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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部監管小餐飲法規3月施行 涉及25萬經營主體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現場

2月21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國際在線四川頻道從會上獲悉,該《條例》歷時5年制定,是四川省針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監管的第一部法規,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將影響四川25萬餘經營主體。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共計八章,四十九條,分為總則、一般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食品攤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條例》對於規範食品安全監管行為,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傳承飲食文化、方便群眾生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創設小經營店概念

將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全部納入調整範圍

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種類繁多,從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不能出現食品個別業態監管於法無據的「真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對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概括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食品小作坊、攤販屬於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在這之外究竟還存在什麼業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中的這個「等」究竟應該如何理解。

《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探索性地創設了「食品小經營店」概念,規定「食品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包括兼營食品,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食品小經營店包涵了食雜店、小餐飲店及其他兼營食品的小型經營業態,囊括了有固定門店的所有小型食品經營業態。

加之《條例》第三條規定「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將流動攤販和有固定區域或者時段的攤販,一併納入調整範圍。四川省出台的《條例》,覆蓋了各類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是全國為數不多將多種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全部納入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與《食品安全法》共同構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解決了長期以來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監管於法無據的問題,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實現了監管無盲區。

釐清工作職責

著力搭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網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確立了社會共治原則。《條例》嚴格貫徹《食品安全法》要求,著力搭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網。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三小」食品安全負總責,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食品攤販進行登記,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信息統計與報告、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與各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村(居)民委員會要履行協助和報告義務。

釐清了部門職責。規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依照相關城市管理的規定對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行業自律。規定鼓勵「三小」通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鼓勵投訴、舉報。規定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查證屬實的舉報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及時發放。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確保舌尖上的安全

「三小」的低小散亂,是造成現行食品安全形勢嚴峻的主要原因之一。保證食品安全,必須強化對三小的事中事後監管。採用品種限制。《條例》第九條規定了「三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分別在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禁止生產經營的具體品種,明確「三小」生產經營「負面清單」,「三小」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品種限制要求。如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保健食品,小經營店、攤販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同時規定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

強化生產源頭管控。《條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託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超過三個月後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的首批食品,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還應當每年對其生產的食品至少檢驗一次,其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有標籤,並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標籤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創設了首次監督檢查制度。因《條例》對「三小」的准入設定為備案、登記,不要求進行現場核查。為保證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發放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備案證或者收到食品攤販登記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這一制度設計,在全國屬於首創,既充分順應了「弱化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時代要求,又通過制度的創新,避免因事中事後監管不及時、不主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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