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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案例:給孩子,安全的校園、溫暖的家!

江蘇高院發布2017年度防治校園暴力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近年來,中國小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屢在網路曝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對這種發生在中國小校校園內外的暴力行為的防治,是維護中國小生人格尊嚴,促進中國小生身心健康成長的重要舉措,亦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會同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防治中國小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建立和完善了對防治工作落實主體責任,健全制度措施,實施教育懲戒和形成工作合力的防治體系。

在兒童節來臨之際,江蘇高院精選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案例,以校園內發生的暴力、性侵案件為主題,並包括部分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我們希望通過這些案例的公布,全社會都能夠高度關注中國小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治,重視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積極落實《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長護航。

1案情概要

案例一: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湯某某因瑣事與鄰班同學邱某某(2000年12月28日生)發生口角,繼而推搡,期間,湯某某曾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抵在邱某某脖子處。后邱某某不滿,要求鄰班同學幫忙喊人收拾湯某某,王某某遂電話邀約被害人劉某某(2000年9月9日生)放學后教訓湯某某。劉某某表示同意。當日下午四時許,劉某某等人先後來到學校並圍堵湯某某,劉某某向湯某某下腹部踹了一腳,湯某某遂右手持水果刀捅入劉某某右腹部,劉某某倒地后昏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鑒定,劉某某符合遭單刃銳器刺戳致腹主動脈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案發後,湯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湯某某的家人自願賠償被害方人民幣50萬元並獲得諒解。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湯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湯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湯某某的家人主動賠償了被害方的各項損失並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案例二:

被告人程某某(2000年7月2日出生)與被害人陳某某(歿年17周歲)均為某外國語學校高二學生,兩人因瑣事而關係不和。2016年10月15日7時10分左右,被告人進入教室門時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在雙方相互扭打過程中,被告人手持隨身攜帶的匕首戳傷被害人右頸部、左肩處等部位,致其頸部大量出血后死亡。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持單刃銳器刺破右頸總動脈致急性失血而死亡,其左眉、左肩、右手腕背側等部位亦有戳傷。

案發後,被告人積極對被害人實施了搶救措施,並主動要求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的父母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也願意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寬處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諒解,對被告人程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2017年2月21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陶某某(2001年9月24日生)在課間與同學玩耍時用粉筆頭砸中張某某(被害人,男,16周歲),兩人發生爭執繼而扭打。期間,陶某某從口袋掏出摺疊刀對張某某左胸部、左側胸背部等部位進行捅刺。經鑒定,張某某心包及右心室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陶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陶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陶某某持摺疊刀傷害他人重要部位,酌情從重處罰。依法判處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官評析

這三起案件雖發生在不同地區,但均為初、高中學生作案,均是典型的由校園欺凌、校園暴力引發的暴力案件。三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既是犯罪的實施者,同時也是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的加害者。

三案件的依法處理對於遏制校園暴力、維護校園安全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首先,青少年心智不成熟。中學生正值青春期,逆反心理較為嚴重,行事較為衝動,不能理性控制情緒,合理解決衝突。幾名被告人正值青春年少,逞一時之勇,斷送美好前程,給雙方家庭以沉重的打擊。其次,家長監管責任缺失。上述案例中,湯某某常年隨爺爺生活,父母在外地工作,臨近中考才辭工回家;陶某某父親正在監獄服刑,母親在外打工,其一直跟隨奶奶生活。孩子最好的教育是父母的陪伴,家長監管責任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再次,學校安全管理不到位。三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平時均有隨身帶刀到學校的表現,學校如能及時發現並制止,或許可以避免慘案發生。最後,生命教育、法制教育重視不足。對性格內向,崇尚武力,與同學相處氣量狹隘的未成年子女,有必要加以適當干預以防患於未然。學校、家庭、社會應當將生命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作為學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著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識,切實防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發生。

2案情概要

被告人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均系未成年女性)與被害人丁某均系某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其中劉某、李某與丁某系同班同學。劉某、李某因懷疑丁某說其壞話而產生不滿,2015年10月15日晚,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及其被糾集人員先後至丁某所在的教室、宿舍等地,採取將丁某按倒在地、用運動鞋毆打後背、用晾衣架、拖鞋、掃把等物品毆打丁某全身。致丁某頭皮血腫、右眼挫傷、軀幹部及四肢部多處挫傷。經鑒定,丁某頭部、面部損傷均構成輕微傷、軀幹部及四肢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案發後,劉某、李某、倪某、萬某的近親屬分別向丁某進行了賠償。丁某及其近親屬對劉某、李某、倪某、萬某表示了諒解。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當地司法局對劉某、李某、倪某、萬某進行了社會調查,了解到四人在校表現尚好,實施犯罪系一時衝動所為。庭審中,合議庭成員、檢察官、辯護人與劉某、李某、倪某、萬某的近親屬相互配合做教育工作,劉某、李某、倪某、萬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當庭表示悔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對丁某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並實施了傷害行為,致丁某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某、李某、倪某、萬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近親屬積極賠償丁某損失,取得諒解,依法對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均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李某、倪某、萬某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並結合學校、社區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萬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

法官評析

本案例系一起校園欺凌案件,劉某、李某、倪某、萬某正處於青春期,明辨是非及理性處理事情的能力較弱,缺乏法律意識。父母忙於生計,疏於對子女管教。通過法庭教育,四被告人均能認識到其行為給社會、家庭及被害人帶來的危害,並表示認罪、悔罪,重新做人。考慮到劉某、李某、倪某、萬某系在校學生,且平時表現尚好,學校、社區均願意接收,遂對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均適用了緩刑。判決生效后,法院通過為劉某、李某、倪某、萬某上親子心理課堂、帶領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到養老院做公益活動等方式,幫助劉某、李某、倪某、萬某認識錯誤,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

陸某、蔡某某強制侮辱婦女案,鄭某某等人故意傷害、強制侮辱婦女案,覃某某等人尋釁滋事案

案情概要

案例一:

2015年5月10日23時許,被告人陸某、蔡某某與被害人肖某(女,16歲)在酒吧飲酒時,因不滿肖某喝酒時離開,被告人陸某提議將被害人肖某找回並打一頓。后二被告人將被害人肖某強行拉到酒吧附近巷子,對被害人肖某實施扇耳光、按在地上踩頭等毆打行為,后經被告人陸某提議,二人一起強行扒掉被害人肖某衣褲,致使被害人肖某上身赤裸、下身僅剩內褲,並拉著被害人肖某的雙手不讓其遮擋隱私部位,該過程被多名群眾圍觀和拍攝照片、視頻,后相關照片、視頻被傳播至微信朋友圈和互聯網百度貼吧。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蔡某某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已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且系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兩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兩被告人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均予減輕處罰;兩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以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三年,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2014年底,被告人鄭某某(未成年少女)因生活瑣事對孫某某(女,17歲)懷恨在心。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鄭某某邀約楊某、萬某、封某等人將被害人孫某某先後帶至公園及賓館房間內,採取拳打腳踢、用包帶抽、用石頭和煙灰缸砸頭等手段對孫某某實施毆打,並脫光其衣服,拍攝裸照,剪頭髮,打火機燒頭髮,致孫某某全身多處受傷。后被告人楊某、封某、萬某將上述所拍部分照片上傳網路,導致該照片在互聯網迅速傳播,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經鑒定,被害人孫某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挫傷面積累計達表面積10%以上,為輕傷一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又以暴力手段強制侮辱婦女,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強制侮辱婦女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綜合全案從重、從輕情節分別判處鄭某某等人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三:

2016年3月18日下午,俞某(未滿16周歲,后被行政處罰)為泄憤,遂糾集被告人覃某某等10餘人(其中8人未滿16歲,后被行政處罰)在某商業街區門市內無故對被害人吳某(女,15周歲)實施毆打,致其受傷。后因害怕被害人傷情被其家人發現,遂於當晚以「養傷」為名將被害人吳某及與吳某同行的張某某(女,15周歲)一同帶至賓館看押。次日晚,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將被害人吳某、張某某帶至飯店就餐時,經俞某指使,被告人覃某某對被害人張某某以打耳光、砸蛋糕、潑啤酒、喂剩菜、扯頭髮等方式進行毆打、侮辱。后俞某等人繼續以養傷為名將被害人帶至賓館看押。帶至賓館后,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再次對被害人張某某實施毆打。期間,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害人吳某用手機拍攝另一被害人張某某被毆打的過程。直至3月21日下午,經俞某同意,被告人覃某某讓二名被害人自行離開。

后張某某被毆打的視頻幾經流傳,被傳至互聯網大量轉發,在新浪、騰訊等網站上均有轉載,並有大量跟帖,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經鑒定,二名被害人均屬輕微傷。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覃某某等人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上述事實及其它情節,以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官評析

上述三起案件不論被告人還是被害人均是16-18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年齡相仿的青少年之間發生的犯罪行為,其中第三起案例中有8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予刑事處罰。三起案例的起因均是瑣事產生矛盾,或是爭強好勝,或是逞一己私利,或是為了講義氣,對行為造成的後果在所不問,任由事態發展,這些行為方式也恰恰體現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夠成熟,在面對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用簡單的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問題,這也正是校園欺凌、校園暴力頻發的根本原因。同時隨著智能科技的發展,智能網路手機在校內外普及,讓犯罪行為及時曝光,雖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便利,但同時也造成了巨大的負面社會影響,將輿論的目光引向了校園暴力。

上述犯罪通過網路、視頻傳播,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同時給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二次傷害。從近幾年此類案件的處理來看,不乏部分地區、部分家長、老師認為校園暴力是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小問題,及時批評教育即可解決問題,故在強調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同時,過度的保護失足青少年反而適得其反,使其存在僥倖心理。有時必要而嚴厲的懲罰更能警醒那些迷途中的未成年人。希望通過對上述案件的處理,能對廣大青少年能起到一個警示、震懾的作用。同時也希望通過每個家庭、每個學校以及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及時制止有不良傾向苗頭的青少年,從源頭遏制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的發生,還校園一個寧靜的學習氛圍。

4案情概要

案例一:

被告人汪某某利用擔任某國小教師身份的便利。2015年6月上旬、中旬先後二次在其辦公室內採用親吻嘴部、撫摸隱私部位等方式對被害人湯某某(7歲)進行猥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某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汪某某實施犯罪時系在校教師,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依法應從嚴懲處,依法判處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例二:

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孫某在某國小任教,並擔任班導。在此期間,孫某於2016年3月至6月多次在學校教室內將手伸進女學生的衣服內撫摸隱私部位,對女學生進行猥褻。涉及被害人四人,均未滿十四周歲。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在公共場所當眾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孫某在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法官評析

教師猥褻學生的刑事案件雖屬極少數,但犯罪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學生終身。有尊師重教的古老優良傳統,家長和學生對教師懷有善良的崇敬和服從心情,如果教師利用人們發自內心的信賴,利用職務之便,猥褻未成年兒童,尤其令人不能容忍。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確保青少年的安全健康不僅關係到每個家庭的幸福,更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而校園生活是未成年人必經的階段,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安全防護教育是保護未成年校園兒童的重要途徑。教師群體作為未成年人校園生活的重要引導者,應具有基本的道德素養,明確肩負的重大責任,在授予知識的同時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斷完善自己,以一個人民教師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當一名教師出現了嚴重侵犯未成年兒童的行為時,應該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以禁止令的形式暫停其從業的資格,可以避免誘發被告人重新犯罪,有效地保障被害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對於未成年人和家長要加強法制教育,使學生和家長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保護青少年學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要根據不同年齡、年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認知接受能力,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敢於揭發性犯罪行為,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抵禦不法侵害、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5案情概要

被告人陸某某與被害人沈某某(女,案發時七周歲)家系鄰居。沈某某系農村留守兒童,其父母親長年在外打工,沈某某日常生活由其爺爺奶奶照顧。2016年8月29日下午,沈某某的爺爺奶奶到農田勞作,留沈某某一人在家看電視。被告人陸某某本因酒後口渴到沈某某家要水喝,后見沈某某一人在家,即產生姦淫邪念,將沈某某抱到床上,採用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行對沈某某實施了姦淫。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從重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評析

本案中,沈某某在被陸某某強姦時,因年小體弱無力反抗,但不斷吵鬧,並告訴陸某某說其爺爺奶奶很快就會回家,陸某某聽說后即離開現場。沈某某在看到陸某某出門后,即將房門反鎖,並用椅子抵住房門。后沈某某的爺爺回家,發現沈某某將房門反鎖,即問其原因,其將陸某某的行為告訴爺爺,后沈某某家人保留了相關的物證(擦拭的毛巾),又令陸某某寫下保證書後報警,致本案案發。

如何對留守兒童的權益進行最大可能的保護,始終是法院以及整個社會值得重視的問題。因為父母長期外出打工,使得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和保護、親情和關愛均出現缺失,而留守兒童本身的生理、心理健康也容易受到不良影響。本案的裁判,打擊了侵害兒童權益的不法行為,保護了農村留守兒童的人身權益。同時應當指出的是,本案中的被害人沈某某雖剛滿七周歲,但其行為表現較為成熟,自身保護意識較強;其家人保留證據、及時報警的行為也值得稱道。

6案情概要

被告人張某因與丈夫生活中發生矛盾,帶女兒張某某(2015年6月8日出生)至娘家生活。2016年5月25日、5月28日至6月1日間,被告人張某在其家中,因回想丈夫曾經對其實施毆打,產生壓抑及不滿情緒,多次用牙咬其女兒張某某的兩個大腿內外側、正面以及膝蓋、胳膊、腹部,用手打其女兒的雙腿、膝蓋等部位,致其女兒身體上述部位受傷。經鑒定,張某某的傷情已構成重傷二級。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並取得了其親屬的諒解。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評析

該案系雙重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張某在遭到丈夫家暴后未積極尋求解決途徑,卻將家暴后的壓抑遷怒於不滿一周歲的女兒身上,並導致被害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因該案涉及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涉及反家暴法和未成年權益保護法。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注重對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長的雙向保護,並對其丈夫講法析理,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其表示對被告人予以諒解,並請求對被告人判處緩刑。被害人已經出院治癒,亦需要媽媽的呵護。故該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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