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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平訴百度侵害著作權案,全被駁回鼓勵侵權盜版,寫萬言書上訴

【陳平(陳文伍)訴百度公司侵害著作權系列第3案(3909號案),已遞交上訴狀, 正式提起上訴 】(原創)

陳平訴百度侵害著作權案,法院全部駁回鼓勵百度侵權盜版,原告寫萬言書上訴

2017年7月22日,陳平(陳文伍)訴百度侵害著作權系列第3案(3909號案),昨天已正式分別北京知知產權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遞交 【上訴狀】 ,提起上訴。

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平,男,漢族,1982年 ……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十街10號百度大廈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上訴人因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人著作權提出的民事訴訟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909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2017)京0108民初3909號民事判決書;2、因侵犯上訴人的著作權人身權,判令被上訴人在侵權的手機百度網和百度手機客戶端上(首頁一周以上),百度網站(首頁一天),百度新浪官方微博上,並在《新京報》、《新聞出版廣電報》、《青年報》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3、依法認定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的著作權人身權之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 發行權、複製權等;4、因侵犯著作權,故訴求判令被上訴人支付稿酬並賠償原告直接和間接損失為(以下作品的訴訟請求均為公證日2015年2月5日之前的侵權行為):《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合法書名為《80後作家訪談錄Ⅱ》《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包括百度知道的頁面作品,《50后怎麼與80后打交道》等)69000元;《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合法書名為《80後作家訪談錄Ⅱ》《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包括百度知道的頁面作品,以下相同)138000元,;《新概念作品十年精txt全集下載》(合法書名為叢書《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選》)22400元;《男版txt全集下載》(合法書名為叢書《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選》)36750元;《90后獲獎作家中學校園佳作小說txt全集免費下載》(合法書名為《90后獲獎作家中學校園佳作》)36750元;侵犯以上涉案作品,應賠償和支付稿酬共計302900元人民幣(2015年2月5日取證之前的索賠和支付稿酬訴求);為調查、取證、訴訟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公證費、通訊網路費、材料費,維權成本,維權期間的生活費、飲食費、及其它開支等合理費用9100元人民幣;上訴人因訴百度公司侵害著作權系列案一審均拖延時間長,維權成本高,公證訴訟費用多,已無力繼續全額預交上訴費。正在籌款,暫時只能承擔預繳主張上訴人自己部分的賠償、支付稿酬和合理開支,共計 元人民幣;5、請求暫緩或減免上訴人未能籌集預交的部分上訴費。如不能支持,就請求暫時中止其餘部分賠付訴訟請求,等籌齊訴費后再追加,或允許另案上訴。

6、《民事訴訟法》未明確款項賠償的支付日期為原告索賠的日期,還是判決書生效的日期,原告認為應當以原告索賠(公正日或者立案日)的日期為支付款項賠付的日期,訴訟期間亦應當支付利息。

7、訴訟費用為合理開支,一審的全部訴訟費用,和本案上訴費用全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包括上訴人請求減免或暫緩預交的上訴費,未能籌集預繳中止的部分預交上訴費等)。

8、原審法官和審判程序多次違反《法官法》、《民事訴訟法》,未能依法障證原告的訴訟權和辯護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允許上訴人恢復和追加證據和訴求。

事實:被上訴人原告陳平是《80後作家訪談錄Ⅱ》(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出版),《八〇後作家訪談錄》(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9年出版),《90后獲獎作家中學校園佳作》,叢書《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選》(分男版小說典藏和女版小說典藏兩冊)等圖書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2014年至2015年,原告固定證據證明被告曾在其經營的手機百度網、百度知道、百度雲等客戶端和移動端中,通過移動端(手機閱讀、客戶端/APP)網路,非法向公眾提供上述作品的手機閱讀、下載、訂購的商業服務。多年前,原告曾發現《80後作家訪談錄Ⅱ》、《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巨文化和文化巨人的個性特徵》、叢書《錦瑟年華》、叢書《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選》、《夢裡有誰的夢》等多部作品被百度文庫侵權盜版,遂於2011年3月31日發起並在博客、聯合早報網、鳳凰網等上面公布《100餘民間作家致百度文庫的公開信》,要求百度文庫停止侵權盜版、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等。被告均以刪除了事,不回復,不支付稿酬,更不賠償。根據2014年2月14日的公證書,被告又一次侵犯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中部分節選作品的著作權,於2016年2月2日起訴至法院,8月2日已經判其構成侵權。2015年2月5日,2015年4月27日,又分別對其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被告屢犯不改,反覆侵權,情節嚴重,請求法院從重判處!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原告從未授權被告修改、節選、發表、傳播以上涉案作品,被告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改變作品、節取、刪節、割裂、篡改、發表、傳播涉案作品,並且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離線閱讀服務的行為系侵權盜版行為,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人身權之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複製權等,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給原告造成名譽受損和巨大損失。上訴理由和依據如下:第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屬於枉法裁判。原判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一),駁回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一),明文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彙編、傳播作品的行為等都屬於侵權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使用、複製、發行、傳播、改變作品、篡改其作品等行為都屬於侵權行為。百度沒有提供過任何一份涉案作品許可授權證據。原判記載2016年9月19日,在百度知道中查找,已無公證書中顯示的涉案問題及答案的頁面;2017年3月14日,輸入公證書中顯示的網盤地址,已查找不到相關文檔。原判認為「原告未遞交證據證明其曾就涉案侵權行為發送過有效的權利通知」, 原告2011年就公開發表過 《100餘民間作家致百度文庫的公開信》,百度文庫負責人在接受《商業價值》雜誌(2011年6月)採訪時有談到「公開信」及內容。在發表「公開信」之前上訴人也按照百度提供的方式投訴過,但是沒有被處理。上訴人於2016年2月2日在海淀法院起訴,8月2日判決,難道法院傳票和判決書,都不屬於發出「有效的權利通知」嗎?再說了,「避風港原則」也避不了《著作權法》賦予的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國家工商信息查詢結果,百度公司在2016年4月27日之前,是沒有在網路上和手機端上傳、傳播、發行和出版圖書內容的權利的,傳播和出版圖書內容,不在百度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屬於非法經營。因此,百度公司在其平台上發表、發行、傳播上訴人的多部涉案作品,並且對上訴人圖書作品進行節取、刪節、改變作品、割裂、歪曲、篡改的行為,屬於惡意侵權盜版行為。第二:原審判決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雖認定了被上訴人侵犯著作權人身權之署名權、修改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但是不判賠償和公開賠禮道歉。否決了被上訴人侵犯著作權人身權之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發行權、複製權等。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被告侵害本人的著作權人身權之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複製權等權益。(1)、侵害作品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本人有權決定在什麼地方發表,什麼時候發表,如何發表,也有權決定拒絕在某些地方發表。百度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侵害本人作品發表權。(2)、 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涉案圖書由封面、作者署名、作者簡介、版權頁、目錄、序、正文內容、後記等構成的完整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刪除、或者篡改其中任何一部分,均為侵權行為。被節選、篡改后的殘缺的作品,往往成為廢品破爛,甚至有時候一字之差天差地別。百度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發表傳播篡改、顛倒順序、割裂、節選和刪節后的作品,所有涉案作品封面、作者署名、作者簡介、版權頁、目錄、序、正文內容、後記等均嚴重不完整,侵害了本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3)、侵害作品修改權:百度公司發表傳播節選和改變后的涉案作品,甚至打亂章節順序,隨意節取、刪節、割裂、歪曲、篡改涉案作品,把大部分涉案圖書的名稱也修改了,把完整的作品修改得面目全非,侵害作品修改權。特別是在侵權盜版的作品《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中,加入了廣告連接「飛盧小說網b.faloo.com 」等內容。侵權盜版的作品《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的開頭,竟然是隨意割取了《80後作家訪談錄Ⅱ》中的一篇作品的尾巴。(4)、侵害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百度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向公眾提供複製傳播銷售篡改、節選和刪節后的涉案作品,系侵害發行權。(5)、侵害作品複製權:被告百度公司在互聯網和客戶端上,複製傳播銷售原告不予認可的涉案作品,系侵害作品複製權。

第三:原判違反了《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規定,訴求「賠禮道歉」被駁回。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均明文規定承擔侵權責任需「賠禮道歉」。但本人訴求被上訴人百度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被違法駁回。

第四:原判存在大量事實描述錯誤,選擇性描述事實,事實描述不清,有意誤導裁判。

原判在記載公證書內容時稱 「 『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Ⅱ》txt全集下載』等搜索結果即網友的答案鏈接。點擊搜索結果可在『百度知道』頁面中查看作品部分內容預覽。點擊預覽頁面中的作品鏈接」。 所謂的「即網友的答案鏈接」 和「預覽」均為無中生有,公證書相關內容里根本就沒有這些用詞。浙江省寧波市永欣公證處第2836公證書原文內容:「在上述第一步的搜索結果頁面中點擊『 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進入該頁面,顯示『2012-10-22』 『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小說附件已上傳到百度網盤,點擊免費下載: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 大小214.11K 已通過百度安全檢測,放心下載』等信息,瀏覽該頁面並實時列印該頁面,列印結果見附件第3頁。然後將其下載、保存到網盤內后,打開該作品進行瀏覽;」 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第2687號公證書原文內容「點擊名為『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打開相應頁面后瀏覽該頁面,隨後點擊名為『點擊下載』的圖標,隨後點擊『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打開新頁面並對頁面內容進行瀏覽」。第一、關於「網友」和「網友的答案」:原判稱 「網友的答案鏈接」, 百度公司至今並未提供所有涉案作品的任何一部作品的上傳者信息、身份和證據,原判法官是憑什麼確定是網友的答案,也就是說作品答案是網友上傳的,而不是百度公司自己上傳,百度公司網路系統上傳,或者百度公司員工自己上傳,或者是百度公司雇傭他人或雇傭其它公司上傳作品的。在沒有直接身份證據的情況下,是不能排除百度自己「穿著馬甲」,也不能排除百度自己或者其它公司的「網路水軍系統操作」。網友的答案,也就是說,作品是網友上傳,這是一個已經包含判斷性質的用詞,而不是中性的描述性用詞。 第二、關於「鏈接」:什麼叫「鏈接」?上訴人認為,鏈接就是把網址發布在網頁上,也就是網頁中的網址就是鏈接,正常人一眼就能看出「鏈接」。上訴人根本沒有看到有網址的所謂「鏈接」。 上訴人查證了公證視頻內容,至少有兩種點擊均可直接打開閱讀作品內容,並且閱讀作品內容的頁面有百度的網址,一種是點擊頁面中「點擊下載(有一個向下的箭頭)」 ,另外一種是點擊頁面中「txt圖片,或者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第2種看起來,有點像網民俗稱的「超鏈接」, 但是上訴人認為「超鏈接」一般看不到第三方的網址,與「鏈接」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鏈接」包含第三方信息,點擊後為第三方提供,「鏈接」是有判斷性質的用詞,而不是一般的中性的描述性的用詞。上訴人認為,這兩種打開閱讀的方式,都是一般下載圖書和軟體的模式,並且可以直接閱讀作品,所以是直接的侵權行為。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百度如果想證明內容不是百度上傳的,那麼打開的「鏈接」的網址就不是百度的網址。第三、關於「預覽」:「預覽」一般用以描述紙質圖書銷售網站提供的對圖書的介紹,偶而會有極少的內容,包括上訴人在內也認為「預覽」內容主要是對圖書的介紹,不屬於侵權行為, 「預覽」是一個已經包含判斷性質的用詞,而不是一般的中性的描述性的用詞。第四,還有,原判在以上記載之後稱「即網友的網盤」等大量記載內容,都有意偽裝成公證書內容,混淆視聽,試圖顛倒黑白。另外,百度知道、百度雲和百度網盤,都是百度公司的,而不是網友的。作為傳播平台,無論如何百度都負有直接責任。如果百度公司把責任推給網友還情有可原,但是海淀法院和法官如果試圖把責任推給不明身份的所謂「網友」,甚至著作權人,那就打破了天平。

原判在記載公證書內容關於其它涉案作品《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新概念作品十年精txt全集下載》《男版txt全集下載》、《90后獲獎作家中學校園佳作小說txt全集免費下載》時也無中生有地錯誤地誤導性使用「網友的答案」、「鏈接」和「預覽」「即網友的網盤」, 第2687號公證書和第2836公證書分別以不同的文字客觀公正地記載相關事實和內容,與海淀法院和法官的記載截然不同,上訴人的辯護意見同上。連公證員都知道事實要如實記載要客觀公正,每個案子都要做法庭調查的法官,這樣睜眼睛說瞎話,不實地記載,能作出依法和公正的判決嗎?

原判在記載原告的主張時稱「百度公司直接提供作品,構成直接侵權」。上訴人沒有說過「直接提供作品」。 上訴人認為,是否直接提供作品,需要查證百度公司的後台數據,並查證上傳者信息、身份、IP、工作和證據,以確定上傳者的身份。但無論上傳者是不是百度,上訴人認為所有涉案作品均在百度平台上直接發表、傳播,可以在百度平台上直接閱讀、下載、離線、存儲,並且閱讀頁面上是百度網址,手機閱讀上有上傳時間和文件大小的信息等與電腦端相對應,說明作品上傳和保存於公開的網路與網頁上,並非來源或轉載第三方網路平台,上訴人因此認為百度構成直接侵權。(第11頁)

原判將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錯誤地描述為「被告通過網路電腦端發表」 (第2頁), 事實上是「手機端」, 「手機端」和「電腦端」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侵權行為。

原判稱 「合同生效日期為2010年5月17日」, 錯誤地將「協議」描述為「合同」,事實上《圖書出版合同》的生效日期為2010年3月31日,而「補充協議」的生效日期才是2010年5月17日。

原判稱「原告還提交了網頁列印件三頁,顯示金瑞鋒博客於2009年12月5日發表了一篇關於《<80後作家訪談錄Ⅱ>出版》的文章,以證明其上述陳述。」 (第5頁)此句描述有兩個錯誤。事實上列印件的三頁是兩篇博客作品,而不是一篇,發表日期和題目都不同,另一篇2009年8月30日發表。所謂的 『以證明其上述陳述』是無中生有,列印件三頁怎麼可能證明5本圖書的授權書問題,本人已經多次明確,版權歸屬已由著作權法、出版合同和版權頁所確認。已經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提供給出版單位,並且經過出版社和新聞出版局版權審核併發放書號。事實上,是因為法官在連續3 個案子中已經多次反覆質問原告「編著和出版《80後作家訪談錄Ⅱ》和《八〇後作家訪談錄》是否經過被訪者同意和授權?」,原告只能被動提供列印件三頁,以證明原告在2009年與被訪者之間是有溝通的,有把出版情況告訴被訪者金瑞鋒。原判不僅描述錯誤,更是有意曲解和歪曲上訴人原意。

原判稱「上述文章瀏覽及下載均為免費」。免費不等於就不是商業行為,百度自己很少生產內容,內容主要來自廣大的著作權人和知識產權人,但百度依靠巨大流量和點擊量,竟價、展示廣告,成為最賺錢的公司之一。百度網站以及作品頁面存在大量廣告,在頁面上展示廣告就有廣告收入。關於靠點擊量收費,上訴人已經遞交過一張證據,併當庭提示過。(第9頁)

原判在記載原告主張時稱「但表示本案公證書中並未統計word字數」 (第10頁)。 公證書中有對所有涉案作品進行統計word字數,上訴人在書面材料《原告的主張、依據、標準及明細》也有紀錄,關於本案也未說過這樣的話。

事實描述不清:

原判稱「《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共160千字」,事實上這是圖書版面字數。原判稱「其中載明字數250千字」,事實上這是word字數。(都在第3頁)

原判稱「原告稱,涉案5本圖書中,《80後作家訪談錄Ⅱ》和《八〇後作家訪談錄》主要是由其撰寫,另外的圖書中大部分是他人寫的。」原審法官問我所有涉案作品都是我自己寫的嗎,我說《80後作家訪談錄Ⅱ》和《八〇後作家訪談錄》主要是我寫的,其它幾本圖書主要是我編的。原告的主要意思是「其它幾本圖書主要是我編的」,原判卻有意改變上訴人原意,曲解誤導描述為「另外的圖書中大部分是他人寫的」。上訴人為自己的合法權利辯護,法官卻選擇性迴避上訴人的合法權利。(第5頁)

提供的票據為(2017)京0108民初3909號和3450號兩個案件一起遞交的票據,票據數額超過兩個案件主張的數額19100元,不能全放在3909號案。

第五:原判事實和理由認定錯誤。原判認為「鑒於百度公司網站是展示的文章內容中包含涉案圖書的名稱、圖書作者署名及部分目錄、點評、簡介,且其中所選作者及文章順序與相應圖書一致,可見相應文章系以展示涉案圖書的部分內容為目的」 上訴人認為「展示」屬於錯誤描述,百度公司並非在介紹推廣圖書,沒有介紹圖書的文字,連封面都沒有上傳,而是直接上傳、發表、傳播作品內容,給公眾提供下載、儲存和離線閱讀等服務。因為上傳者沒有完整的內容,所以只能夠上傳部分。原判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侵權人對涉案作品進行了歪曲、篡改」。對作品內容多次進行割裂穿插,都牛頭不對馬嘴了,不屬於歪曲、篡改?《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txt全集下載》的開頭,隨意割取了《80後作家訪談錄Ⅱ》中的一篇作品的尾巴,不屬於歪曲、篡改?在作品內容中中間插入題目,還不屬於歪曲、篡改?在作品內容中插入了一段上千字的盜版內容,還不屬於歪曲、篡改作品?在作品內容中加入廣告連接「飛盧小說網b.faloo.com」等內容,還不屬於歪曲、篡改嗎?等等。第七:未按《著作權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等法律法規判決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根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九條使用者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每千字300元)分別計算報酬。第十四條:在數字或者網路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付酬。被上訴人百度公司同時存在以下需要加倍賠償和支付稿酬的行為:此次訴訟主張的賠償和支付稿酬為公證時間2015年2月5日之前的賠付金額,之後的侵權盜版行為另案訴訟主張。(1):侵權盜版作品,以實際使用的圖書版面字數為賠償標準。圖書《八〇後作家訪談錄》。舉例說明:《最青春:新概念90後作品選(女版)》word字數12.6萬字,圖書版面字數25萬字(版權頁字數),我訴百度(2016)京0108民初30278號案,這本書全書使用,圖書版面字數就是版權頁顯示的字數,算都不用算。如果只是使用了部分,就需要按照使用的比例來計算了。原告認為,圖書的版面字數(包括版面圖片、版面設計、排板間隙、排板空間、特殊符號等版面字數),而word字數不能包括以及計算以上的版面字數。計算公式:實際使用的圖書版面字數=圖書版權頁字數÷圖書使用的word總字數×實際使用的word字數。(另:圖書版面字數約為word字數的1.5至2倍。)(2):信息網路授權一般以一年為一個授權期限,侵權行為持續超過一年的 ,為多個侵權期限,賠償和支付稿酬應以每年(按年限計,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為一個計算單位。因多數作品,被連續侵權一至兩年以上,故以每年為一個計算周期,加倍計算賠償和支付稿酬的數額。(3):百度公司同時擁有十個以上內容一致的域名,每一個域名均為獨立的侵權行為,多個域名應加倍賠償和支付稿酬。(4):侵犯著作權人身權和著作權財產權中的多種權益,必須加倍賠付。(5):《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和《80後作家訪談錄Ⅱ》為原告耗費時間和心血最多的兩部書,並且影響最大,《80後作家訪談錄》和《80後作家訪談錄Ⅱ》 均登入 《現代文學史》 (朱棟霖、吳義勤等主編,教育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教育部「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等多個版本均有。另《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和《80後作家訪談錄Ⅱ》被《中華讀書報》、《新聞出版報》、人民網、新華網等媒體報道推薦,被權威學術雜誌《社會科學》《學術月刊》《文學自由談》等上的論文引用。故賠償和支付稿酬的標準從高計算。(6):盜版比侵權性質惡劣,對作者的傷害也更大。應當加倍賠付。(7):電腦(PC)端與手機移動端為兩種不同的侵權行為,電腦端需賠償和支付稿酬,手機端亦應賠償和支付稿酬。(8):百度公司反覆和多次侵權,情節嚴重,應予加倍賠償。以上內容在本人提交的《原告的主張、依據、標準及明細》、《庭審意見》等中表述過。原判認為信息網路授權以一年為一個授權期限,缺乏法律依據為由駁回。著作權財產權授權使用,當然是以時間為期限的,包括著作權的出版權(所有合法出版合同都有年限)授權使用,都是以時間為期限的。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在去世之後50年內享有。不論是生前死後,著作權的授權使用都以時間為期限的。特別是在信息網路傳播中的著作權授權使用,時間和期限更為關鍵。上訴人就算在訴訟請求的陪禮道歉中,都明確規定了時間期限。原判未對以上著作權人提出的涉及的各種不同的、或者行為類似但是性質不同的獨立的侵權行為進行認定。根據法律法規,每一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均需分別賠償和支付稿酬。原判於法不合,於理不通,應予糾正。如按以上依據和標準完整地計算賠償和支付稿酬的數額,被上訴人百度公司需賠償和支付稿酬在一千萬元左右,上訴人已經是以最底要求索賠了。第八:訴訟費用為合理費用,根據法律法規,應當由侵權方足額承擔。

訴訟費用為合理開支,一審的全部訴訟費用,和本案上訴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第九: 調查、取證、維權、訴訟開支和合理費用,應當足額賠償。

為調查、取證、訴訟而產生的公證費、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網路費、材料費,維權成本,維權期間的生活費、飲食費,及其它開支等合理費用,上訴人已先後遞交了足額的發票和收據,有理有據,依法依規應當足額賠償。

第十:因原審法院法官在上訴人依法多次要求複製案卷,特別是庭審筆錄,均未給複製。上訴人記憶力差,聽力也不好,案件複雜材料多,質證開庭時忙於準備,對法官和被告的說法大部分沒有聽清楚,甚至沒有聽到。故對很多問題,事實、理由,辯護意見,等,需要查證庭審筆錄后,再提出。

第十一:原審法官和審判程序多次違反《法官法》、《民事訴訟法》,未能依法保證原告的訴訟權和辯護權。比如:原告不同意將3909號和3450號案合併審理,但仍然繼續合併審理。7月25日休庭后就未正式續庭。開庭后對原告新遞交的系列證據,沒有專門安排質證。法官非要我兩個不相關的案件判決書一起簽,還必須先簽「送達回執」和「宣判筆錄」,說不一起簽就不給判決書。等等。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再次質證開庭,不建議使用訊問的方式。原告多次提出索回公證書、發票、報紙、圖書等原件,證據3月份就已經開庭質證過了,法院有複印件,因證據材料多,基本上只帶了一份原件。因此,沒有原件,不僅影響上訴人寫上述狀,並且對上訴人的上訴訴訟請求,難以計算和確定。上訴人請求貴院,二審庭審時允許上訴人重新進行計算、確定和主張並允許上訴人恢復和追加訴求。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存在大量事實描述錯誤,選擇性描述事實,有意誤導裁判,法律適用明顯錯誤。原審審判法官和程序多次違法辦案,未能依法保證上訴人的訴訟權和辯護權。所以原審判決書是需要撤銷的判決。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並依法支持上訴人所有訴求,望裁如所請。

此致

敬禮上訴人:陳平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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