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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以上老人工作與單位構成勞動關係嗎?

原標題:60歲以上老人工作與單位構成勞動關係嗎?

張某的父親老張在某地下停車場負責停車收費工作,去年在上夜班時不幸離世。因父親在上班時間死亡,張某替父親向停車場提出工傷申請,停車場卻認為其與老張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於是,張某向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老張與停車場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

老張於2015年7月到該停車場工作,負責停車秩序並收費,約定工資1600元左右。工作期間,停車場沒有與老張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2016年2月25日晚上9點多,老張在上班期間被發現躺在停車場的地上,隨後同事報了警並撥打了120,老張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父親去世后,張某向停車場提出工傷申請,停車場卻認為沒有與老張簽訂勞動合同,且老張去世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0歲,所以不應按勞動關係處理,自己不負工傷賠償的義務。

庭審中,停車場否認老張為其提供勞動,對是否向老張發放工資或勞動報酬未做明確答覆。

橋西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停車場雖否認老張為其提供勞動,但對停車場是否向老張發放工資或勞動報酬未明確肯定或否定,經法院限期停車場核實,停車場仍對該問題未作出肯定或否定答覆,應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原告提供了老張的賬戶明細清單,顯示工資發放時間為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可以認定原告陳述的事實,老張自2015年7月至死亡前為停車場提供勞動。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老張到停車場處工作時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停車場在事實上未終止與老張的用工關係,故停車場與老張的用工關係不應認定為勞務關係,應認定為勞動關係。綜上,橋西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老張與停車場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上訴,二審終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終止。因此對於本身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老人來說,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應按民法規定按照勞務關係處理。但是在本案中,老張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停車場並未終止與老張的用工關係,仍留用老張繼續從事停車場管理工作,因此老張生前與停車場之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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