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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民生案件

1990年5月,娃哈哈廠向袁某頒發《榮譽證書》一份,寫明:「袁某同志為我廠兒童營養食品『娃哈哈』設計的產品整體包裝及商標圖案,深受廣大用戶和消費者的好評,特發此證,以資感謝!」。

袁某認為娃哈哈公司在營養液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娃哈哈標識,侵害了其著作權,遂訴至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娃哈哈公司停止侵害。

【裁判內容】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袁某的訴訟請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商標圖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娃哈哈公司涉案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保靈廠與袁某之間存在委託創作的關係,但雙方並未就該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前述行為雖然發生於著作權法制定以前,但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仍應受現行著作權法調整。袁某至少作為權利人之一,無論對於「娃哈哈」系列商標的基礎原創美術作品,還是在原創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娃哈哈」系列商標圖案均享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相應權利。

關於如何界定和解釋委託創作的目的範圍,按照文意解釋的方法,娃哈哈廠向袁某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於作品使用範圍已經進行了相應的擴展,袁某對該《榮譽證書》亦予以接受,故本案中對委託創作目的的解釋不能拘泥於最初的徵稿內容;結合歷史因素進行分析,考慮到涉案委託創作行為的時代背景,娃哈哈公司的企業發展階段等歷史狀況因素,並不能得出涉案徵集圖案僅限於娃哈哈營養液使用的明確意思表示;從交易習慣的角度解釋,娃哈哈公司及其前身通過大量的資金投入、長期的市場運作使得「娃哈哈」系列商標積累了良好的商譽,娃哈哈公司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在擴大經營規模的基礎上,推陳出新,繼續沿用承載良好商譽的原有系列商標,符合市場經營規律和商業交易習慣,亦能保障消費者對商品真實來源的知情權,並未逾越「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屬正當使用。該院遂於2016年12月12日裁定:駁回袁某的再審申請。

2.安碩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久靈筆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複製權、發行權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

【入選理由】

國內文具產業發展逐漸呈現品牌化、高端化、個性化的趨勢,與文具產品相關的文化創意類知識產權被侵害的情形時有發生,本案即屬於侵害知名鉛筆品牌「MARCO 馬克」的產品包裝知識產權而引發的糾紛。法院經比對認為,被訴侵權設計圖以平面和立體方式再現了「MARCO 馬克」設計圖中的獨創性表達成分,構成著作權侵權。同時,「MARCO 馬可」牌鉛筆外包裝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行業知名度,被訴侵權產品使用與之相近似的外包裝,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裁判對於引導文具產業尊重他人智力勞動成果,加強自主品牌建設,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案情介紹】

安碩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碩公司)、浙江久靈筆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靈公司)均為鉛筆生產廠家。安碩公司為作品名稱「產品外包裝-8000E」的設計圖作品的著作權人,該公司生產的「馬可牌木杆鉛筆」獲得了「制筆名牌產品」、上海名牌產品、輕工競爭力優勢品牌產品等榮譽,該公司註冊的「MARCO」、「MARCO 馬可」商標被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

2015年7月24日,安碩公司在貴州省遵義市公證購買了久靈公司生產的「飛雁FEI YAN JL-1800HB 高級書寫鉛筆」,認為該產品侵害了其公司產品外包裝設計著作權,構成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外包裝的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久靈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登報消除影響。

【裁判內容】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與安碩公司涉案作品相比雖在色彩過渡、個別圖案位置存在部分不同,但整體構圖、色彩選擇、矢量圖形等均與安碩公司作品中相應部分相同或近似,總體上屬於對安碩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再現」。久靈公司在該鉛筆產品外包裝上採用了與安碩公司8000E產品設計圖作品相近似的內容並進行銷售,構成侵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以印刷等方式將作品製作多份的複製權以及以出售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複製件的發行權。(二)安碩公司獲得的相關榮譽足以證明其生產的「MARCO 馬可」鉛筆為知名商品,安碩公司的「MARCO 馬可」牌8000E高級書寫鉛筆的外包裝具有顯著性,屬於知名商品特有的外包裝。被訴侵權產品整體外包裝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構成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因久靈公司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的外包裝與安碩公司「產品外包裝-8000E」作品構成近似,既侵害安碩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因安碩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久靈公司的行為對其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對其要求久靈公司登報消除影響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於2015年11月12日判決:久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25000元(包括合理費用)。

一審宣判后,久靈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久靈公司生產被訴侵權包裝盒並不構成對安碩公司產品設計圖的複製;2.久靈公司的涉案行為亦不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安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關於久靈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侵害了安碩公司的著作權。首先,通常而言,著作權人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需要證明其要求保護的對象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明確其權利基礎,而不必須明確其作品類型。因為很多情況下作品類型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對作品類型的判斷具有較高難度,要求權利人必須要明確其作品類型顯然過於苛求,而僅基於權利人對作品類型的判斷偏差即對其合法權利不予救濟亦明顯不公。其次,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依據著作權人主張的獨創性表達成分作出評判。本案的鉛筆包裝盒設計圖系兼具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產品的設計圖:一方面,該包裝盒設計圖由不同的直線、曲線、不規則線段所組合而成的結構輪廓圖,體現了設計圖的科技屬性和作者的實用功能創作目的,通過對結構輪廓圖進行裁剪、摺疊、粘合即可生產鉛筆包裝盒;另一方面,該設計圖就鉛筆、卷筆刀、漸變色方格、雲朵、爆炸圖等的圖案設計、色彩選擇,以及設計圖的整體構圖方面的獨創性表達,集中體現了作者所投入的智力性勞動,屬於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範疇。該鉛筆包裝盒設計圖中的實用功能部分和藝術美感部分相互結合,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設計圖作品,對該作品獨創性表達再現的過程即構成對該作品的複製。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著作權保護範圍的界定必須要結合作品的使用方式,產品設計圖係為生產產品所創作的設計圖紙,如果對兼具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產品的設計圖的保護範圍僅限於平面複製,而排除以產品為載體的立體複製行為,則意味著該類設計圖作品保護機制的落空。涉案設計圖的特殊類型決定了以平面或立體方式再現設計圖獨創性表達的行為,均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久靈公司在生產被訴侵權包裝盒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對設計圖進行平面複製,然後再折成立體形狀的包裝盒,其以平面和立體方式再現安碩公司設計圖獨創性表達的行為,均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侵害了安碩公司就該設計圖所享有的著作權。(二)關於久靈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安碩公司對其產品持續不斷進行宣傳與推廣,足以認定其生產的「MARCO 馬可」鉛筆為知名商品。通過對於安碩公司涉案設計圖獨創性的分析可知,其「MARCO 馬可」牌8000E高級書寫鉛筆的外包裝具有較強的顯著性,通過安碩公司的實際宣傳使用,該包裝已經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安碩公司8000E高級書寫鉛筆知名商品特有的外包裝。現久靈公司在相同的鉛筆產品上使用與安碩公司近似的鉛筆外包裝,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綜上,二審法院於2016年3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張某某與上海海洋大學、金華市浙星珍珠商貿有限公司發現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發現權是對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等作出的前所未有的闡釋而依法取得的權利。發現權保護的客體是科學發現,即對客觀存在的尚未揭示出來的自然現象、自然規律、事物性質的一種新認識。本案中,原告要求保護的系能夠產出純紫色珍珠的三角帆蚌,屬於動物新品種,但該三角帆蚌系人工培育而產生,故不屬於發現權保護的客體,不能以發現權為依據請求獲得保護。

【案情介紹】

張某某系金華職業技術學院的教授,其訴稱,自己從事淡水珍珠三角帆蚌的研究和培育近30年,在紫色蚌定向培育過程中,獲得了一個能夠產出純紫色珍珠的新品種,並命名為「紫皇后」。2013年,其向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申報該新品種時,獲知上海海洋大學已於2012年進行申報,因存在爭議,雙方均未被認定。2014年,上海海洋大學、金華市浙星珍珠商貿有限公司共同向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申報「申紫1號」三角帆蚌新品種,因張某某提出異議而未有最終結論。張某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為紫色蚌新品種的發現者,同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其對該新品種的發現權。

【裁判內容】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在庭審中明確其要求保護的新品種是三角帆蚌新品種「紫皇后」。基於三角帆蚌是淡水珍珠的當家品種,三角帆蚌無核珍珠的顏色天然保持黃、白、紫等基本色相雜合狀態,每種色相又包括很多深淺不同色度的現狀,張某某所在的金華威旺養殖公司廣泛收集了人工繁育的自然群體和江湖水系野生群體珍珠蚌,通過群體選育、家系選育等技術,選育出具有貝殼珍珠層為紫色的且性狀遺傳穩定、能夠產出純紫色珍珠的新品種,即張某某申報的「紫皇后」。可見,「紫皇后」並非一開始就在自然界存在,而是通過人工多代選育出來。因此,三角帆蚌新品種「紫皇后」不屬於發現權的客體。該院遂於2016年12月29日裁定:駁回張某某的起訴。

4.松岡機電()有限公司與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誌凝聚著企業的形象、信譽和競爭力,是企業經營成果和市場競爭優勢的集中體現。對於在特定市場範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註冊商標,應當給予與其知名度相適應的較強保護,以激勵市場競爭的優勝者,防止他人不正當地攀附其商業聲譽。本案所涉「雀友」商標系麻將機行業的知名品牌,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的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突出使用其「雀友」字型大小,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其使用現企業名稱,具有明顯主觀惡意,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被訴行為給予的否定性評價,彰顯了鼓勵正當競爭和凈化市場環境的價值導向,有助於推動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經濟的發展。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雀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曾擔任案外公司杭州海鑫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鑫公司則曾於1999年4月作為杭州松岡公司的特約經銷商,銷售「雀友」牌全自動麻將機。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雀友科技公司也曾作為浙江松岡公司的特約經銷商,銷售「雀友」牌全自動麻將機。2005年3月15日,浙江松岡公司致函解除與雀友科技公司的經銷關係,並通知該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雀友」註冊商標。同年3月18日胡斌表示確認。同年3月22日,松岡機電公司在《錢江晚報》上對其「雀友」商標權利予以明確聲明,並明確雀友科技公司的一切商業行為與其無關,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松岡機電公司就雀友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於2005年6月22日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遞交報告進行投訴。2013年8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文,認為雀友科技公司的企業名稱應予糾正,並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雀友科技公司送達了限期變更企業名稱的通知,並進行了後續催告。后該行政行為因程序不規範在行政訴訟中被撤銷。

松岡機電公司認為,雀友科技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雀友科技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於2015年12月24日判決: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錢江晚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松岡機電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一審宣判后,雀友科技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雀友科技公司的涉案被訴商標侵權形態包括在其展會展台上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歡迎您」、「浙江雀友科技榮譽出品」,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麻將機主機、桌面及底腳、外包裝、附屬物上使用「雀友科技製造」、「TRESUN 雀友科技」等字樣。此類標識所包含的「雀友」字型大小是最具可識別性的部分,亦是可代表雀友科技公司的有效指稱,應認定系對其企業字型大小的突出使用,屬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該產品的提供者與「雀友」系列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松岡機電公司存在特定聯繫,或是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關於雀友科技公司使用現有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由於松岡機電公司享有的主商標權利相對於雀友科技公司的企業名稱屬於在先權利。對於兩者存在的權利衝突,應秉承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原則加以評判。任何人登記註冊企業名稱,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和尊重在先權利的公平競爭規則,不得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不正當競爭的目的。若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字型大小予以登記註冊,即使規範使用仍足以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判決變更企業名稱。而判定雀友科技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可從涉案權利商標是否具有較高知名度、雀友科技公司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及其使用現有企業名稱是否足以誤導公眾,造成市場混淆等三方面予以考量。一、本案中,松岡機電公司與浙江松岡公司、杭州松岡公司之間,從實際控制人、股東組成,或是從相應的歷史沿革等方面考量,均存在經營的承繼、發展脈絡的相通、商譽和知名度的凝聚和傳承,可認定系關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涉案主商標陸續被行政機關評定為「杭州市著名商標」、「浙江省著名商標」及「馳名商標」,並有較多廣告宣傳及大量被媒體報道、獲得行政或司法保護的記錄,相關品牌產品的銷售範圍也覆蓋全國各地,為消費者所廣泛知悉,具備了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明顯作用。二、從浙江松岡公司致函解除經銷關係起,雀友科技公司應明確知曉其公司字型大小的使用已具有不正當性,應作合理避讓,應及時更改字型大小以避免與松岡機電公司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必要的衝突。但此後,雀友科技公司卻未作任何處理,反而一再更名,愈加突出「雀友」字型大小,並有經工商行政部門查處的向案外經營者大量提供標註有其企業名稱的包裝箱、控制盤、說明書等行為,綜合上述因素,可以認定雀友科技公司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惡意。三、商標所承載的商譽並不因商標轉讓而消滅,與權利商標相關的榮譽和知名度,均會構成權利商標價值的一部分,隨著商標所有權的移轉,轉由松岡機電公司承繼和享有。雀友科技公司使用現企業名稱,具有明顯主觀惡意,且該行為足以誤導公眾,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松岡機電公司的在先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及社會公眾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於雀友科技公司不論是否突出使用「雀友」字型大小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故應停止使用該字型大小。綜上,該院遂於2016年8月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寧波江北銘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寧波寧電南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作用主要是為商標註冊提供行政管理上的便利,儘管類似商品通常會處於同一類別,但該分類不能簡單替代類似商品的司法認定。本案二審法院在判斷商標侵權糾紛中的類似商品時,並未機械拘泥於上述區分表,而是充分發揮主動性,尊重市場實際和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考慮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實質性要素和商標實際使用的動態情況,最終認定被訴電子存錢罐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智能玩具構成類似商品,使得侵權人無法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規避法律制裁,有效遏制了攀附他人商譽的不誠信行為。

【裁判內容】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電子儲錢罐是一種能夠對放入的硬幣進行電子計數的存錢罐,蓋子上的按鈕僅具有扣減屏幕上顯示的硬幣金額的作用,並不具有娛樂功能;從包裝盒的說明上看,主要是用於汽車上的,且明確標明不是玩具。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存錢罐屬於2106(家庭日用及衛生器具)群,而銘瑞公司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智能玩具被列入2802(玩具)群,兩者不屬於類似商品;同時,也沒有足夠依據可認定兩者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範圍上存在重合,或根據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足以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由此,兩者不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不構成侵權。因此,一審法院於2015年11月18日判決:駁回銘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銘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分類,以及涉案被訴侵權商品的用途主要是用於存放零錢使用,並且適宜車載環境,從這個角度可歸屬於2106(家庭日用及衛生器具)群的存錢罐,而銘瑞公司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智能玩具被列入2802(玩具)群,兩者不屬於相同商品。至於兩者是否構成類似商品的判斷,不能機械、簡單地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依據或標準,而應當考慮實際要素,結合個案的情況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進行認定。儘管涉案電子儲錢罐的娛樂性相比其他智能玩具可能有所欠缺,但其除了實用性,不可否認在功能上亦具有一定的智能性,具有收集、處理並反饋信息的能力,應屬於智能存錢罐。涉案電子儲錢罐與其他玩具類智能儲錢罐的生產部門和銷售渠道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具有較高關聯性,同時,考慮到寧電公司申報出口的電子儲錢罐與銘瑞公司在先生產的杯子狀的電子儲錢罐相同,且其使用的「totes」標識與銘瑞公司在該商品及相關的橄欖球狀和糖果罐狀電子儲錢罐上使用的「totes」商標相同,銘瑞公司對涉案商標的實際使用事實,使其在電子儲錢罐商品上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商標顯著性。綜合上述因素,以該類商品的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出發,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存在特定聯繫,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該商品來自同一市場主體或有某種特定聯繫的市場主體,故認定涉案電子儲錢罐與智能玩具屬於類似商品。二審法院遂於2016年4月26日判決:寧電公司侵害了銘瑞公司「totes」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並酌定賠償數額為10萬元。

6.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龍游金錢櫃娛樂有限公司、龍游好樂迪健身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在品牌經濟時代,為實現商標權保護的最佳效果,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和強度應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以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本案中,「錢櫃」系列商標作為臆造性商標經過商標權人的長期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因該商標具有顯著識別性和較高知名度,故侵權人即使系將該商標添加前綴或後綴後作為字型大小進行使用,在被訴侵權標識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仍是該臆造性商標,故被訴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害。同時,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企業名稱經過工商登記的事實並不能成為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案情介紹】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於1986年在台灣設立,系第779781號「錢櫃CASH BOX」、第3214677號「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號「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4號「錢櫃」、第6744917號「CASH BOX錢櫃K·T·V」註冊商標的合法權利人。上述五項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均為第41類服務項目。2006年至2010年間,錢櫃公司陸續在《廣州日報》、《東方早報》、《武漢商報》、《正點》、《第一財經周刊》等報刊雜誌上刊登廣告,宣傳其「錢櫃」品牌。

錢櫃公司認為龍游金錢櫃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錢櫃公司)及龍游好樂迪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錢櫃」商標及與「錢櫃」系列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金錢櫃公司、好樂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錢櫃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第779781號「錢櫃CASH BOX」、第3214677號「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號「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4號「錢櫃」、第6744917號「CASH BOX錢櫃K·T·V」商標均在有效期內,錢櫃公司繫上述商標的合法權利人,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金錢櫃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的店外招牌、店內大廳及包廂設施、宣傳指示牌、點歌系統頁面、VIP會員卡等處以及在大眾點評網、美團網向公眾提供團購服務時均使用了「金錢櫃」字樣作為其服務標識,從而使其提供的服務為相關消費者所識別,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上述「金錢櫃」字樣與錢櫃公司「錢櫃」系列註冊商標進行對比,從字形、讀音上看,「金錢櫃」中所含「錢櫃」二字,與錢櫃公司「錢櫃」系列商標中的中文「錢櫃」、「錢櫃」完全相同。雖然金錢櫃公司使用的「金錢櫃」在「錢櫃」前加上前綴「金」字,但「錢櫃」二字具有顯著識別性,並非常用辭彙,根據普通消費者的辨識習慣,在「金錢櫃」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是「錢櫃」二字,故金錢櫃公司使用的「金錢櫃」標識與錢櫃公司系列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在文字、讀音等方面均相同,兩者構成近似。金錢櫃公司提供的系KTV服務,與錢櫃公司系列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屬於同類服務,且錢櫃公司通過境內外開設多家分店及廣泛宣傳,使其「錢櫃」系列商標在KTV等服務行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金錢櫃公司使用「金錢櫃」標識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錢櫃公司存在特定聯繫,產生混淆,已構成對錢櫃公司「錢櫃」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錢櫃公司早在1986年成立,並於1995年11月註冊了第779781號「錢櫃CASH BOX」商標,遠早於金錢櫃公司企業名稱登記的時間。后錢櫃公司又陸續註冊了其他涉案商標,經過其多年的經營與持續宣傳,「錢櫃」系列註冊商標及字型大小在KTV行業已享有廣泛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金錢櫃公司於2012年9月成立,其作為從事KTV行業的經營者,與錢櫃公司提供的服務項目相同,系同業競爭者。金錢櫃公司使用的「金錢櫃」字型大小與錢櫃公司的「錢櫃」字型大小構成近似,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錢櫃公司存在特定聯繫,故其構成對錢櫃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關於金錢櫃公司抗辯其企業名稱經過工商部門核准、在其經營場所使用「金錢櫃」字樣為合理使用企業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意見,該院認為,企業名稱權屬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但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其企業名稱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本案中錢櫃公司使用「錢櫃」字型大小在先,且該字型大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金錢櫃公司將與「錢櫃」字型大小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型大小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易使相關公眾構成混淆、誤認,顯屬不當,故上述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本案中,錢櫃公司為取證而消費支出的118元系由金錢櫃公司通過使用好樂迪公司名下的銀聯商務POS機進行收取、上述款項進入好樂迪公司名下賬戶等事實。好樂迪公司將其銀聯商務POS機出借給金錢櫃公司並用於收取其經營收入,結合在錢櫃公司取證時,金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某等事實來看,可以認定好樂迪公司幫助金錢櫃公司實施了侵害錢櫃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行為已構成對錢櫃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好樂迪公司對金錢櫃公司應賠償錢櫃公司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該院遂於2016年4月13日判決:金錢櫃公司、好樂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錢櫃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金錢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錢櫃」字樣的企業名稱;金錢櫃公司賠償錢櫃公司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好樂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與杭州河濱樂購生活購物有限公司、常州開古茶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龍井茶」位居十大名茶之首。由於特定的地域性自然因素和長期的地域性人文積累,「龍井茶」已與其產地、製作工藝等特定品質密切相連,故「龍井茶」被核准註冊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只有在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獲得批准的企業,才能在其茶葉包裝上使用「龍井茶」標誌。本案是全國首例「龍井茶」證明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認為,雖然被訴侵權產品上標註了「龍井茶」字樣,但並無證據證明涉案茶葉確實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並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故認定被訴使用行為侵害了「龍井茶」證明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商標侵權責任。本案裁判結果對於遏制濫用地理標識證明商標的侵權行為,維護「龍井茶」的金字招牌和消費者的知情權,具有積極意義。

【案情介紹】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以下簡稱農技中心)於2013年12月27日經核准轉讓,取得第5612284號「龍井茶Longjing Tea」地理標誌證明商標。2014年7月31日,農技中心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其委託代理人在位於杭州河濱樂購生活購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濱樂購公司)購得兩盒茶葉,購物小票載明所購物品為開古龍井,單價35元。經一審當庭啟封比對,封存物品為標有「樂購TESCO」超市購物袋1條及兩盒同款鐵盒包裝的茶葉。茶葉鐵盒正、背面圖案一致,均標有佔據平面約四分之一大小的「龍井茶」字樣,下方標有較小字體的「精選杭州開古茶葉基地」等字樣。茶葉鐵盒一邊側面有龍井茶及商品介紹,並稱商品來自「杭州著名茶產區」;另一邊側面標示原料產地:杭州開古茶葉基地,品名:龍井茶(分裝),配料:精選龍井綠茶,等級:特級,分裝產地:江蘇省常州市,標準代號:GB/T14456.2等信息。茶葉鐵盒的頂部標有「KAKOO開古」註冊商標標識;底部標有製造商常州開古茶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古公司)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浙江省農業廳經濟作物管理局於2012年1月17日准予杭州納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德公司)在龍井茶商品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龍井茶」證明商標, 2014年1月1日,納德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開古公司生產由其提供的龍井茶並同意開古公司分裝銷售,並聲明「如果發現開古公司從別處採購原料冒充我單位分裝銷售,本單位不負責任何法律責任同時取消合作。」納德公司與開古公司簽訂的《龍井茶購銷協議》約定,協議期內納德公司向開古公司不定期提供總數為1噸的龍井茶葉。開古公司提交的納德公司銷貨清單顯示2014年2月5日到2014年9月8日期間,開古公司向納德公司自提龍井茶共計2295斤,計貨款301155元;提交的增值稅發票顯示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6月17日期間納德公司開具價稅合計495563元的發票給開古公司,載明的貨物名稱為茶葉。但開古公司未提交支付貨款的憑證。

開古公司於2014年9月1日向農技中心提交的《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申請表》載明其龍井茶分裝原料來自新昌縣雙彩鄉大佛玉龍茶廠。一審庭審過程中,開古公司確認以下事實:被訴侵權商品由其生產,其通過上海地區銷售商聞鑒公司供貨給河濱樂購公司進行銷售;其只從納德公司採購過龍井茶,而未採購其他茶葉,提供的發票僅為雙方之間往來的部分發票;其在被訴侵權商品包裝上標稱的「杭州開古茶葉基地」即為納德公司生產基地;涉案茶葉鐵盒上的標準代號GB/T14456.2是綠茶標準。河濱樂購公司確認涉案茶葉由其銷售,但辯稱所售茶葉系從聞鑒公司進貨,並提交了2014年三方購銷協議及商品訂單、物流清單等佐證。

【裁判內容】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農技中心是涉案第5612284號「龍井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且該商標在有效期內,農技中心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不同,並非標示商品來源的標識,而是標示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標識。就本案而言,「龍井茶」註冊商標系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即系證明商品的種植地域範圍為杭州市西湖區(西湖風景名勝區)、蕭山區、濱江區、餘杭區、富陽市、臨安市、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紹興縣、新昌縣、嵊州市、諸暨市、上虞市、越城區、磐安縣、東陽市、天台縣等縣(市、區),產品按GB/T18650《地理標誌產品 龍井茶》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具有特定品質的標誌。農技中心作為涉案商標的註冊人,對於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應當允許。而且,其不能剝奪雖沒有向其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商品確產於上述龍井茶保護範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權利。但同時,對於其商品並非產於上述保護範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商品上標註該商標的,農技中心則有權禁止,並依法追究其侵害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本案中,開古公司生產的標有「龍井茶」字樣的鐵盒裝茶葉,將「龍井茶」在被訴侵權商品包裝上以突出方式標註,該使用行為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行為。「龍井茶」字樣與農技中心註冊商標「龍井茶」讀音、含義均相同,且與該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0類商品為同類商品。雖然開古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納德公司之間具有茶葉購銷關係,但即使納德公司確系取得農技中心許可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企業,開古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商品的茶葉來源於納德公司,且被訴侵權商品包裝上標註的標準代號GB/T14456.2亦表明該商品不符合龍井茶的國家標準,故開古公司不能證明被訴侵權商品符合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條件,農技中心有權禁止開古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龍井茶」標識,並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河濱樂購公司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亦構成對農技中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上,一審法院於2015年10月19日判決:開古公司立即停止生產行為,河濱樂購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行為;開古公司賠償農技中心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30000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駁回農技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開古公司如果能夠證明其生產銷售的茶葉確實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且具有GB/T18650《地理標誌產品 龍井茶》規定的品質特徵的,則可以正當使用上述證明商標中的地名。但開古公司提供的購銷協議、銷貨清單、增值稅發票等證據中記載的商品數量、單價、金額均無法相互印證。開古公司提交的檢測報告所涉樣品亦非本案被訴侵權商品。故根據現有證據,開古公司尚不足以證明其生產銷售的涉案茶葉確實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並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開古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茶葉商品包裝盒上標示「龍井茶」字樣的方式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生產銷售的茶葉系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並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故已侵害了農技中心對涉案證明商標的專用權。

開古公司上訴稱其早在2001年就開始使用「龍井茶」名稱進行商品交易,根據商標法在先使用權原則,開古公司有權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龍井茶」標誌。但開古公司並未對此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對開古公司的上述在先使用抗辯亦不予採信。二審法院據上於2016年3月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商標法關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立法保護旨在明確使用此類商標的商品必須具有主要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特定地理區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所決定的商品特定質量、信譽和其他特徵,從而防止該地理區域以外的商品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誤導相關公眾。二審法院關於開古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生產銷售的涉案茶葉確實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並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的認定並無不當,開古公司的涉案標示「龍井茶」字樣的行為已構成對第5612284號註冊證明商標的侵害。此外,開古公司有關其對「龍井茶」標識享有在先使用權的抗辯亦因得不到有效證據支持而不能成立。

關於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額是否恰當。原審法院鑒於侵權人的獲利和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且農技中心明確要求以法定賠償作為本案賠償計算方法,在綜合考慮了涉案註冊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開古公司的經營規模、銷售侵權商品的價格、實施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以及農技中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后,酌定賠償數額為130000元。上述判賠金額在原審法院合法的裁量許可權之內,體現了嚴格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政策,並無不當。綜上,該院於2016年10月10日裁定:駁回開古公司的再審申請。

8.吳某某與何某某、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在電子競技類遊戲行業,一些解說員因其對遊戲過程的精彩解說和解說視頻的製作發布,在廣大電競玩家中享有較高知名度。本案就涉及解說員在解說視頻中所使用的網名是否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問題。法院認為,作為《英雄聯盟》遊戲解說的「小漠」系具備一定市場知名度和個人識別度的藝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故應受到該法保護。上述認定將具備一定知名度和顯著性的「網名」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範圍,既使司法裁判與時俱進,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力打擊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了公平競爭的網路環境。

【案情介紹】

吳某某系電子競技類遊戲《英雄聯盟》(英文名:League of Legends,簡稱LOL)解說員,且為LOL國服第一系列視頻的創作兼製作人,網名:小漠。吳某某在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創建的淘寶網上開設了名為「小漠陽陽零食鋪」(域名:lolxiaochi.taobao.com)的淘寶店鋪,並通過在優酷網等發布的《英雄聯盟》競技解說視頻對上述淘寶店鋪進行宣傳推廣。何某某以「小漠陽陽零食店」為賣家開設了「小漠陽陽零食店鋪牛鋪認證明星店鋪」(域名:l0lxiaochi.taobao.com)的淘寶店鋪,以吳某某的肖像為賣家頭像,在店鋪首頁設置「LOL國服第一系列專業解說零食鋪」的標語,開展「滿98元送小漠簽名照」等活動。吳某某認為上述行為均存在主觀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淘寶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承擔連帶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43800元,並在淘寶網首頁賠禮道歉,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吳某某、何某某均屬於從事商品經營的經營者,存在商品經營上的競爭關係。吳某某作為遊戲《英雄聯盟》解說員,憑藉自身對電子競技類遊戲的理解和經驗,以「解說小漠」的藝名自行創作、製作LOL國服第一系列遊戲解說視頻,併發佈於優酷網等知名網路媒體。考慮到互聯網媒體輻射廣、受眾多,加上「解說小漠」視頻播放量逾5億、冬粉數近百萬的事實,可見該些解說視頻已為相關公眾廣泛關注。藝名「小漠」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具備一定的知名度和特定個人的識別度,可以認定為「姓名」。吳某某在淘寶網上開設與「小漠」相聯繫的「小漠陽陽零食鋪」的店鋪,將域名設置為與「LOL」相關聯的lolxiaochi.taobao.com,並在優酷網發布的解說視頻中放置店鋪域名鏈接,通過「小漠」、《英雄聯盟》與淘寶店鋪建立的該些聯繫,店鋪及其商品由於「小漠」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更容易為相關公眾所接受,從而引導其消費選擇。因此,作為《英雄聯盟》解說的藝名「小漠」及其形象已成為吳某某所開設的淘寶店鋪的品牌和主要宣傳手段,具備增加商業機會的功能,從而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何某某將淘寶會員名取名為「小漠陽陽零食店」並使用「小漠」頭像作為賣家頭像,開設名稱為「小漠陽陽零食店鋪牛鋪認證明星店鋪」的淘寶店鋪,並使用與吳某某店鋪十分近似的域名l0lxiaochi.taobao.com,在店鋪宣傳頁面中多處使用與「小漠」相關的宣傳字樣,在店鋪醒目位置宣傳「LOL國服第一系列專業解說零食鋪」,開展「實付滿98元送小漠東陽簽名照」活動,該些行為使消費者將其店鋪、商品與《英雄聯盟》以及作為《英雄聯盟》解說的「小漠」聯繫起來,誤認為是「小漠」開設的店鋪和銷售的商品。何某某的行為表明其明知作為《英雄聯盟》解說「小漠」的藝名及其知名度,但仍擅自使用「小漠」姓名和肖像,對店鋪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並利用「小漠」已經存在於相關公眾中的影響力,引導相關消費者購買其店鋪中的商品。此外,在消費者問及「搜索發現很多小漠的店,你們這是真是假?」時作「看銷量啊」等引人誤解的回答,主觀攀附惡意明顯。吳某某起訴后,何某某仍在店鋪名稱及店鋪宣傳中保留與「小漠」相關的字樣,不正當競爭的故意較為嚴重。該院遂於2016年8月26日判決:何某某立即停止對吳某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吳某某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萬元;駁回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內容】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洲際公司在被訴侵權網頁上使用了「門都網」文字,具體是指在「門都官方網」、「門都網」、「門都官網」的表述中使用了「門都網」文字。其中「網」字系對其實際利用互聯網技術提供文字、圖片等實現對信息傳輸、接收、共享的服務方式進行的說明,無特殊含義。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洲際公司對「門都」文字的使用,是否構成正當使用而成立侵權抗辯。

2009年,建築金屬結構協會授予永康市「門都」榮譽稱號,其後在永康市舉行的全國五金博覽會上鄭重向永康市政府授匾。永康市因其獨特的門產業區域經濟特性、超高的門產業品牌市場佔有率,享有獨一無二的「門都」榮譽,「門都」已與永康市這一縣級地名產生特定關聯,在五金建築行業,其具有唯一的地理位置指向性,系該領域人員約定俗成的稱謂及消費者的普遍認知。環訊公司作為涉案商標的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門都」文字。

本案中,一、洲際公司並未單獨使用「門都」文字,而是與「」固定聯結使用,系對「門都」的完整引用,另組合使用「官方」、「官」、「網」文字,且其使用的文字字體、大小、顏色一致,並無突出使用。洲際公司在網頁中使用「門都」,系對其產品產地作出的描述性說明,反映產品的特點,該行為不構成對環訊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二、自永康市被授予「門都」榮譽后,有多家採用「門都」作為名稱的相類似網站出現,洲際公司運營由建築金屬行業協會授權、由永康市科學技術協會主辦的具有一定官方公益性質的「門都網」,在知曉上述多家類似網站共存的情節后,強調自身官方背景,在網站名稱及相關簡介上均加標「官方」、「官」文字,意在與他人網站相區分,恰說明其並不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三、洲際公司在政府組織下主辦五金博覽會、大型記錄片開機等一系列大型宣傳活動,通過長期對「門都官方網」網站的管理呵護,建立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具有一定規模,已與網站建立較固定的一一對應關係。洲際公司使用「門都」文字的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系敘述性描述其網頁企業的地域來源,系對「門都」文字的正當使用,並不構成對環訊公司商標權的侵害。

10.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與溫州小金蛋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嚴格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要求法院切實降低權利人維權門檻、提高侵權人侵權代價。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大背景下,很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亦發生於網路銷售平台,網店中被訴侵權產品信息頁面所顯示的銷售數量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損害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之一。如果被告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及價格與網頁顯示的內容不一致,或者存在刷單、退貨等情形的,應當由被告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法院根據個案需要,也可以依當事人申請向網路平台調取與被訴侵權主體及產品相關的數據,使賠償數額的認定更符合客觀事實,努力確保權利人獲得充分的侵權救濟。在被告主觀惡意明顯的情況下,更應當注重發揮損害賠償的懲罰和震懾效果,徹底剝奪侵權行為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溫州小金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金蛋公司)成立於2012年3月30日,註冊資本為3萬元,天貓網站上的「小金蛋旗艦店」由其經營,被訴侵權商品亦為其生產。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情況如下:被訴侵權鞋1從2015年7月2日到2016年1月3日銷售總量為3450雙,其中聚划算中售價69元的有19雙,售價59元的有2595雙;被訴侵權鞋2從2015年7月12日到2016年6月19日銷售總量為160006雙,其中聚划算中售價69元的有3835雙,售價59元的有92895雙。被訴侵權鞋3從2015年7月2日到2016年1月3日銷售總量為310雙。

阿迪達斯公司認為小金蛋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帶有與涉案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鞋子,侵害其商標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金蛋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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