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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宮」卻並非累犯,再審檢察建議讓被告人少判2個月

「我不是累犯!」儘管因為盜竊,已經第三次被法院判刑,但四川籍男子韓某認為,自己第三次盜竊的事法院判重了,因為他不能算是累犯。他的說法,站得住腳嗎?

今年4月,韓某將一紙申訴書交到了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收到申訴書後,該院立即啟動相關法律程序。

控申科檢察官在收到韓某的申訴后,經過調查取證得知,今年23歲的韓某,在2011年時確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元,同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後來,韓某又重操舊業,在2016年被甌海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同年5月23日刑滿釋放。今年4月,韓某再一次因為盜竊被甌海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了解到這一情況后,檢察官又對有關累犯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了詳細研讀。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這意味著,犯罪行為主體實施前罪與后罪時,都必須已滿18周歲。檢察官在對案件複查后認為,韓某雖有兩次犯罪前科,但第一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符合累犯規定的「除外」情形,第二次被判處拘役,不符合累犯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要求,因此兩次犯罪均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故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韓某繫纍犯並從重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

5月2日,該院以再審檢察建議的形式建議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8月9日,經法院開庭審理,更正了原判對韓某累犯的錯誤認定,韓某的刑期也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九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個月。(范躍紅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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