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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經濟系列解讀三 | 加快推動分享經濟稅制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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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發改委等8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對如何推動和規範分享經濟發展做出戰略性部署,也對社會各界存在的各種困惑和爭議給出了頂層設計。

信息通信研究院作為分享經濟相關政策文件制定的主要支撐單位,在分享經濟研究領域開展了大量工作。為使業界深入了解分享經濟的新形勢及未來發展趨勢,信息通信研究院發表了系列解讀文章,以下是系列解讀文章第三篇,敬請閱讀。

當前,分享經濟在呈現爆髮式增長,但其顛覆式創新所帶來的稅收制度挑戰仍然困擾著分享經濟的發展壯大之路。本月初,八部委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提出研究完善適合分享經濟特點的稅收政策,為完善分享經濟稅收支持,以便充分發揮分享經濟拉動內需、擴大就業、促進閑置資源流動作用指明了方向。

(一)規範分享經濟稅收政策是踐行包容發展的內在要求

現行的稅收政策並不能完全適應分享經濟的發展,存在部分領域適用稅率較高、平台企業的增值稅無法實現應抵盡抵等一系列問題,不利於分享經濟企業的發展,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對不適應的稅收政策進行調整。此外,由於分享經濟具有跨行業、跨地域特點,很多在線交易的類別和所得的定性難以劃分,對分享行為征哪種稅仍未有定論,增加了平台企業的稅務遵從風險。

(二)規範分享經濟稅收政策是實現合法發展的內在要求

依法納稅是一個公民或一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也是其獲得合法地位的重要來源。從融資訴求來看,一些希望獲得資本市場認可或尋求上市的企業需要解決稅務方面的潛在風險。經營訴求來看,Airbnb已經與美國、荷蘭、法國等全球各國275個各級政府簽訂了稅收協議,通過代收代繳稅款減輕地方政府稅務工作負擔,主動換取平台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

(三)規範分享經濟稅收政策是確保稅收公平的內在要求

分享經濟對傳統行業摧枯拉朽式的顛覆已經在全球範圍內遭到了不同層面的抵制。其中,由分享經濟不用納稅所引發的不公平競爭問題成為傳統行業經營者反覆抨擊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在分享經濟發展迅猛,對傳統行業衝擊較大的領域,比如出行和住宿等,儘快明確稅收政策,推動分享經濟平台企業和資源提供者依法納稅,已經成為化解各方矛盾,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的關鍵環節。

(四)規範分享經濟稅收政策是保障國家稅源的內在要求

當前,分享經濟正在迅速向各領域拓展,規模也快速增長,巨大的稅源正在形成。國家信息中心的數據顯示,2016年分享經濟市場規模達34520億元,且未來5 年仍將保持40%左右的增速。可以看出,分享經濟存在著巨大的市場空間。此外,由於稅制規定的缺失,以互聯網為依託的新經濟模式正在成為某些交易避稅的新手段,造成稅收損失。對分享經濟進行依法徵稅,將其納入徵稅範圍,有利於保障稅源,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一)分享經濟增值稅無法實現應抵盡抵

分享平台大部分為不佔有資源的輕資產企業,主要資源來自外部,平台獲取的實際收入為按比例抽取的服務費(傭金)或供需雙方的交易差額,而由於大部分資源提供者是不具備開票資質的自然人或事業單位,如運滿滿平台上的貨運服務分享者多為普通貨車司機、易科學平台的科研儀器提供者很多為高校,導致平台無法對支付給資源提供者的資金進行進項抵扣,大大加重了平台的納稅負擔。目前,部分平台為了鼓勵大家在平台上分享和交易,主動承擔了這部分稅收成本。

(二)部分資源提供者的適用稅率偏高

當前對於職業化的個人資源提供者,並未明確是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按照個體工商戶享受小微企業的免稅優惠,如廳客平台上的自由撰稿人目前自行申報納稅,資源提供者主要適用現行稅法中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稅負相對較高,降低了資源提供者的積極性。隨著分享平台逐步拓展,越來越多的職業化分享者出現,從兼職威客轉為專職,如果「一刀切」,全部按照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顯然並不合理。

(三)分享經濟遭遇稅收管轄矛盾

分享經濟打破了物理空間的限制,分享平台、交易的買方、賣方三者可能分屬不同地區,徵稅機關進行稅收管轄的相關規定難以直接投射和適用,增大了稅源屬地的確認難度,也為地方政府確認責任主體帶來困難。如平台在上海開展的服務,由於平台是在天津註冊的,因此該商業行為屬於天津稅務部門的管轄範圍,與消費地上海無關。基於此,部分地方政府為了便於對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同時便於管控稅源,要求分享平台在當地開設分公司,大大增加了平台企業的經營成本,滴滴出行、小藍腳踏車等都存在此問題。

(一)分享經濟的納稅主體不確定

對分享經濟而言,支付平台、分享平台和資源供給者都是納稅主體,但目前針對各主體承擔具體納稅義務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此外,但目前並沒有針對分享經濟模式下納稅主體的具體規定。現行稅法主要依託納稅義務人進行稅務登記進行稅源查證,而分享經濟通過互聯網大大降低了交易門檻。根據工商總局2010年第49號令,自然人只要向互聯網平台申報其真實身份,就可以開展網上經營,無需到相應的交通、房產等管理部門進行備案,也無需進行稅務登記,這意味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傳統的渠道查詢稅務來源。

(二)分享經濟的納稅標準不明確

新型分享經濟交易範圍從有形的房屋、車輛、物品拓展到無形的資金、時間、技能、經驗等,分享形式包括出租使用權、置換所有權、提供服務等多種形式。分享經濟的多樣性、交叉性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按照現行稅法對分享經濟收益進行準確的稅種、稅率等認定和劃分。如小豬短租平台上的房屋短租、「在行」平台上的知識分享,目前均未明確其相應稅種和納稅標準。

(三)分享經濟納稅稽查難度較大

的分享經濟主要通過互聯網形成的虛擬交易平台進行資源分享交易,在虛擬環境下交易價格的認證受到限制,各種票據、憑證多以電子形式存儲在伺服器中,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給稅額稽查帶來巨大障礙。此外,當前很多融合領域的分享行為並未明確具體經濟性質,因此沒有全國統一的票據規範。如滴滴、神州專車、易到用車等提供類似的網約車服務,但平台開具的發票內容多種多樣,包括約車服務費、旅行服務費、勞務費、服務費甚至旅遊費等。交易憑證的不規範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稅制創新是規範分享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社會各界應以《意見》明確提出「研究完善適合分享經濟特點的稅收征管措施」為契機,加快推動分享經濟稅制創新,在推動分享經濟合法化發展的同時,適當降低平台企業和分享者稅負成本,鼓勵更多分享者通過平台開展資源分享,推動分享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分享經濟的前瞻性稅收政策研究和稅制政策儲備,實現保證稅收收入和促進新業態發展的平衡。

(一)優化分享經濟稅收政策

建議結合行業成熟度及從業者收入等因素,考慮適度調整徵稅政策,幫助分享平台和分享者輕裝上陣,更好地釋放分享經濟的活力。

一是探索平台企業提供分享服務,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資源所有者的費用后的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是建議明確對專職分享者適用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標準,便於其享受所得稅和增值稅減免政策。通過降低分享者納稅負擔,提高社會大眾參與分享的熱情和積極性,促進分享經濟紅利惠及更多民眾。

三是針對規模日益擴大的分享經濟,探索構建區域稅收轉移機制,根據公司註冊地和交易發生地的不同,兩地共享稅收、共同管理,儘可能減少地方政府對分享平台經營行為的干預。

(二)完善分享經濟稅收制度

建議逐步從技術和制度上推進稅務信息化,使稅收管理和服務能夠適應分享經濟的特點,以進一步規範分享經濟市場,漸進有序規範分享經濟稅制,為優秀合規的分享平台發展奠定穩固的法律基礎。

一是明確分享行為的經濟性質並按規定進行稅率分類,加快對分享業務經濟性質的界定。

二是積極與分享平台合作,探索藉助平台實現交易監控和代扣代繳稅款。

三是操作層面在更多領域積極推行電子發票,促進分享經濟業態辦稅業務的優化和提升,提升企業辦稅效率,節約辦稅成本。

作者簡介

張群,就職於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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