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進行了多項內容的修正,居住證不再設有效期,流動人口需居住滿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可自願申領《雲南省居住證》。
修正內容
條例修正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四個大的方面:
(一)申領《雲南省居住證》由義務變為權利,即: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個人意願選擇是否申領《雲南省居住證》。
(二)申領《雲南省居住證》條件發生變化,即:流動人口需居住滿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可自願申領《雲南省居住證》。
(三)取消《雲南省居住證》有效期,即:《雲南省居住證》不再設有效期,持證人每年對證件進行一次簽注即可繼續使用。
(四)增加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和權益,即:可憑《雲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換(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個人因私出入境證件。
此外,本次修正還免去了持證人補領《雲南省居住證》所需繳納的工本費。
申領條件及證明材料
(一)居住滿半年
申領《雲南省居住證》,需在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已居住滿半年但未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憑居住情況輔助證明材料補辦暫住登記,暫住登記起始日期以證明材料記載日期為準。居住情況輔助證明材料包括:
1.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證明;
2.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憑證;
3.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4.加蓋人社部門勞動合同備案專用章的勞動合同;
5.工商營業執照(需為法定代表人);
6.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連續就讀證明材料。
(二)居住地址
申領《雲南省居住證》的居住地址以在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地址為準。補辦暫住登記的,應當提供以下居住地址證明材料之一:
1.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3.購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三)穩定就業
在居住地穩定就業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工商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
(四)穩定就讀
在居住地穩定就讀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學生證;
2.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證明材料。
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及便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管理有關社會事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四)申請保障性住房;
(五)獲得法律援助;
(六)免費享受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七)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享受公共就業指導服務;
(八)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評、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
(九)參加駕駛培訓並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十)辦理出入境證件;
(十一)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十二)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
此外,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可以進一步增加《雲南省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其他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內容。
領證方式
目前,流動人口需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相片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雲南省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