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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視野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崔永東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文化中的核心內容,對法治建設起一種引領作用。它包括三個層面的價值觀,一是國家層面的價值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二是社會層面的價值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三是個人道德層面的價值觀:愛國、敬業、誠信、友善。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優秀傳統文化有著密切關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須立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牢固的核心價值觀,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拋棄傳統、丟掉根本,就等於割斷了自己的精神命脈。傳統道德是傳統文化的精華所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某些道德原則如「誠信」「和諧」「友善」等等與傳統道德一脈相承。

法治是核心價值觀的基礎和保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了建設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它要求形成五大體系,即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五大體系的形成須以立法為基礎,立法應當「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這充分強調了法治在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也就是說,法治是核心價值觀的基礎和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用法律來推動核心價值觀建設。立法應當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核心價值觀為指導的法律才能成為推進核心價值觀建設的有力保障。徒善不足以為政,核心價值觀如果沒有法律的力量作支撐,沒有立法、司法手段加以保障,它就只能停留在觀念層面,很難現實化。因此,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現過程,也就是從理念層面到法治實踐的轉化過程。

法治應當體現核心價值觀

法治自立法始。法治首先通過立法來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對「民主」價值觀的貫徹就是明證。《決定》指出:「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這反映了「民主」價值觀對立法領域的滲透。

法治應當體現「和諧」價值觀。孔子說:「和為貴。」儒家經典《中庸》稱「致中和」。說明和諧價值觀在傳統文化中佔有重要地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了的文化傳統,且具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它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政治和諧和經濟和諧等等。現代法治要求通過立法、司法、執法等途徑來貫徹「和諧」價值觀。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自由」「平等」「公正」也是要靠法治來體現、實現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要求人們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範圍,他就會喪失自由。因此,法治視野中的「自由」,既受法律保障,又受法律約束。

平等是指地位的平等、機會的均等以及受到公平的對待等等。從司法的角度看,公平的核心是平等,既包括案內平等,如當事人雙方之間地位的平等和權利的平等,還包括案外平等,即同樣案件同等對待。公正的核心是無私、中立,這是對居間裁判者的要求。平等、公正的價值觀除了通過立法加以貫徹外,還應當通過司法加以保障。《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個人道德層面的核心價值觀應當由法律加以規制

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是表裡關係。在歷史上,儒家傳統追求「禮法合一」,即追求法律與道德的統一性。荀子講「非禮無法」,即不符合儒家道德(禮)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他又稱禮為「法之樞要」,即禮是法律的根本或指導原則。後世儒家也將「三綱五常」之類的道德原則當成法律的指導原則。在西方,源遠流長的「自然法學」力主道德與法律的統一,要求用「自然法」即普遍道德原則作為立法的指導,由此「誠信」等道德原則被納入其立法之中,以至於在其各國民法中被當成「帝王條款」。

崇尚誠信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孔子說:「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誠信是做人的根本,是對人立身處世的一種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說,提倡誠通道德的優秀傳統文化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的文化基因,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方式。

當今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誠通道德納入其中,正是從優秀傳統文化中吸取了道德資源,這種道德資源也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固化,以達到道德和法律互相促進的目的。正如《決定》指出的:「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個人道德,如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等都應當由法律加以規制,因為道德是一種「軟約束」,法律才是一種「硬約束」,道德的落實僅靠軟約束是遠遠不夠的,還要靠硬約束的力量加以推進和保障。因此,將某些基本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納入立法是可取的,這樣才能保證其落到實處。這就是所謂「道德的法律化」問題,它是中外歷史上的一個普遍現象,其旨在將基本的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當然,今天推進道德的法律化應當注意合適的度,即不能將過高的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因為過高的道德義務是一般人難以做到的,否則就是強人所難,其結果是不利於道德與法治的進步。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基本道德加以法律化,將有助於「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從而實現道德與法律的互相支撐、互相促進。(檢察日報 崔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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