的持股數量為564.8454萬股,持股比例為7.91%,僅僅一年時間,鴻基投資作為第二大發起人股東的身份就喪失了。

事發后,數位投資人與裕源大通法定代表人孫玉靜當面對質,孫玉靜承認鴻基投資股份被轉讓,轉讓資金用於裕源大通償還貸款。

投資人的股權被擅自轉讓

據投資人反映,江艇等四十多位投資人在鴻基投資的投資總額高達6000多萬元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鴻基投資為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中恆昆泰(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恆昆泰」)為鴻基投資執行合伙人。

最初,江艇等投資人投資的企業為北京匯富創盈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匯富創盈」)。《北京匯富創盈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工商變更合同書》顯示,投資人於2015年4月20日前後籌資6000多萬元入伙匯富創盈,成為匯富創盈的有限合伙人。

投資人介紹,之後在裕源大通法定代表人孫玉靜的安排下,經過一系列的股權和債權轉受讓,最終江艇等投資人成為鴻基投資的有限合伙人。

「裕源大通、鴻基投資、匯富創盈、中恆昆泰均為孫玉靜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投資人的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韓帥律師表示,「實際上,受孫玉靜控制的關聯公司不止這四家,可能還包括北京和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合信沃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十餘家企業。工商登記資料顯示,這些企業的股東或執行合伙人存在重合現象。如匯富創盈的執行合伙人與鴻基投資的執行合伙人都是中恆昆泰。」

2016年4月,裕源大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掛牌交易,鴻基投資作為第二大發起人股東的持股數量為564.8454萬股,持股比例為7.91%。2017年6月30日,裕源大通發布的《裕源大通:2016年年度報告》顯示鴻基投資已不在報告期期末普通股前十名股東之列,然而,直到年報發布前,鴻基投資的投資人卻並不知曉鴻基投資對外轉讓所持裕源大通股權一事,也未收到股權轉讓款。

記者查詢《裕源大通:2016年年度報告》發現,公司第二大股東已經變更為杭州量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量通投資」)。

「借」股權結果忘了還

2017年7月下旬,幾位投資人找到裕源大通法定代表人孫玉靜,與其當面對質,並對交流過程進行了錄音。在錄音中,孫玉靜承認將鴻基投資的股權轉讓,轉讓款用於裕源大通償還銀行貸款。

孫玉靜解釋,2016年年底,裕源大通採用「明股實債」的方式,向量通投資借款,當時她本人的流通股沒有那麼多,負責操作的董秘就從各個有限合夥股東那裡「借」了一點股份,鴻基投資只是被「借」股份的股東之一。然後打算在自己的流通股解禁后,就把「借」來的股份還回去,但是後來她「忘了這件事兒了」。

按照孫玉靜的說法,具體操作鴻基投資股權轉讓事宜的是裕源大通的時任董秘,而代表鴻基投資配合這次轉讓行為的是其執行合伙人中恆昆泰委派的代表陳雷。

鴻基投資作為裕源大通在新三板掛牌后的第二大股東,其名下股份被轉讓,屬於影響企業發展及投資者決策的重大事項,應對外披露。但是,截至目前,裕源大通及其法定代表人孫玉靜一直未對外披露。

「這個事兒即使公司賠光了,我個人也會把錢還你們,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有些東西不是我有意的,我也希望你們諒解。」孫玉靜在錄音中承諾其本人及裕源大通對此事負責。但時至今日,孫玉靜未能返還投資款及賠償損失。

對於投資人反映的情況以及錄音的真實性,記者多次電話聯繫孫玉靜求證,孫玉靜先是表示了解情況后再答覆。隨後記者再次聯繫孫玉靜時,其明確表示拒絕接受採訪。關於錄音真實性問題,孫玉靜回復稱:「你可以公布一下錄音,看是不是我。」

根據孫玉靜的說法,具體操作鴻基投資股權轉讓事宜的分別是裕源大通的時任董秘和中恆昆泰委派的代表陳雷。

記者採訪裕源大通時任董秘張鐵鋒時,其先表示和律師商量一下再聯繫,隨後記者將採訪提綱發送至其指定郵箱,但截至發稿前仍未獲回復。

記者採訪中恆昆泰委派的代表陳雷時,其表示,現在已經不在中恆昆泰工作了。記者將採訪提綱發送其手機,截至發稿前也未獲回復。

律師稱已涉嫌多重法律責任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韓帥律師表示,孫玉靜、陳雷、中恆昆泰及裕源大通互相串通,擅自轉讓鴻基投資所持裕源大通股份,且股份轉讓款未返還給鴻基投資也未向鴻基投資投資人分配的行為,不但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已涉嫌刑事犯罪。

韓帥律師分析,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孫玉靜、時任鴻基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人陳雷、中恆昆泰及裕源大通,擅自轉讓鴻基投資所持裕源大通股份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鴻基投資投資人的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

而從刑事犯罪方面來講,擅自轉讓股權的相關人員還可能涉嫌三項罪名:一是私自挪用本應支付給鴻基投資的裕源大通股權轉讓款償還裕源大通債務或用於經營的行為,涉嫌挪用資金罪;二是通過設立匯富創盈等14家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以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為目的,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三是在設立匯富創盈等14家有限合夥企業時,通過誇大經營業績、虛構財務數據等形式,誘導投資人高價入股並將投資人的投資款佔為己有,涉嫌詐騙罪。(彭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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