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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變「霸王條款」,這個鍋誰背?

落英大學室友年在武漢開了一家文藝書吧,前不久書吧發生水患,場面相當慘烈。

事後發現是水管爆裂引起的,數千冊圖書被泡的稀爛,十多萬人民幣就這樣被大水沖跑了。

好在她有我這個神助攻室友,書吧裝修時我就多次提醒她,記得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

戲劇的是,事後保險公司竟然拒賠了,這不是打老娘臉嗎!

原來問題出在免責條款上:水管爆裂屬於除外責任。

因為室友是通過保險代理人購買的。

銷售推銷保險時,往往會把有利條款反覆說,把不利條款一筆帶過。

於是,水管爆裂屬於除外責任,就這樣被打馬虎眼了。

閨蜜也沒仔細看合同,稀里糊塗就買了保險(恕我直言,大多數人都這樣)。

《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於是落英帶著室友跑到保險公司據理力爭。

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對室友進行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按照《保險法》應該承擔理賠責任。

保險代理人也承認,當初的確提過免責條款這回事,但是沒有詳細說明。

好在保險公司「知錯能改」,最終還是按合同理賠。

所以咯,親人們不要怕,遇到保險公司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造成的理賠糾紛,勇敢捍衛起自己的權益。

據落英了解,這類糾紛保險公司往往處於不利地位,還是得為自己的不負責背鍋。

保險公司有兩方面義務:提示和明確說明。

提示不等於明確說明,那什麼是明確說明呢?

即對於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作出解釋說明。

回顧一個案例:

隔壁老王為名下的賓士,投保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輛保險,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等。

合同期內賓士著火受損,消防部門認定火災排除人為因素,但不排除線路故障和遺留火種等因素。

老王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免責條款包括「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最後法院出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為什麼呢?因為免責條款中的「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沒有進行明確說明。

比如什麼是自燃,判定自燃的依據是什麼,如果發生自燃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對老王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所以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理應賠償。

作者:落英小姐 來源:小白讀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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