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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葯監總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當接受食品安全專業培訓不少於40學時(食品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提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企業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的情況,規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辦法(徵求意見稿)》。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按照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則,現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17年9月7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陸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3.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郵編10005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並在信封上註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將意見和建議傳真至:010-88330718。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辦法(徵求意見稿).doc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監督抽查考核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進一步提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企業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的情況,規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獲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以下簡稱為「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抽查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考核,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管理人員定義】 本辦法所稱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任用或者授權的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企業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負責人;

(二)企業內設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人員;

(三)企業內設的其他相關部門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員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人員職責】 企業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負責供貨商的管理;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並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並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控制制度;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食品安全專業知識的宣傳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管理人員的培訓與內部考核上崗】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食品安全專業培訓不少於40學時。

第六條【管理人員的配備】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規模和崗位要求,配備適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業內部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採購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檢驗部門的,各部門應當設立至少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設立專門部門的,承擔相應工作的人員應當作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隨機監督抽查考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七條【考核原則】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抽查考核,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公開公平、隨機高效原則。

第八條【職責範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抽查考核。

第九條【與其他工作結合】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抽查考核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監督抽查考核工作可以單獨組織進行,也可以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監督檢查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條【鼓勵條款】 鼓勵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監督抽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十一條 【考核方式】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考核可採取考試、材料審核等方式進行。

考試可以採取筆試(含通過微型計算機進行筆試)、面試、實際操作等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考核內容】 監督抽查考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企業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情況;

(二)食品企業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情況;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

(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五)食品安全基礎知識、相關技術及控制要求;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大綱題庫】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委託有關單位編製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

考試大綱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需要重點掌握、熟悉、了解的食品安全基礎知識、法律知識、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等知識。考試大綱應當向社會公布。

考試題庫應當包括足量供隨機抽取組成考試試卷的試題,試題的類型包括選擇、判斷、簡答等形式。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地方特色食品相關知識,對考試題庫進行擴充。

第十四條【建立信息系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委託有關單位建立監督抽查考核工作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為信息系統),實現考試大綱和題庫的動態更新,逐步推行網路考試等信息化考核方式,方便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接受考核,提聯考核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建立人員庫】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料庫,記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崗位職務、聯繫電話、從業年限、從業經歷(包括從業禁止情況)、考核情況等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料庫中的人員信息由企業負責動態更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更新資料庫中的人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

第十六條【企業報庫】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7月將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料庫中記錄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主動報送至所在地的縣、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縣、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企業報送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的,企業應當按要求報送信息。

第十七條【隨機考核】 縣、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至少完成一次對企業的抽查考核。

原則上,五年內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實現全覆蓋。

第十八條【考核通知】 負責監督抽查考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考核部門)根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發布考試的具體要求並確定監督抽查考核的企業。考核部門從被選中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料庫中隨機選擇部分人員作為監督抽查考核對象(以下簡稱考核對象)。

考核部門組織對企業集中考核的,考核部門應當提前將考核時間、考核地點、考核對象、考核方式、考核要求等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企業。

第十九條【材料審核】 對於採取材料審核方式進行考核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對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情況、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情況的材料,以及考核部門要求提供的與監督抽查考核有關的其他材料報送至考核部門。

考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考核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時限。

拒絕提供考核材料、不按照要求補正的,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條【考核方式】 考核以筆試為主要考核方式。因特殊原因採取面試、現場操作等方式進行考試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參加考試】 對於採取筆試方式進行考核的,企業應當按照考核部門的要求,組織考核對象攜帶身份證明等材料按照考核部門的要求參加考試。

除因不可抗力,缺席考試或者不遵守考場紀律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考試試題】 筆試試題由考核部門按照考核方案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三條【考核結果判定】 考核部門應當及時對考核材料進行審核或對考試情況組織閱卷評分。材料審核不符合要求或考試成績不合格的,監督抽查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考核部門同時進行材料審核和考試的,考試成績合格且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的,監督抽查考核結果為合格。

第二十四條【不合格再考】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考核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准予參加考核;整改仍不合格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停產整頓。

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申請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再受理補考申請。

第二十五條【結合進行的考核】 監督抽查考核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監督檢查等其他工作結合進行時,考核有關工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布考核結果】 考試結束后,考核部門應當在政務網站,或媒體、公告欄等媒介上及時公布考核結果。

監督抽查考核與監督檢查結合進行時,考核結果可以隨監督檢查結果一併公開。

監督抽查考核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結合進行時,考核結果可以參照監督檢查結果的公開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七條【信用記錄】 監督抽查考核結果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鼓勵合格人員】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任用或者授權考核成績優秀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事食品安全自查等企業內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考核不合格調崗】 經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但可以通過參加學習培訓主動申請參加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工作檢查】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不重複考核】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在一年內組織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重複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但是,考核不合格人員主動申請參加考試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考核要求】 採取考試方式進行監督抽查考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考核方案,根據信息系統生成的試卷題目進行考試。

未經本單位同意,監督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改、增減考試題目和考試時間。

第三十三條【公平公正考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隨機抽查考核工作,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四條【不得任用考核不合格人員】 企業不得任用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禁業人員管理】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從業限制人員的,在從業限制期間內不得參加相關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企業罰則】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聘用監督抽查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企業罰則】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抽查考核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將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其變化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罰則】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監督抽查考核過程中有作弊行為的,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視為考核不合格,並在公布考核結果時,明確標註為「考試作弊」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並計入其所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記錄。

第四十條【企業罰則】 企業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監督抽查考核過程中實施作弊的,或者組織有關人員替考的,視為考核不合格,並在公布考核結果時,明確標註為「考試作弊」,並計入該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記錄。

第四十一條【部門罰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抽查考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不得收費】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三條【各省制定具體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的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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