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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警察」來查房抓嫖,記住這些做法是錯誤的!

出門在外住酒店,有時會突然遭遇「警察」查房抓嫖,如果遇到此類情況,你知道該如何應對嗎?

當遇到人民警察盤查,該怎麼做?

在刑事案件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時,允許警察進行臨時性的人身控制,是警察執法權的重要內容。警察臨時人身控制權最常見和最重要的是盤查、留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根據該規定,公安對違法嫌疑人有臨時限制人身控制的權力,而且行使盤問、留置權要求並不高,這也是警察發現違法行為或預防違法行為發生的重要方式。遇到暴力抵抗的結果必然只會增大警察對違法嫌疑人的懷疑,受到更嚴厲的人身控制,這時無論你有多高的學歷、多麼能言善辯,都須服從警察的現場控制,然後根據要求如實回答民警提問,提供身份證明材料,配合民警執法。

督促民警規範執法是公民的權利,但配合民警執法也是公民的義務,只有對規則都有相同的理解,涉事者和旁觀者才能在相同的語境中對話,才不會出現謠言和中傷。遇到民警執法,尊重警察並遵守警察現場指令才是公民該有的素養。

場景1

小明去一足浴店正常消費,沒有參與任何性交易,突然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破門而入,自稱警察,說此店涉嫌賣淫,要將店內所有人帶走調查……小明應該怎麼辦?

錯誤做法:侍機逃跑。如果對方是警察,逃跑意味著警察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制服」小明,這樣小明的精神、肉體上都可能受到極大創傷。

錯誤做法:偷錄視頻、打電話給家人或報警,要求查驗對方身份。如果此店是犯罪現場,便衣不用出示拘留證,可以現場執法(口頭傳喚)。傳喚時會搜身,也會沒收小明的手機。而且,法律沒有給公民核查警察證真偽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如果小明不配合,就是妨礙公務了。

正確做法:警察執法的第一件事就是表明身份。如果是便衣,小明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警察證,如果小明身在可能是犯罪現場的足浴店,配合是最好的做法。如果小明不反抗,而警察還對小明動手,警察的行為就違法了,屬於刑訊。如果認為對方身份可疑,小明可以高聲呼救,要求他人(如圍觀群眾)報警。

解釋:法律規定,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第一控制,第二搜身,暫扣通訊設施,如果小明拿手機報警或聯繫他人是不被允許的。但他人可以報警。

場景2

其他條件不變,小明確實參與了性交易。

錯誤做法:拒捕、逃跑。拒捕是不明智的選擇。根據刑訴法,如果警察發現小明在犯罪現場,有任何犯罪行為(賣淫嫖娼屬於違法),正在進行或剛完成,不用任何法律手續,可以把小明帶去派出所或公安局。而嫖娼最多十五天拘留。

錯誤做法:想辦法賄賂警察,尋求私了。

正確做法:去派出所,不要接受半路給錢調解。辦案區都有24小時監控(錄音錄像)。小明的基本人權是有保障的,有權利喝水、吃飯、睡覺等,不用擔心被刑訊逼供。

提醒: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及時索要處罰文書!

很多人感覺嫖娼被抓挺丟人,不好意思向行政機關索要相關法律文書,如因嫖娼被處罰,要及時索要行政處罰通知書,如不服行政處罰,可以進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來維權。

場景3

場景3:酒店房間里,有自稱警察突然敲門。

錯誤做法:無論小明是否在進行性交易,不開門都是錯的。因為不開門構成妨礙公務,可被治安拘留。

正確做法:致電酒店,並要求警察叫上酒店職員作見證人,再開門。通常酒店和警方合作比較密切,這樣也可避免不必要的誤會。確定酒店方有人陪同該警察,則在對方出示證件后(通過貓眼辨認)開門接受問詢。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舉報,通常警察是不會主動查房的。

至於旅館房間這樣被認定為公共場所的地方,在警方看來「正是進行『黃、賭、毒』等違法行為的高危地點」。為阻止賣淫嫖娼,公安部門可以例行查房,但是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能無中生有,不能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深更半夜反覆查房,將旅客作為犯罪嫌疑人拘傳,更不能僅僅因為沒有結婚證,就對旅客擅自傳喚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提醒:如何正確辨別真假警察?

全國各地曾發生多起冒充警察抓嫖進行敲詐的案例,在遇警察查房時一定要認真進行辨識,一般極力說服當事人私了,花錢消災的,基本都是假冒警察來進行詐騙的。

警察查房抓嫖可能出現兩種情形:一是身穿警服進行執法,警服必須有警銜、警號、胸徽、臂章4種警用標誌。其中任一標誌不符合警察配置,都說明著裝人不是警察。

另一種就是便衣警察: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六條: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所以,在遇到便衣警察查房時不要害怕,請讓對方出示警官證。

場景4

場景4:在其他公共場合,比如馬路上,遭遇警察盤問。

正確做法:在公共場合遇到警察盤問時,應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並配合警察的盤問、檢查。千萬不要別跑!!如果警察走向你,跟你講話,不論你覺得你有事兒沒事兒都別跑,你一跑,你的可疑度就高了,造成誤會的幾率也就大大提高了。

P.s.以上情況適用於內地依照法律和規定進行的執法,非正規情況除外。

小知識鏈接:捷運站或火車站警察檢查身份證是否合法?可以拒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正)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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