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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讀:深圳對P2P做了什麼?

作為一座以改革為立命之本的城市,深圳特區在網貸整改方面也是雷厲風行。7月3日深夜, 深圳市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在官網公布了《深圳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這個出人意料的時間選擇,在忙壞一眾媒體的同時,似乎也暗示了深圳監管部門不準備按常理出牌的決心。

在的網貸行業地圖上,北上深這三座城市的重要性毋庸多言。也正因為如此,這三個地方監管部門的一舉一動都會牽動數千家網貸平台的敏感神經。此前,北京和上海公布的監管細則已經業內引發了激烈的爭議,例如,北京禁止平台設立風險準備金,禁止對接金交所等條文,上海首次提出存管銀行屬地化的要求。但這一次,深圳《意見稿》提出的諸多嚴厲而具體的穿透式監管條文,將讓很多抱有僥倖心理的機構更加失望了。

《意見稿》全文共六大章42條,從條文整體內容來看,《意見稿》基本遵循了「從嚴監管」的思路,從網貸機構的人員資質、風險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安全、經營場所、銀行存管等多個方面為網貸機構備案設定了相當高的門檻。網貸天眼認為,如果一定要比較的話,在北、上、深三地中,深圳的備案門檻是迄今最高的。

網貸天眼認為,《意見稿》在監管方面表現出兩大特點:一是穿透式,二是動態化。

具體而言,穿透式監管主要體現在如下五個方面:

1、首設市級網貸監管聯席會議

深圳《意見稿》的一大特色是,監管部門首創在市級層面設立網路借貸監管聯席會議,共同推動網路機構備案登記工作。具體來說,就是由深圳市市金融辦、深圳銀監局牽頭,會同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網信辦等相關部門,建立市網路借貸監管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中各部門監管職能如下圖所示:

2、網貸機構註冊必須註明「信息中介」

去年銀監會發布的8.24「暫行辦法」提出,網貸平台須回歸純信息中介角色,不得以任何形式歸集投資人資金。此次深圳《意見稿》從註冊入手,對網貸機構的定位提出了監管要求。《意見稿》提出,新設立網貸機構在辦理註冊登記時,應在經營範圍中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相關內容。辦法頒布前已設立的網貸機構,也必須到商事登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3、屬地化管理更嚴格:註冊地不得是居住用地

《意見稿》在網貸備案方面提出了7方面的要求,其中多個條款均指向「屬地化」管理。例如,深圳在全國首次提出,網貸機構註冊地不得為居住用地,平台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應將註冊地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此外,《意見稿》還對網貸機構的面積提出了具體要求,經營場所面積應當不小於100平方米。

深圳監管部門對經營場所和註冊地的上述要求並非拍腦袋做出的決定。深圳金融辦在解釋《意見稿》相關條款時表示,這主要是出於及時監管以及「網格化」管理的考慮。此外,深圳監管部門發現,網貸機構跨區域經營問題突出,企業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分離的情況非常普遍,這就很容易造成風險跨區域傳遞。

至於要求網貸機構註冊地不得為居住用地,顯然是針對很多躲在居民住宅樓里開展業務的非法網貸機構,或者以「住所託管」的形式進行工商註冊的機構。

4、銀行存管和資金結算賬戶都要「本地化」

《意見稿》中涉及屬地化管理的還包括此前爭議已久的存管銀行屬地化。和上海地區監管細則一樣,《意見稿》也提出,網貸機構應與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設有分行以上(含)級別機構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安排。

自上海地區6月初提出資金存管屬地化原則以來,就引起了業內較大爭議和反彈,不少網貸機構表示更換存管會增加成本,對投資人也會造成不便。深圳對存管銀行的要求是在深圳市具有分行及分行以上的分支機構,顯然比上海的規定更為苛刻。深圳金融辦負責人表示,此次堅持提出存管屬地化是「基於保障投資者以及老百姓的資金安全」。從監管態度之堅決可以看出,在這一問題上已無迴旋餘地。

此外,《意見稿》還要求,網貸機構的主要資金結算賬戶(包括網貸資金專用賬戶)應當開設在商業銀行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的分支機構。

顯然,這一條便於監管部門對網貸機構的資金流動狀況進行更好的監控。現實中,很多網貸機構的主要經營場所和結算賬戶並不設在同一個地區,而地方銀監會受異地管轄權所限,只能檢查相關機構在本地銀行的資金流水,對異地賬戶無權核查,從而制約檢查效果和力度。此外,即便通過協調獲得了異地轄區監管部門的配合,要跨地區核查網貸機構的資金流行,也要耗費更多的人力和時間。對北上深等地區的監管部門來說,要同時監控數百家大中型網貸機構,很多時候力不從心。

在網貸機構的軟硬體信息系統建設方面,《意見稿》同樣明確明確提出了屬地化原則。例如,網貸機構的軟硬體設備及系統數據原則上應當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設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內,並且能夠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業務系統數據的技術介面。這當然也是為了強化「屬地化」管理的原則。

5、提高核心管理層入門門檻

過去幾年,網貸業從業門檻極低,導致魚龍混雜,大量詐騙平台和非法集資平台高管都為低學歷或者毫無金融行業從業背景,網貸機構專業治理能力嚴重不足,風險防控能力遠遠達不到類金融企業的基本要求。正在基於這一現實背景,深圳在《意見稿》中大幅提高了網貸機構核心管理層的入門門檻。

在從業人員資質方面,《意見稿》第九條也設置了較高門檻,要求網貸機構「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大學大學部以上(含)學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 。

此外,《意見稿》第十條還提出四類人員不準擔任網貸機構董監高: 有犯罪記錄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曾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公司的法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網貸天眼留意到,這一標準基本上參照了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企業高管的資質要求。

在動態化監管方面,《意見稿》提出的舉措涉及到備案過程到備案后的日常監管:

6、備案最晚3個月內可完成

在備案時間方面,深圳和上海一樣,為審批部門規定了時間表。不過,相比而言,深圳監管部門對自己的工作效率要求更高一點。

6月份公布的上海網貸監管細則規定,新設立網貸平台最快80個工作日完成備案登記工作,現存網貸機構最快要100天才能完成備案登記。

深圳《意見稿》規定,新設立的網貸機構首先向所在區區政府提交申請材料,區政府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通過後,在指定媒體或網站公示1個月。

公示期滿后,區政府出具書面意見,與相應備案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金融辦。市金融辦徵詢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給予符合規定的網貸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並進行公示。市金融辦也須在收到申請材料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對於辦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網貸機構,區政府、市金融辦應當分別在材料齊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做出相關決定。

也就是說,算上一個月的公示期,深圳地區網貸機構要通過備案,最快要70天,最慢要80天。

7、備案后監管「動態化、實時化」

對網貸機構備案后管理,《意見稿》提出了非常具體細化的舉措,力圖實現監管的「實時化、動態化」。

例如,網貸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后,可以去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貸機構收到須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要將結果報給市金融辦。

在資金存管方面,網貸機構和商業銀行簽署資金存管協議后,也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存管協議複印件交給市金融辦。存管系統上線5個工作日內,須將運行情況以書面報告報送市金融辦。

8、物業和「社會監督員」參與監管

《意見稿》在全國首創網格化無縫管理制度,發揮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以及社會監督人員在監管方面的不同作用,防範出現監管空白地帶。

例如,區政府對網貸機構實行網格化管理,網貸機構所在物業的管理單位要主動向網格員報告網貸機構信息;其次,市監管部門將培訓一批社會監督員,不定期對網貸機構進行測試評估,評估報告將作為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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