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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如何避免買到被查封房

為警示買房人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風險,二中院對2014年至今在執行程序中審查的買房人異議案件梳理髮現,買房人異議占執行案外人異議案九成以上,缺乏法律常識,風險意識淡薄,容易輕信他人,是涉案買房人普遍存在的問題。

買房人異議占執行案外人異議案件超九成

據通報,2014年至2016年10月底,二中院在執行程序中共受理涉及房屋、機動車、銀行存款、股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的案外人異議642件,其中涉買房人異議的588件,佔全部案外人異議案件的91.6%。2014年受理買房人異議案件73件,2015年上升至199件,今年前10個月已受理316件。上述案件中,10名以上買房人集體申請異議的群體性案件453件,佔總數的79.2%,最少的一批14人,最多的一批127人,群體性明顯。

拖延過戶、未核房屋查封情況 買房人難獲支持

二中院執行二庭庭長助理詹同介紹,實踐中,一些買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才與出賣方簽訂買賣合同,或查封前只是簽訂了不具備合同全部要件的認購書、意向書等,查封后才簽訂正式合同,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買房人很難以得到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一手買房人,原則上要以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正式購房款發票等作為判斷依據。對於二手買房人,原則上要以銀行轉款記錄或憑證等作為判斷依據,不能僅憑收據、收條就認定付款事實。

如果買受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是由於開發商手續不全不具備辦證條件、出賣方故意拖延等客觀障礙造成,那麼買房人對此沒有主觀過錯,但如過戶不存在障礙,買受人卻怠於行使權利,遲遲不去辦理過戶登記,即使付清了全款,也會使自己承擔非常大的風險。

實踐中發現,一些缺乏誠信的開發商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后,又私自將房屋進行銷售,或將已經預售的房屋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當開發商還不清貸款時,銀行遂起訴並要求行使抵押權。此時,由於法律規定抵押權優先於所有權,法院一般難以支持買房人的請求,只有當執行房屋將危及買房人的生存權利時,才會傾向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

。否則,買房人要想保住房屋只能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后,再向債務人追償。

想「安心」買房可先做預告登記

法官提示,房屋開發銷售手續是否齊備、是否設定抵押、是否已被法院查封,對於買房人能否順利完成交易、取得產權有重大影響。因此,買房前務必詳細調查了解房屋的上述情況,以及出賣方尤其是開發商的信用情況,一旦發現不妥,應當提高警惕,謹慎交易。尤其是名下已有住房及購房經營性房屋(商鋪)的買房人,由於法律對他們的保護力度相對不強,承擔的風險比僅購買一套房屋用於居住的消費者大得多,所以更要謹慎行事,切忌一時衝動,埋下隱患。

買房人在購房簽署合同時可到房屋管理部門預告登記,做了預告登記,出賣方就無法再設定抵押並辦理抵押權登記,也不能再另行處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賣方惡意損害買受人利益的風險。

同時,買房人在交易過程中務必要強化證據意識,注意收集、保留足以證明房款支付和實際佔有的合法有效證據,如發票、轉賬憑證、票據存根、入住通知、交納物業供暖費憑證等,盡量不要採用難以查證的現金方式支付房款。同時,注意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的細節問題,房款發票或收據上的付款人要與合同約定的買受人保持一致,不要對發票內容進行塗改,不要將房款輕易打入非出賣方賬戶,如開發商員工的個人賬戶等,避免證據瑕疵導致證明力下降,損害自己的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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