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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為什麼是隨手互動,不是集英社嗎?

原標題:等等,為什麼是隨手互動,不是集英社嗎?

《海賊王》(ONE PIECE)是日本漫畫家尾田榮一郎於1997年在《少年Jump》上開始連載的少年漫畫,1999年10月20日動畫版在富士電視台首播。這個貫穿20年的IP擁有大批的冬粉,也意味著《海賊王》容易成為山寨的重災區,相信很多玩家不止一次在安卓或者iOS平台上看到標榜著「XX海賊王」字樣的手游。

《火影忍者》《死神》以及《海賊王》被稱為三大「民工漫」(褒義,指熱門長篇動漫),如今前兩作已經完結,而《海賊王》依然持續更新且人氣不減

既然提到《海賊王》,就不得不提到《航海王》。《航海王》是版權方集英社將《海賊王》引入大陸地區時的官方譯名,集英社早在2007年7月4日就在申請註冊了「航海王 ONE PIECE」的各類商標,當時他們忘了順便註冊一下「海賊王」,直到2013年才想起來——事實上,《航海王》這個名字始終不被冬粉和廠商待見,大家也更樂意繼續叫它《海賊王》。

今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對外發布了一則侵犯商標權的案例:北京樂匯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兩款手游《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因為涉嫌侵犯「海賊王」商標而被罰款29370330.99元,為工商局提供線索的是北京隨手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海淀分局的行政執法公告

隨手互動手中握有「海賊王」9類(計算機遊戲軟體、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體)、28類(遊戲器具、遊戲機)以及42類(計算機軟體設計、網站服務)的商標權。簡單地說,就是隨手互動在遊戲領域裡擁有「海賊王」商標最重要的3個商標類別,市面上只要含有「海賊王」名稱的遊戲基本上都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利。

有趣的是,這家公司是在2007年8月24日申請的「海賊王」商標,就在集英社申請「航海王 ONE PIECE」商標的不到兩個月之後。集英社在2013年「突然醒悟」,意識到「海賊王」商標的重要性,但已然回天乏術,集英社此後嘗試申請的「海賊王」商標都被工商局駁回。

這裡涉及到一個法律知識——對於商標搶注的問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商標會有3個月的初審公告期,在這3個月內包括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對商標提出異議。也就是說,你只有3個月的時間對商標提出商標異議,過期就會被認為無異議。集英社由於這樣的疏忽,只能眼巴巴看著手握「海賊王」商標的隨手互動維權侵權遊戲。看來,公司定期對自身利益相關的商標進行檢索排查非常重要。

集英社這回吃了「文化」的虧

這個故事橫看豎看都帶著一股「淡淡的憂傷」,不過這件被稱為「北京市首個處罰互聯網領域侵權」的大案,還是起到了一些積極的作用,它警示了山寨盜版團體一個事實:工商處罰的金額是沒有上限的。在本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里寫著:

「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就近銀行(非稅收入代理收繳銀行:北京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的所有工商罰沒由於屬於行政處罰,最終將全部上繳國庫,並不會落入隨手互動公司手中。隨手互動如果想要進一步得到侵權的賠償,需要向民事法庭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為何隨手互動公司不直接將侵權方告到法院,而是要從工商局的查處入手呢?觸樂請教了相關的法律人士,法律人士認為,在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其實是非常困難的,一些正當的訴訟請求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但如果先行讓行政機關來做出侵權認定,那麼再提起訴訟就簡單多了。

在本次事件中,海淀工商局就是通過調查措施取得了合作協議、對賬單、發票等證據材料,認定了違法經營的金額,這些證據材料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是很難取得的。

當然,隨手互動也可以基於各種理由選擇不提起訴訟。關於這個案件的後續發展,觸樂還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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